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伍軍人貸款程序有哪些
退伍軍人貸款程序:
借款人向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材料。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銀行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和客戶評價。銀行對通過初審和資信調查,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通過審批的,通知借款人辦理合同簽訂、放款、抵押或質押等相關手續;未通過審批的,須向借款人進行說明。借款合同生效後方,經辦銀行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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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三章 安置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1,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
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
2,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
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
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供應口糧。
3,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5,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
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6,鄉鎮、村選聘幹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對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退伍軍人
B. 逾期後在什麼情況下會影響子女上學
被起訴到法院有能力還款而不履行還款義務時會影響子女上學。
一、首先用戶逾期最直接明了地體現在個人徵信報告上面,貸款用戶的話只會影響到貸款、辦信用卡等金融活動,其他方面是沒有什麼影響的。 至於大家所說的某些限制,實則上是由法院判定的,逾期不還的老賴一旦被起訴,列入「失信人執行名單」裡面,後果就比較嚴重了,平時坐飛機、住酒店可能都辦不了手續。 而子女讀書肯定會受到影響,不是說不能讀書,而是一些重點學校或者優惠政策享受不了。就希財君了解到的消息,某些一線城市的重點幼兒園在孩子入學之前,先要查證父母是否為被執行人。可見信用時代,沒有信譽是寸步難行的。
二、已經無力償還貸款只能逾期,這個情況目前不會影響子女上學,但是法律裡面已經規定老賴子女要限制就讀好的私立學校,而且現在國家司法部門正在加快落實這一條款。而父母欠款沒有子女代還的說法,除非是做了擔保,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一旦逾期並被徵信記錄在案,不良信用會對工作和生活產生很多不良影響,以銀行貸款為例,銀行會查詢借款人的個人徵信報告,來判定借款人信用,如果個人徵信出現污點,極可能被銀行拒絕貸款。銀行貸款、辦信用卡等,相關金融活動都會受到影響;此外,銀行還可能會降低貸款人信用卡額度。
拓展資料:法律規定出現逾期時間很長,且逾期數額較大的情況,借款人很可能會被貸款機構起訴。一旦被起訴,法院會根據債權人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貸款人以及貸款擔保人的存款將會遭到凍結,房產車輛等相應財產也會遭到查封。 同時,如果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將會受到法律制裁,受到司法拘留直至承擔刑事責任。
C. 現役軍人可以貸款嗎
D. 我父母欠銀行貸款還不上了.對子女有什麼影響么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能歸還,屬於個人行為,對其子女貸款、上學、就業、參軍等沒有影響。但欠債人子女在繼承遺產時,必須先償清債務,才能繼承遺產。
貸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將會產生的後果:
1、首先銀行會不斷電話催收貸款,電話無果則工作人員直接上門拜訪;
2、直接從貸款人在貸款銀行的結算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並凍結該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3、如果貸款人有抵押擔保物在銀行,銀行有權通過合法途徑拍賣處理抵押擔保物;
4、如果該筆貸款有擔保人的,銀行有權向擔保人追索貸款本息及相應費用;
5、經催收後無果的,銀行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保全銀行貸款本息。
6、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貸款人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封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8、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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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屬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第五條 :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准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准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確定;
第六條 :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