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間貸款,擔保人過了擔保期限三年了還需要負責任嗎
負責是必須的!借債還錢,天經地義!債權人隨時可以向借款人和保人追債!
過了三年,如果中間沒有終止訴訟時效的行為的話,失去的只是訴訟權利,即向國家司法機關(法院)要求強制執行的權利,是對債權的司法保護,不是債權本身。
失去訴訟時效,不是說就失去了債權,不用還了。
㈡ 給別人擔保借錢,已過還款日期幾年了,擔保人還需擔責任嗎
如果在還款日到期之日後的半年之內沒有找擔保人要過錢,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話,擔保人就絕對不需要再承擔擔保責任了。這是擔保法規定的。
即使債權人在借款到期之日起半年之內要求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在此後的連續2年之內沒有找擔保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起訴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仍然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了。這就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了。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㈢ 信用社擔保過了三年還有效嗎
法律指羨分析:過三年擔保的時效性存在兩種情況:
1、擔保合同約定了擔保期限,擔保期限在債權到期日以後一年以上,那擔保人就要承擔擔保責任,那起訴擔保人是有效的。
2、擔保合同沒有約定擔保期限,擔保時效在債權到期日延後6個月,目前已經滿一年了,是超過了有效擔保期限的,擔保人不用承擔擔保責任,那起訴擔保人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唯喊拍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滲冊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