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自己有貸款還能為別人擔保嗎
法律分析:自己有貸款的人,也是同樣可以為別人做擔保的。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具有代替能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證人。但能否做擔保要由貸款的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的徵信情況後才能確定。銀行對擔保人審查的是當事人的擔保能力而不是當事人提供了多少擔保,所以只要當事人資金實力比較雄厚,具有充足的擔保能力,那還是可以提供擔保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將擔保物權登記在他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或者其受託人主張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為債券持有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債券受託管理人名下;
(二)為委託貸款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受託人名下;
(三)擔保人知道債權人與他人之間存在委託關系的其他情形。
❷ 當事人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
當事人持有貸款是否能擔任擔保人,需遵循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旨在保障債權實現,確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在約定情形下承擔法律責任,合同雙方需明確約定。然而,第六百八十三條規定,機關法人不得作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准,旨在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同樣,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也不得擔任保證人。這一規定確保了貸款和擔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條款通常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期限,以及保證方式、范圍和期間等關鍵要素。這意味著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必須詳細規定保證責任的范圍和條件,以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總之,當事人持有貸款可以擔任擔保人,但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特別是機關法人、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保證合同的制定應確保明確、公平,充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在簽訂任何擔保合同時,需謹慎審查法律依據和相關條款,以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❸ 本人已經有銀行貸款,還能再做別人的銀行貸款擔保人么
有貸款也能做他人銀行貸款擔保人,決定權在於貸款銀行或貸款機構。一般保證人若能償還自身貸款,且餘下收入足以覆蓋擔保責任,銀行通常會同意。只要保證人的償債能力及徵信情況符合審核標准,即便已有貸款在身,具備擔保資格。然而,在為他人做擔保時,若對方已有貸款,建議尋找其他擔保人。若自身已有貸款,也不宜輕易為他人擔保,以防借款人未還款時,銀行或貸款機構要求保證人承擔債務。
❹ 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嗎
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具體如下: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銀行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不會審查擔保人是否有貸款,因為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2、在為他人擔保時,相關條款、款項支付形式等一定要以字據的形式體現,若雙方發生糾紛,也不至於有理說不清。所以,做擔保人,一定要對借款人非常了解,因為一旦借款人出現任何問題,如果不能正常還款,都需要擔保人來承擔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❺ 銀行有貸款還能做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1、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
2、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