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幫別人擔保貸款了現在還不上銀行起訴了,我老婆是村副主任會不會對她有影響
根據您的說法,您是給別人做擔保的。那銀行起訴的話,也就起訴債務人和你擔保人。這個不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所以你老婆不會受到牽連的。相應後果由你一個人承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明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你好,你所指的影響具體是哪方面呢,如果指的是你妻子的工作,一般不會有影響的。
你作為貸款擔保人,如果貸款申請人逾期無法償還貸款,你是要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責任屬於民事責任,如果最終銀行勝訴並進入執行環節,可能會對你的個人財產採取查封凍結扣押措施,存在惡意逃避債務行為的,有可能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在這點上可能會對你們的家庭有些影響。
2. 老公替別人擔保貸款簽字會連累老婆嗎
如果丈夫是以個人財產或者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是不會連累到妻子的,因為這種債務會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妻子沒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如果丈夫是經過妻子同意後用夫妻共同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丈夫擔保的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產了,則會連累到妻子,因為這種債務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朋友向銀行貸款,我和另一個人給他做了擔保,他借款之後和他老婆離婚了,他的老婆有責任還款嗎
1、關鍵問題是,法院調解之後是如何處理的,有沒有出具調解書?如果出具調解書了,就要嚴格按照調解書執行,也就是說,調解書中的還款人有誰,就要求誰來還款,如果你們沒有被列入到調解書的還款人中,就不用承擔還款責任;
2、如果沒有出具調解書,是你們和銀行私下和解的,那麼如果沒有按照私下達成的還款協議進行還款,銀行還有起訴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下,銀行大概率會將你們保證人以及他妻子同時起訴,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3、沒有房本的自建房屋,抵押的話沒有人會接受,同時法院也沒辦法直接強制執行,依然會找貸款人和保證人還款;
4、如果貸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在貸款時,他妻子是以保證人簽字,或者同意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貸款,那麼離婚對於貸款償還沒有影響,也就是他妻子不能擺脫還款責任。銀行在起訴時也會將他妻子一並起訴。
總結,在有調解書的情況下,銀行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沒有調解書的情況下,銀行會將貸款人和你們保證人以及他的妻子一並起訴,要求承擔還款責任(前提是你們保證人是連帶保證)。
希望能幫到你。
4. 丈夫替人貸款妻子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我丈夫的朋友金某於年初向陳某借款30萬元,陳某要求必須有擔保人或擔保物,當時在場的我丈夫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了字。後來金某投資不利無法還款,陳某多次催要無果,於是一紙訴狀將金某訴至法院,同時要求我和丈夫對30萬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我對丈夫提供擔保的事並不知情,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讀者 婭楠 婭楠讀者: 本案中的擔保之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需考慮你們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該債務是否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日常支出、家庭共同生產投資經營帶來了利益。 作為朋友之間的好意擔保一般是無償提供,如要證明擔保人在擔保過程中受益且用於家庭生活支出,需要債權人提供證據,如無法證明,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你對丈夫提供擔保一事並不知情來看,你二人無共同舉債合意。陳某作為債權人須有證據證明你對丈夫提供擔保一事是明知的、認可的,才能要求你承擔連帶責任。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法官 徐明明
5. 幫朋友擔保銀行合同上妻子沒有簽字可以一起起訴嗎
你做你朋友銀行貸款的擔保人,你朋友還不上銀行的貸款,就需要擔保人來償還債務。因為你償還債務,就是用你和你妻子的家庭共同財產來償還債務,雖然擔保的時候你妻子沒有簽字,但是銀行起訴的時候,是可以起訴你們兩個人的。
6. 丈夫給人擔保貸款會凍結妻子賬戶嗎
法律分析:擔保在法律上稱為「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沒有特別說明的話是連帶保證。這種情況下,保證人要以自己的所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錢,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由於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法院可以凍結保證人配偶的銀行賬戶,除非能證明夫妻之間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規定,否則法院就有權凍結擔保人配偶的銀行賬戶。如果法院判決擔保人需承擔連帶責任,則可直接從賬戶中執行貸款金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