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自己有貸款還能為別人擔保嗎
法律分析:即使個人已有貸款,仍然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具備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均有資格成為保證人。然而,是否能夠擔任擔保人取決於貸款銀行的批准,銀行會通過審查擔保人的信用記錄來評估其是否適合作為擔保人。銀行在審查時關注的是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而非提供的擔保額度。只要擔保人具備足夠的資金實力和擔保能力,便可以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擔保物權已登記在他人名下,當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或其受託人可以主張優先受償。這些情況包括:(一)債券持有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債券受託管理人名下;(二)委託貸款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三)擔保人知曉債權人與他人之間的委託關系。
Ⅱ 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嗎
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具體如下: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銀行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不會審查擔保人是否有貸款,因為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2、在為他人擔保時,相關條款、款項支付形式等一定要以字據的形式體現,若雙方發生糾紛,也不至於有理說不清。所以,做擔保人,一定要對借款人非常了解,因為一旦借款人出現任何問題,如果不能正常還款,都需要擔保人來承擔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Ⅲ 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
能否在有貸款的情況下做擔保人?
有貸款的公民也是可以給別人做擔保人的。因為能否做保證是由貸款銀行或貸款機構來決定的,不是自己有貸款就做不了擔保人的。只要保證人的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通過了貸款銀行或貸款機構的審核,即使該保證人有貸款,也是具備替別人擔保的資格的。
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分為兩種:
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銀行貸款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銀行貸款具有各種不同的類型。
如:
1、按償還期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2、按償還方式不同,可分為活期貸款、定期貸款和透支;
3、按貸款用途或對象不同,可分為工商業貸款、農業貸款、消費者貸款、有價證券經紀人貸款等;
4、按貸款擔保條件不同,可分為票據貼現貸款、票據抵押貸款、商品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
5、按貸款金額大小不同,可分為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
6、按利率帶差約定方式不同,可分為固定利率貸款和浮動利率貸款,等等。
借款人所需條件
1. 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台,內地及外籍亦可);
2. 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 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借款人應提供的材料
1. 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2. 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
3. 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
4. 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 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單等;
6. 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財務報表。
註:從2010年5月10日左右開始外地戶口在京購房貸款還必須提供近一年的繳稅證明或者一年的社保單等能證明在京工作滿一年的材料。
房屋賣主還應提供:
1. 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結婚證或者單身證明);
2. 房產證。
Ⅳ 銀行有貸款還能做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1、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
2、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