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買二手房的時候,怎麼知道房子有沒有被抵押
一、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出示所購房產的有關證件,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看在證件的備注欄中有無作他項權利記載。如果備注欄中沒有註明他項權利(抵押)的情況,則該房屋沒有抵押給銀行。
第二、可以到房產部門查詢相關檔案。房產部門備有房產檔案,每處房屋的抵押.買賣等「檔案」都可以查詢得到,這樣市民就可避免買到抵押房等。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把抵押房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在賣家違約時作為索賠的依據,以保證買房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要求在簽完合同後立即過戶。若購買的是2年以上的商品房,可以立即過戶,不用繳納營業稅之類的附加稅款。經濟實用房選擇在5年以上的.按照相關規定5年以上經濟適用房可以過戶。
(1)二手房如何查有沒有辦理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產權查詢
第一步: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產權證書、身份證件、資格證書以及其他證件。
產權證書是指「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身份證件是指身份證、工作證和戶口簿。
資格證件是指查驗交易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驗出售方房屋開發經營資格證書;代理人要查驗代理委託書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等等。其他證件是指:出租房產,要查驗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協議或 證明;中獎房產,要查驗中獎通知單和相應的證明等。
第二步:向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查驗所購房地產產權的來源。
1.房主是誰,假如為共有財產,則應注意各共有人的產權比例及擁有權形式;
2.檔案文號,即該宗交易的文件編號,假如查詢者希望獲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編號向有關方面取閱該文件副本;
3.登記日期,此日期為該項交易的簽訂日期;
4.成交價格,即該項交易的成交價,查詢者應注意如果成交價是註明「部分成交價」,則代表該成交價不單只包括該房屋,並且包括其他房地產成品;
5.其他內容,如房屋平面圖等。
第三步:查驗房屋有無債務負擔。
房屋產權記錄只登記了房主擁有產權的真實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實。至於該房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和責任,則必須查驗有關的證明。
包括:抵押貸款的合同、租約等,還要詳細了解貸款額和償還額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額,從而對該房產有更深的了解。另外,購房者還需了解的內容有:所購房有無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
交易風險
二手房交易風險如何避免
1、購房人在與二手房房主簽訂購房合同時,應提前考慮房價上漲等因素可能帶來的隱患,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並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盡快辦理,避免對方反悔。
2、買房人在買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買賣需要的各種手續,最好選擇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再慎重簽訂合同。
3、買房人應在簽訂買房合同時,讓對方提供確保有權處分所售房屋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
4、二手房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應當選擇正規中介機構,並對雙方商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約定好。
5、為了了解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購房者應在購房前向物業、鄰居、開發商了解情況,最好到現場看房,並對出現質量問題如何承擔責任等內容做出書面約定。
6、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建議城鎮居民不要購買這類房屋,此種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② 怎麼能知道自己買的房子是否有抵押
購房者想知道所要買的房屋是否抵押給了銀行,可以有以下三種途徑:
(1)向登記機關_詢。房地產屬於不動產,,以房地產為標的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購房者可以去當地的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權屬登記部門查詢。
(2)要求開發商出示證件。根據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的有關辦法,以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權屬證件上作相應記載。因此,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出示所購房產的有關證件,看在證件的備注欄中上有無他項權利記載。如果備注欄中沒有註明他項權利(抵押)的情況,則該房屋沒有抵押給銀行。檢查開發商的證件時應當堅持看原件。
(3)通過媒體了解。一些城市為了方便購房者了解房地產抵押情況,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抵押登記情況在媒體上進行公示,購房者可以通過有關媒體了解自己所購房產的抵押情況。
房屋和土地一並抵押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於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沖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在因實現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抵押貸款
房產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購商品住房抵押,貸款銀行為借款人提供一攬子資金服務,滿足其購買住房、車位、大額耐用消費品、汽車和住房裝修等多種需求的人民幣貸款。
新房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二手房不超過20年;貸款額度是房屋評估值的7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基準年利率是5.94%。
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