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反擔保是什麼
例如:你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不具備銀行貸款申請的條件,於是,有擔保公司為你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銀行有了風控的保障,便可以貸款給你公司。但是擔保公司也會考慮到自身的擔保風險,於是會要求你公司提供股權質押或者其他固定資產抵押的擔保品來反擔保。在銀行貸款到期的時候,如果你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公司要履行擔保責任對銀行進行借款本息的償還。然後擔保公司再執行你公司的反擔保品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補償。向你推薦一個投融資業內人士的博客,博客名字就叫「投資融資那點事」,您可以看一下,其中有很多投融資相關業務的介紹和分析,看後相信會對你有很大的幫助。通過網路搜「刀客老趙」,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他的博客。
B. 關於使用股東個人資產反擔保操作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這種控股股東通過擔保方式間接從上市公司抽回出資,致使上市公司可支配資金大大減少的行為,不由讓人聯想到「抽逃出資」。一般來說,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現行《公司法》明確規定禁止此類行為,但與此同時,《公司法》也並不當然認定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就是抽逃出資的行為。那麼如何規制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行為,使其合法合規地進行,同時加強防範上市公司的擔保風險?筆者根據上述分析並結合工作中的實踐,提出以下防範措施:1、相關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可以對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附加一定的限制條件。應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對控股股東提供無限連帶保證,僅能提供一般保證。如此一來,上市公司作為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只有主合同經審判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2、健全上市公司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嚴格的擔保制度體系。上市公司制定嚴格的擔保制度,有利於董事會了解有關擔保事項的發展動態,有效控制可能產生的風險,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3、倡導中小股東積極行使和維護股東權利,推動上市公司逐步走向優化治理和改善經營的軌道。在制訂有關擔保制度時,要充分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形成有效的、有利於中小股東維護自身權益、防範擔保風險的機制;4、上市公司在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時,應該樹立較強的防範擔保風險意識,並且積極採取有效的手段。如要求被擔保人以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或股份等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擔保;5、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對上市公司有利以及對全體股東是否公平、合理發表意見;6、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發表意見;7、應當進一步提高對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信息披露的要求。除詳細披露主合同及擔保合同外,還需對包括資產負債狀況、盈利能力、既往銀行信用記錄等在內的控股股東的財務狀況和資信狀況進行詳細披露;8、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對控股股東經濟業務的披露非常有限,主要披露其資金佔用和償還情況,而且只注重數量,對於佔用原因披露較少,幾乎沒有對經濟業務進行披露。因此應加大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關經濟業務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知情權;9、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參與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決策。主要應由律師對擔保各方的主體資格、主合同、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擔保批准程序、信息披露、擔保方式是否合理、擔保有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並出具相關法律意見。只有加強防範才能維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北京中瑞律師事務所許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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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股東與銀行而不是擔保單位簽的「反擔保」合同有效嗎能說是「擔保」合同嗎
簡單的劃分一下法律關系:
1、銀行。債權人
2、借款企業。債務人
3、第三方擔保。擔保人
4、企業股東。 反擔保人
債務人對債權人負責,擔保人對債權人負責,反擔保人呢?
反擔保人對擔保人負責。
就法律關系來說,企業股東對銀行提供反擔保,是不成立的。
但企業股東與銀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是否無效呢?
只能說是部分無效。因為銀行提供文本都是格式文本,裡面規定的合同義務都是按照企業股東是擔保人的立場約定的,雖然特別約定內容不合理合法,但不能導致該合同的全部效力無效。
企業股東仍須承擔連帶責任。但銀行在合同中有過失,需承擔過失責任,企業股東的責任應該得到相應的減免。
D. 反擔保措施
反擔保措施主要包括:
1. 財產抵押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反擔保措施。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合法所有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如房產、車輛等。在債務未清償前,抵押物的處置權受到限制,若債務未能按期償還,擔保人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對抵押物進行處置以實現其債權。
2. 權利質押
除了實物財產,某些權利也可以作為反擔保措施。例如,股票質押融資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質押給擔保人以獲得融資。若未能按期還款,擔保人可以通過處置這些權利來實現其債權。
3. 保證金
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可能需要向擔保人提供一定的保證金作為反擔保措施。這通常是在債務金額較大或風險較高的情況下採取的措施,以保證債務人更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
4. 反擔保保證
此外,還可以要求其他第三方為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保證。這種保證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書面形式更具法律效應。若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這個第三方將承擔起償還債務的責任。
反擔保措施是為了降低擔保人在提供擔保時可能面臨的風險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通過反擔保,擔保人能夠確保其債權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得到保障。不同的反擔保措施適用於不同的情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反擔保措施對保障雙方的權益至關重要。
E. 銀行要求簽訂反擔保合同股東可以拒簽嗎
如果公司辦理貸款,銀行要求股東簽訂反擔保協議,這種情況的話,是可以拒絕簽字的,一旦簽字,公司貸款出現問題是需要您本人承擔相關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