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務員因幫他人擔保貸款逾期未還,政府未經法院審理,直接命令財政局停發擔保人工資合理嗎
這種情況下,沒有什麼不合理的,政府要求這樣做也是可以的,畢竟你是公務員,受政府管理
『貳』 公務員擔保貸款,有什麼風險
被擔保人到期不能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如果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擔保人就要代被擔保人履行相應的責任,因此為他人提供擔保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近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相繼開展了以公務員身份和穩定收入作擔保的新型貸款形式,此種擔保貸款在支持個私經濟發展和全民創業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推動作用。但是,通過對部分金融機構網點的信貸調查中發現,由於多方面原因部分公務員擔保貸款已背離了初衷,風險隱患加劇。
主要表現為:
一、擔保責任認識不夠,部分公務員輕信朋友,輕易為他人擔保。
二、額度把握不準,公務員擔保能力有誇大現象,擔保金額隨意性。
三、標准把握不夠,公務員擔保的手續欠缺。僅憑一份個人身份證明,一張單位工資證明,並不能完全證明擔保人的擔保能力。
為謹防公務員擔保貸款帶來的風險,建議:
一、金融部門要加強對擔保人資格和能力的審核,同時要通過機構或網點的聯機協作,對公務人員重復擔保現象予以重視和制止。對公務員擔保貸款中任意擴大擔保額度、手續不全、違規一次性發放貸款等現象要及時查處,進一步規范公務員擔保貸款的發放和管理。
二、公務員要掌握擔保貸款所承擔的責任,謹慎對待為他人擔保貸款。
三、銀監部門要督促有關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擔保貸款的管理辦法,引導其步入規范化運作的軌道
『叄』 公務員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需要。公務員擔保是貸款一種擔保方式,主要還是保障借款人自身利益,一旦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是需要擔保人全部償還的(包括訴訟等一切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肆』 公務員擔保貸款的後果
公職人員替親戚朋友擔保,如果貸款人沒有能力償還,那麼公職人員首先面臨的就是要幫助貸款人還款的問題。放貸銀行如果找不到貸款人,而擔保人又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銀行就會起訴當時為其擔保的公職人員。由於公職人員工作的特殊性和穩定性,只要被銀行起訴,一般都要無條件服從判決,即便不服從法院也能夠強制履行還款義務。多人擔保也不會平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三十一條 執行擔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伍』 公務員在民間借貸中是擔保人這對公務員的職務有沒有影響
只要借款人准時還款,如果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能還款,對職務的升遷應該是沒有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