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個朋友貸款,叫我幫忙簽字,我應該付什麼責任
根據你的描述,可以推測你的朋友最終沒能還錢給銀行,導致銀行損失。
1、我們先來理清一下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這里存在的是銀行與你朋友以及三個聯保人的借貸合同關系,關系很簡單,只要你朋友不能還款,根據「聯保」二字可以知道,三個聯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銀行可以向借貸人(你朋友)追償欠款,也可以直接向三個聯保人中任何一人追償欠款。
② 別人要我幫忙簽字貸款
簽字後就要承擔貸款責任,如果貸款人無能力還款了,那麼就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建議慎重。
簽字後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簽的是作為貸款人的擔保人或者是共同還款人。如果貸款人無力還款,那麼簽字人就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作為貸款人的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自己需要貸款的話,銀行會因為你替人擔保貸款,很可能自己貸款就貸不下來了。
所以不管是作為擔保人還是作為共同還貸人,都必須要慎重再慎重!
③ 朋友要貸款,說需要我簽字,是為什麼
朋友要貸款,說需要你簽字,那就是證明他需要你做擔保人。
你簽字後就要承擔貸款責任,如果貸款人無能力還款了,那麼就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建議慎重。
補充資料:
一、簽字後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簽的是作為貸款人的擔保人或者是共同還款人。如果貸款人無力還款,那麼簽字人就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作為貸款人的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自己需要貸款的話,銀行會因為你替人擔保貸款,很可能自己貸款就貸不下來了。
所以不管是作為擔保人還是作為共同還貸人,都必須要慎重再慎重!
二、因為貸款人簽字貸款的是你,貸款前和銀行不是有簽合同么,上面因該寫清楚了,如貸款時間到,拿什麼東西抵押,如不夠該找誰還錢或別的
三、如果作為代理人簽名,且有合法代理手續、出借方也知道是代理的,則簽字者不負法律責任,應由實際貸款
負責償還貸款。
四、如果不屬於上述情形而替別人貸款簽字的,簽字者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就屬於貸款人,負有償還貸款的法律義務。如果實際貸款人到時不還貸款的,應由簽字者負責償還。
五.首先是對方若及時歸還了,則天下太平了;
1.如果沒有及時歸還,或者出現問題無法規定,則您的問題就玩大了;
2.您涉嫌觸犯《刑法》的「騙取貸款罪」
3.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且行且珍惜。
④ 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幫朋友做擔保,但是家人都反對。我想能不能讓朋友寫個依據,如不能及時還貸該怎樣
所謂的依據就是簽反擔保合同,有固定版本,你最好要追加他配偶及家人都給你做反擔保。
反擔保合同格式如下:(注意:債權人填你;保證人填你朋友及配偶、家人,要當面簽字畫押,切記!)
重 要 提 示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為維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特提請保證人對合同條款中的黑體部分內容予以充分注意。
反 擔 保 保 證 合 同
債 權 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負 責 人:
營業地址:
電話和傳真:
保 證 人: (以下簡稱「乙方」)
負 責 人:
營業地址:
電話和傳真:
甲方經 (借款人)請求,為其與 (貸款銀行)於 年 月 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幣 萬元及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並簽訂了編號為 的保證合同。為了保證 (借款人)及時歸還上述借款本息,同時為保證甲方一旦對上述借款本息代償後能夠及時獲得有效清償,根據甲方要求,乙方應 (借款人)請求,願意就此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經雙方充分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陳述與保證
1.1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並有足夠能力
承擔保證責任,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或個人簽訂的任何
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2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且因此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第二條 反擔保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以編號為 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為准。
第三條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1主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變更,依主合同(借款合同)之約定。
第四條 反擔保保證方式
4.1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 反擔保保證范圍
5.1本合同反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代償的主合同(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復息和罰息)及甲方實現債務追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評估費和拍賣費等)。
第六條 反擔保保證期間
6.1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保證期間為:自甲方依照編號為 的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代償義務後之次日起兩年。
6.2如主合同(借款合同)確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則每批借款的反擔保保證期間為甲方按約代償每批借款後之次日起兩年。
6.3如貸款銀行根據主合同(借款合同)之約定提前收回貸款或依主合同(借款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並要求甲方履行保證責任的,則反擔保保證期間為自貸款銀行向甲方通知的履約保證期限最後一天之次日起兩年。
第七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7.1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有關文件。
7.2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能夠反映起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及其他資料。
7.3主合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借款人不能償還部分債務或全部債務而由甲方代償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反擔保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7.4因貸款銀行依主合同(借款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而借款人不能還款或依主合同(借款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並要求甲方履行保證責任,從而使甲方提前代償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提前履行反擔保保證責任,乙方應在接到上述通知起10日內履行反擔保保證責任。
7.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接到貸款銀行依法將主合同(借款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書面通知後,應及時通知乙方。
第八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8.1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8.2對甲方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有義務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
8.3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通知甲方:
8.3.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8.3.2經營范圍和注冊資金發生變更、股權變動;
8.3.3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8.3.4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消;
8.3.5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8.4發生8.3.1或8.3.2條情形的,乙方應提前30日通知甲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的,應在事後5日內通知甲方。
8.5貸款銀行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借款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不影響本合同項下乙方反擔保保證責任的承擔和履行,乙方仍然按照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8.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銀行將主合同(借款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反擔保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8.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
8.8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發生分立、合並、股份制改造或其他事件時,保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8.9借款人償清其在主合同(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乙方不再承擔反擔保保證責任;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導致甲方發生代償,則甲方代償的所有款項獲得全部清償後,乙方不再承擔反擔保保證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9.2在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9.3因乙方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乙方應在保證范圍內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0.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並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至主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10.2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不因主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無論主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有效與否,乙方均應按本合同承擔責任。
10.3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1.1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採用下述第二 種方式解決:
11.1.1由XXX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11.1.2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2.1
12.2
12.3
第十三條 附則
13.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借款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擔保公司印章): 乙方(反擔保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