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把自己的房產證借給別人,拿去抵押貸款,怎麼跟對方簽定協議才有效大家幫我分析一下這樣寫可以嗎
首先,你必須將房產證送至銀行做抵押,同時將債權人改為你借錢給的那人
然後,向房產管理局申請房屋他項權(也就是房屋抵押)
最後,即使是向個人貸款也可以向房管局申請
㈡ 用房產證給他人抵押擔保銀行貸款他人不還擔保人法院會怎樣判決
法律分析:房產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貸款人不還款,你也沒還,銀行很可能要起訴。判決生效後仍不還的話,銀行會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可能拍賣用於抵押的房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㈢ 房產給別人擔保了可以出售嗎
一、房產證給別人擔保期間可以買賣嗎
房產證給別人擔保,期間不可以買賣,擔保的房產不得惡意隨意轉贈或出售,必須結束擔保以後才可以,否則違反擔保承諾,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貸款中的房子可以做擔保,這里的擔保是指用房屋作為債務履行的抵押。
2.因為貸款的房子,已經事先抵押給了銀行,所以,只能就房屋的剩餘價值進行抵押。如果用房屋全額做抵押的,銀行享有的抵押權優先於再後設定的抵押權。
3.設定抵押的房屋,如果沒有經過抵押權人(銀行、後來的債權人)同意,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無法賣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兄纖銷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羨游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間規定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3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物權法所規定的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亦即債權人應該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同時要求實現抵押權。該等規定短於擔保法所規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3年內。
三、民法典規豎碧定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民法典規定,擔保的期限依據擔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擔保物權擔保的,主債權消滅後,擔保物權就消滅。如果是保證擔保的,由當事人協商約定,沒有約定的,自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後6個月。
㈣ 我把房產證借給別人貸款作擔保,我有哪些責任
把房產證借給別人貸款作擔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㈤ 我給朋友擔保並用自己的房產證做了抵押如果還不了法院會執行我的房子嗎
給朋友擔保並用房產證做抵押,法院會不會執行取決於朋友財產能否還清欠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還清欠款,那麼擔保人沒有責任房子也不會被執行。如果沒有還清欠款,擔保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夠的部分會從擔保人財產里扣除,如果不夠會對房屋進行查封拍賣。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執行的需要,可以向銀行調查當事人開戶情況,而銀行有協助法院調查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協助調查的,法院可予以民事制裁。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所以,如果朋友財產能夠補足欠款,房產並不會被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