A. 黨員幹部是否可以為抬款做擔保
黨員幹部可以為貸款做擔保的。
當然,是得要滿足擔保的條件。有經濟能力。有代償能力。
這個是經濟上的事,擔保與是否是黨員幹部沒直接關系。
B. 失職瀆職錯誤的規定
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88年5月23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的基本路線,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反對官僚主義,根據黨的章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是指由於工作不負責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是違犯黨的紀律的,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第三條 各級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黨員領導幹部,由於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應受黨紀處分的,都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在處理嚴重官僚主義失職案件時,要區分直接責任者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對於負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區分直接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任者。
第五條 對嚴重官僚主義失職案件,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清責任,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已觸犯刑律被判刑的黨員領導幹部,一般要開除黨籍。
對造成巨大損失負有各種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加重處分,即按照對造成重大損失負各種領導責任者應受的黨紀處分,加一檔處分。
對於造成重大損失負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按照分則條文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對於那些構不成重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案件,對負有領導責任者,也應酌情給予黨紀處分。
由於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因素而造成損失的,不作為官僚主義問題處理。
第六條 對於犯有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一般應同時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對於按分則規定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而沒有黨內職務的,可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留黨察看處分,同時建議撤銷黨外職務。
第二章 分則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或特別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
(一)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或作出錯誤決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對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公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總政策的行為,不報告、不批評、不制止,以致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三)對本單位人員中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該管的不管,能解決的不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鬧事、罷工、罷課或其他惡性事件,嚴重影響了生產、工作、教學、科研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四)對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法亂紀案件,不查處或拖延,以致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經濟建設工作中,違反科學決策程序,盲目決定施工、投產,或盲目批准簽訂合同,購進不合格及不適用的設備、技術,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一般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批評教育。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一)由於管理混亂,致使生產和基本建設方面發生重大質量、技術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
(二)對下屬企業產銷假冒產品,長期失察,或發現後不採取措施處理,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對下屬企業產銷偽劣葯品、有害食品,或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長期失察,或發現後不採取措施處理,或措施不力,以致給人民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或傷亡事故的;
(四)由於管理混亂、紀律鬆弛,致使國家或集體財物被貪污、盜竊、詐騙、浪費,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對本單位或直屬單位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長期失察,或發現後不糾正,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對內、對外的經濟貿易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負有一般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批評教育。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一)盲目進貨,或不執行商品驗收、檢驗制度,購進不合格商品,致使商品積壓、變質、損壞,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不了解對方資信情況,盲目與之簽訂合同,或擅自改變合同,或未簽訂合同即預付貨款,以及為對方擔保貸款而被騙,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發現購進商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標准,不採取措施,以致延誤索賠期,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對購進的設備,長期積壓,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工作不負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提供商品,以致被對方索賠或退貨,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物資儲藏、運輸過程中,由於嚴重官僚主義失職行為,致使物資丟失、損壞、霉爛、變質,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負有一般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批評教育。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一般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批評教育。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一)不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不採取措施排除事故隱患,或者批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開工生產,致使發生爆炸、火災、翻車、翻船、飛機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惡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在災害面前,未採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在組織群眾性活動時,缺乏周密布置,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發生惡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由於嚴重官僚主義失職行為,致使文教衛生、環境保護、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等某一方面發生嚴重事故或遭受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一般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批評教育。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有關領導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二)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自己應管的工作或應由其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現後糾正不力,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一定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指重大損失和巨大損失的標准。
(一)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重大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至50萬元;
死亡1人至5人,或重傷5人至30人;
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
(二)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巨大損失(本款所列數額不含本數):
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死亡5人以上,或重傷30人以上;
造成特別嚴重政治影響的。
第十六條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直接責任者的行為有直接關系而造成財產毀損的實際價值。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是間接經濟損失。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是指到立案時為止的實際損失數額。通過辦案挽回的經濟損失部分仍計算為直接經濟損失,在量紀時可作為情節考慮。
第十七條 對於犯有本規定中沒有列舉的其他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可根據其錯誤事實、情節和造成的後果,比照有關條款處理。但須按批准許可權報上一級紀委備案。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C. 我是黨員我給朋友擔保銀行貸款沒還有影響嗎
首先;貸款人未能及時償還的,擔保人都有影響,不論是黨員還是公務員一樣償還。
貸款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貸款償還義務的情況下,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即在擔保金額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沒有約定擔保形式的,視為連帶擔保責任。
債權到期之後,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D. 公務員向企業借款什麼性質
根據違紀案件查處與司法實踐,筆者建議,制訂規范性、強制性、可執行的公務人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紀律規定應突出以下要點:1.公務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的資金必須是其本人或家庭的自有合法資金。2.借貸利率必須低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在普通民事借貸中,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收益法院不予保護,而對公務員向管理對象收受高利息的認定為受賄。因此黨紀應該嚴格禁止公務員參與高利放貸行為。3.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必須與相關人員簽訂規范的借貸合同,並嚴格按合同約定承擔風險、享受權益。不允許在企業等發生風險時享受優先兌付等特權。合同糾紛通過法律途徑依法解決;防止並堅決懲處以借貸名義、利用公權聚斂錢財的不法不廉行為。4.借貸資金往來應按照相關金融法規規定,超過一定金額必須在銀行轉賬。特殊情況要向組織說明。5.民間借貸損虧收益等情況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年度個人事項報告的重要內容,必須如實向組織報告。
要嚴肅懲處公務人員違規民間借貸行為。嚴把「懲處關」,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嚴肅懲處以下七種行為:一是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向管理服務對象無償、低息借款或高利出借資金給管理服務對象的;二是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投資或出借資金等形式獲取高額收益或固定回報的;三是通過欺騙、弄虛作假等方式獲得銀行貸款或以民間借貸方式融資後高利出借資金的;四是將自有資金高利出借他人的;五是為高利借貸者提供擔保的;六是組織、參與、保護、縱容非法集資、高利借貸活動的;七是公務員與借款方簽訂陰陽合同以及在企業發生經營風險時非正常提取本息逃避風險的。
要教育引導公務人員依法合規開展家庭理財。懂法知規才能遵紀守紀。第一要加強對公務員相關法規紀律與政策的學習教育。既鼓勵公務人員切實履行家庭社會責任,開展家庭理財,又要求公務員謹記特殊身份,時刻不忘依法合規理財的法紀底線。第二要明確監管主體。設立管理公務人員參與金融活動的機構,對包括民間借貸在內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監管。第三要加強警示教育,重視公務員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系統性教育。
E. 我是黨員我給朋友擔保銀行貸款沒還有影響嗎
你能不能作擔保,主要看你有沒有能力每月拿出一定數量的錢來還款,與是不是黨員無關。
因為銀行覺得貸款人不完全具備條件,如果有符合條件的人來為他擔保,銀行才能放心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