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6年商丘中級人民法院隋強案判決書
是這個判決嗎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豫1403民初4206號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蔡勇,該單位主任。
委託代理人曹亞斌,系該單位職工。
被告隋強,男,漢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陽區。
被告王鳳琴,女,漢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陽區。
兩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隋帛芳,女,漢族,1986年2月2日出生,系兩被告之女。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隋強、王鳳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於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向原、被告雙方分別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1月16日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託代理人曹亞斌,被告隋強、王鳳琴的委託代理人隋帛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訴稱,2014年6月10日根據被告的申請,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中國建設銀行宋城支行借給被告住房公積金13萬元,借款期限為10年,即從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被告貸款後經過多次催收,至今已經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11696.18元被告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還款,為維護我單位及光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故依法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合同》,被告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借款本息119710.82元(本金116638.66、利息3072.16元)及還款日期間的利息和罰息。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隋強、王鳳琴庭審時辯稱:對原告的起訴無異議,但有以下情況需要說明:1、宇鑫國際是我們的唯一住房,房子又是生活的必備品,隋強已開除公職,出獄後沒有任何生活來源,我懇請法官酌情考慮隋強出獄後的居住問題,可不可以為他保留出獄後的住房租金及最低生活保障。2、隋強次女王丁可尚未成年,目前正在就讀高中,無任何經濟收入,沒有生存能力,我懇求法院能夠從房屋變價款中扣除王丁可讀大學的費用,讓她能完成學業,獨立生存。3、隋強該套房屋自2014年6月10日向住房公積金貸款13萬元整,因隋強無法獨立償還貸款,隋帛芳借款給被告隋強、王鳳琴還貸款共計17405.8元,懇求法官將隋強借隋帛芳的房屋貸款錢從隋強的房屋折價款後扣除,返還給隋帛芳。
根據本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合議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是否應予以支持?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證據一,借款合同一份,證明被告借款事實存在。證據二,個人貸款支付憑證一份,證明被告已領取該借款合同的借款。證據三,借款人單位證明,貸前調查筆錄,證明被告在我單位存在借款事實。證據四,被告夫妻雙方身份證及結婚證,證明借款事實存在及借款人身份。證據五,個人貸款對賬單,證明被告實際欠款本息結算情況。
被告隋強、王鳳琴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四份個人貸款還款憑證,證明被告的女兒隋帛芳一直在替兩被告償還貸款共計17405.78元。
庭審時,被告隋強、王鳳琴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五均無異議。
庭審時,原告對被告隋強、王鳳琴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根據雙方的舉證、質證,本院對以上證據分析認定如下:被告隋強、王鳳琴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故本院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內容客觀真實,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與事實相關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原告對被告隋強、王鳳琴的女兒隋帛芳一直在替兩被告償還貸款共計17405.78元的舉證無異議,可以作為被告的女兒替被告隋強、王鳳琴還款的有效證據使用。
依照上述有效證據並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6月10日被告隋強、王鳳琴與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簽訂了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合同;2014年3月7日,被告隋強、王鳳琴與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了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抵押合同;2014年6月10日,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簽訂了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發放通知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借款金額13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貸款月利率為3.75‰,本貸款利率在貸款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按調整後的利率執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本合同簽訂後且在貸款發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本合同將按新的利率執行。在借款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自下一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貸款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歸還貸款本息;解除合同的方式:借款期內,借款人累計三個月或累計6個月不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該筆借款被告隋強、王鳳琴自願用位於商丘市南京路歸德路宇鑫國際廣場第1號樓4單元25層2505號房作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記完成之日起至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之日止;違約責任:借款期內,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在還款期內歸還借款本息,委託人對貸款余額按本合同約定的月利率3.75‰計算利息,對未收取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約定的月利率3.75‰計算復息,對拖欠的分期還款額和實際拖欠天數以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罰息率收取違約金。雙方簽訂合同後,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14年6月10日依法委託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按合同約定將借款130000元借給被告隋強。被告隋強違反合同約定,逾期償還借款已超過3個月。截止到起訴之日即2016年6月14日,被告隋強、王鳳琴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8624.02元,利息3072.16元,共計11696.18元未還。現查明,被告隋強、王鳳琴的女兒隋帛芳已向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替被告隋強、王鳳琴償還借款17405.8元。
本院認為,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與被告隋強、王鳳琴簽訂的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和委託貸款借款抵押合同,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本案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受委託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為被告隋強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130000元,被告隋強、王鳳琴則違反合同的約定,逾期還款累計超過了3個月,依合同約定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即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應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的規定,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被告隋強、王鳳琴一次性償還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罰息。因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被告隋強、王鳳琴共同償還借款本息11696.18元及2016年6月13日以後的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與被告隋強、王鳳琴簽訂的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隋強、王鳳琴一次性償還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借款本息11696.18元(2016年6月13日以後的利息、罰息按雙方的合同約定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款項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94元,由被告隋強、王鳳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商丘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原銀行商丘慧商支行,賬號:80×××11),上訴於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足額交納上訴費用,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金士軍
審判員蘇醒
代理審判員張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孫雪敏
Ⅱ 委託貸款是否屬於銀行貸款
不需要。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2)委託貸款抵押無效判決書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Ⅲ 個人住房貸款有哪些種類
一、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主要種類有三種:委託貸款、自營貸款和組合貸款。
(1)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全稱是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它是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性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個人住房貸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中低收入的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這種貸款。但是由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利息相差1%有餘,因而無論是投資者還是購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較偏向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
(2)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購房者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按揭貸款等。
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所需提供材料:
1、借款人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二份)
2、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一份)
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未婚需填寫未婚聲明,我行留存原件。
5、離異或喪偶者需要提供離婚證或協議、判決書,配偶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擬購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的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Ⅳ 公積金轉房貸怎麼辦理
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
1.初審: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虧空初審合格以後,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
2.評估:申請人持《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到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所購買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估。
3.審核:申請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審材料到中心進行貸款審核。如果合格,中心開具《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
4.辦理擔保手續:申請人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按照自己選擇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手續。如果選擇抵押+保證的方式,保證人應該出具書面的擔保函;如果選擇抵押+保險或第三人保證的方式,應該到保險公司投保或到擔保機構辦理委託擔保手續。
5.簽訂借款合同。
6.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託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受託行業可根據需要,代為收集借款人申請資料,統一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審批。
8.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每筆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審批同意後,與受託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
9.受託行按照委託貸款合同約定,與借款人分別簽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質押合同》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保證合同》後,辦理借款手續。
10.受託行將貸款直接劃入售房方在受託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如有)的有效身份證明、戶口簿(第二代身份證需要復印背面頁,戶口簿應復印扉頁、戶主頁、借款人及配偶頁)。
2.婚姻證明:未婚的由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開具喊納單身證明;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明及未再婚證明(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未再婚證明由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開具);已婚的提供結婚證。
3.借款人與售房單位簽訂的購房合同原件。
4.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已婚的)共同填寫的借款申請表、單位開具的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工資收入證明、借款人銀行卡最近一年的流水。
5.借款人先行交付給售鄭空沒房單位的不低於協議規定的首付款收據。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