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上人死了銀行貸款還需要清還嗎
是這樣,自然人死亡了,其遺產一般而言是要償還他生前的債務的。如你所說,他沒有留下任何遺產,當然就沒有必要償還了。即便是留有遺產,如果銀行在2年的多是時間一直沒要,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也就是說,死者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償還銀行貸款。
② 人去世了貸款怎麼辦
人死後,其銀行的 貸款 也不會無緣無故消失,也是需要償還的。
如果在該行有存款或其它資產,會被銀行凍結直接用來抵扣所欠銀行的貸款。如果不足以償還銀行的貸款,銀行會從他的資產中追償,這是法律規定的,所以人死債銷的說法並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雖然人沒了,但他的資產還在。銀行會起訴至法院,要求從他留下的資產中受償,法院也是支持的。如果他的資產已經被繼承,那也要從繼承人那裡追償。如果其資產不能夠還清銀行貸款,那麼銀行只能認了,就成了壞賬,銀行內部核銷處理。不會要求其親人償還。顫亂
一般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都會要提供抵押物的,如果貸款還不上,銀行就會通過法院起訴來拍賣抵押物,拍賣所得的款項就優先償還銀行的貸款。但信用類的貸款是沒有任何抵押物的,人去世了或者貸款還不上了銀行也沒有任何抵押物來拍賣,但這筆貸款仍然是要償還的,是需要拍賣借款人的其他資產來償還債務。
按照《民法通則》第213條規定:「作為被執行的公民死亡後,以伏桐其遺產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在債務人死亡之後,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
根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應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這條法律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就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反之,則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二茄廳檔是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在償還債務時,以遺產價值為限,債務超出遺產價值的,子女沒有義務償還。
③ 借了銀行10萬元後,人「走了」,錢該誰還
先說【答案】,借款人死亡以後,銀行貸款並不是人死債消的,在不同情況下償還貸款的方式是不一樣的,但有一點可以確定,那就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如果借款人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屬於抵押貸款的話,那借款人死後如何償還貸款就非常明朗化了。銀行在貸款人死亡以後,對其欠款10萬元,可以主張優先處置抵押物,如果抵押物處理後價值高於10萬元,那麼要將餘款歸還給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如果抵押物不足10萬元,那麼由借款人的法定繼承人在遺產額度內繼續償還剩餘欠款。如果抵押物加上遺產依然不足10萬元的話,那麼銀行會將剩餘債務記做壞賬,做銷賬處理。
如果借款人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屬於擔保貸款的話,有兩種處置方式:一是在借款人死後,銀行可以要求擔保人先歸還貸款10萬元,然後擔保人再向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進行追償;二是在借款人死亡以後,銀行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和擔保人共同償還債務10萬元,借款人的遺產超過10萬元的話可以只由合法繼承人償還,若不足10萬元的話繼承人和擔保人必須共同償還,繼承人只在遺產范圍內進行貸款償還,超出部分銀行不得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借款人欠銀行的10萬元貸款,並不會因其死亡一筆勾銷,有抵押物的由銀行優先處置用於償還欠款,有擔保人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擔保人共同償還!
根據債務清償的優先順序,一層一層來看:
1、債務人死亡即無法繼續履行借貸合同上義務,造成違約,銀行可要求共同債務人(如夫妻)、保證人(如有)行使保證責任,保證人拒絕履約的,銀行可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起訴保證人,執行擔保物(如有),直至債務清償;
2、上一步做完後,債務依然無法清償的,銀行可查封債務人名下其他財產,其他財產無查封的,可查封後請求法院執行回款,其他財產有他案首封的,在他案執行完畢後提請首封法院參與分配,分配價款用於清償債務;
3、前兩步做完債務依然無法清償的,可要求原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在所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償還債務。但這一步比較雞肋,因為如果債務人明確有可繼承的資產可被銀行掌握,即代表有追償的財產,到不了繼承這一步就被銀行先執行掉了,除非銀行後知後覺,起先沒發現債務人這塊財產,債務人和其繼承人也比較老實,沒有惡意轉移。那通過繼承人也可以讓銀行受償;
4、如果前三步都做完債務依然有缺口,銀行就只能把債務作為損失類貸款自行核銷了。
一般去銀行借錢都有一個財產公有人或者共同債務人,一般是對象或者父母。
債務人死亡了還有他名下的財產。銀行可不是善主
④ 人死亡後銀行債務如何償還
人死亡後銀行債務用個人遺產償還,沒有遺產的銀行只能做壞賬呆賬處理,如果有遺產被繼承人繼承了,有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被繼承人個人債務的清償處理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4.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於遺產在分割之前屬於各繼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序清償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並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後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在法定繼承關系中,每個公民,不論性別、年齡、精神狀況、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如何,也不論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無行為能力人都可以作為被繼承人。但這只是具有了作被繼承人的資格,要現實地成為被繼承人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如果公民沒有死亡就不會發生繼承關系。
(2)公民死亡時必須留有個人合法財產。
(3)公民死亡時必須有符合《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遺產無人繼承,則應按無人繼承的遺產處理,但這種處理不是繼承,故死亡的公民也不能成為被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