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貸款擔保人連帶責任的期限
1.債權人如未能在保證期間內提出擔保請求,則貸款擔保人無需繼續擔責。
一般的保證期限設定為6個月,除非雙方另行約定。
2.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若無特殊情況,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起訴或仲裁機構申請,否則保證人免責。
3.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如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則保證人同樣免責。
4.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指出,債權人與保證人可自行約定保證期間,但如該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與之同時結束,則視為無約定;
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結束後開始計算,為期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2、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2、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❷ 貸款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的即可做貸款擔保人:有完全民事行為,年紀在18歲(含)至65周歲(含)之間;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或證件,在貸款申請的所在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的;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沒有不良的信用記錄;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所謂的貸款擔保人就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時,當借款人沒有足夠的能力按時歸還借款時,擔保人願意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借款人無法承擔的借款責任。當然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貸款擔保人,金融機構對於貸款擔保人還是有很多要求的,根據借款人的資質、貸款的金額都會影響到貸款擔保人的選擇,比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單位是不能作為貸擔保人的。貸款擔保人與借款人其實是共同在承擔貸款的風險,金融機構在審核擔保人資質的時候對於徵信的要求與對借款人的徵信要求是一樣的。貸款擔保人的徵信情況必須是良好的,而且沒有不良的信用記錄,如果貸款擔保人的徵信記錄較差,那麼就會影響擔保人的擔保能力,金融機構就不會認可擔保人的擔保資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