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貸款擔保人需要到場嗎
貸款擔保人需親自到場,以確保擔保事實的成立,並明確其責任。擔保人的到場簽字是履行擔保義務的基本條件,如果擔保人未能到場,將無法證明其擔保事實,法律上也將不予承認,導致擔保人可能不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確保債權實現,債權人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這一條款為擔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外,如果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同樣適用《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這一規定旨在保障擔保人的權益,確保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擔保人能夠依法追償。
總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為擔保制度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了擔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反擔保的規定也為擔保人提供了額外的保障,使其在承擔擔保責任後能夠依法追償。
②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本人到場嗎
③ 擔保人簽字必須當場嗎
是的,必須到場。
到場就是為了證明擔保事實,且擔保人知悉該項事實,同意承擔相應責任。否則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人必須要現場簽字的,如果擔保人是單位的,則應蓋單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貸款擔保人與出借人間成立擔保合同關系,如果擔保人不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在貸款合同中的擔保人處簽字,則擔保人與出借人間不成立擔保合同關系,也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現場在協議上簽字,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④ 擔保人必須本人到場嗎
這個問題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的,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到場的。擔保人沒有到場簽字的貸款合同合同有效,但是擔保條款不生效。擔保合同的那部分無效,借款合同是否要根據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必須到場簽字。銀行放款時需要告知擔保人,並且需要擔保人在現場,因為銀行再放款時是需要擔保人簽字的, 如果不在法律文書上簽署名字,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協議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畫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擔保人,從廣義的角度來說,指的是對某項事務或者事件作出一定保證行為的人。例如在債權債務等方面的擔保,擔保人則具體是指具有代為清償或者還清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⑤ 貸款擔保人必須本人到場嗎
法律分析:這個問題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的,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到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