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公銀行貸款老婆擔保,但老公貸款的錢沒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還拿去賭博,離婚時妻子要承擔這筆貸款嗎
擔保人是妻子,那麼其他不管,銀行只找擔保人追債,只認擔保人。而且這很明顯是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共同承擔。
B. 夫妻離婚後我想以個人的名義買房貸款可以讓公公婆婆做擔保人嗎
這得看他們願意不願意啦!
C. 夫妻雙方都給別人做貸款擔保人,如果離婚怎麼辦
首先需要明確,銀行有無貸款或者擔保與能不能離婚沒有關系。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任一方在有銀行有貸款或者擔保的,對離婚不會產生的影響,夫妻雙方仍可以正常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離婚。
至於在離婚後,因該貸款或擔保而產生的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很有可能會被認定位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負責償還,不會因離婚而免除一方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D. 夫妻兩個給人擔保貸款有離婚證能不能算兩個擔保人
夫妻兩人給人擔保的貸款,有離婚證能不能算兩個人擔保。告訴你,有離婚證也算兩個人擔保,因為在擔保單上有你們二人的親筆簽字和各自的指壓,這與離婚證無關。不講你們是在婚前擔保,或者離婚後擔保,你們所擔保的貸款單上,都有你們各自的簽字和指壓,這說明你們二人都是擔保人,都能負法律責任,因此擔保與結婚證無關,同時給離婚證也無關。
E. 夫妻離婚銀行貸款擔保人怎麼辦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了鎮橡銀行擔保,在夫妻離婚後是可以起訴更換銀行擔保人的,但是否受理或者勝訴需要視情況而定。
一般來說,變更銀行擔保人需要向銀行申請。銀行同意即早租可以辦理擔保人變更的手續。在銀行不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起訴銀行來變更擔保人。法院的職責是依據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或者財產糾紛。對銀行的擔保責任屬於當事人與銀行之間的財產糾紛,屬於法院職權管轄的范圍。因此,與銀行的糾紛的解決可以選擇起訴到法院,通過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來解決。但是根據202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擔保是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保證責任的承擔與婚姻關系是否存續無關,與是否知道對方在做什麼也無關,因此,只要擔保合同有效,如果夫妻一方還不清欠款,即使離婚,擔保人也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離婚並不是變更擔保人的合法、合理的事由,法院可能並不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陸旅兆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F. 幫老公擔保貸款離婚後怎麼辦
如果是雙方共同簽字的貸款,或者一方貸款另一方事後同意的,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離婚要平分。但是貸款合同是要求雙方償還的,妻子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妻子在幫丈夫還貸後可追償。
一、擔保人擔保期間離婚債務怎麼辦
1、擔保人在擔保期間離婚的,如果是擔保債務是個人債務的,由擔保人承擔。如果是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財產承擔債務。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三)撤消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