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重磅!央行鼓勵銀行機構適當下調貸款利率!支持相關企業抗疫!
2月1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內容包括五部分,共30條措施。
《通知》提及,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此外,減免疫情嚴重地區公司上市等部分費用。
通知全文如下: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系統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作為,確保金融服務暢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階段。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精神和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進一步強化金融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加大貨幣信貸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人民銀行繼續強化預期引導,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常備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動性,保持金融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維護貨幣市場利率平穩運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因春節假期調整受到影響的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備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支持實體經濟,促進貨幣信貸合理增長。
(二)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生產、運輸和銷售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84消毒液、紅外測溫儀和相關葯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以及重要生活物資的骨幹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人民銀行通過專項再貸款向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對名單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貼息支持。金融機構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醫院、醫療科研單位和相關企業的服務對接,提供足額信貸資源,全力滿足相關單位和企業衛生防疫、醫葯用品製造及采購、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攻關、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資需求。
(三)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的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四)完善受疫情影響的社會民生領域的金融服務。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金融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范圍,應賠盡賠。
(五)提高疫情期間金融服務的效率。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領域和地區的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建立、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區,金融機構要創新工作方式,採取在就近網點辦公、召開視頻會議等方式盡快為企業辦理審批放款等業務。
(六)支持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結合自身業務范圍,加強統籌協調,合理調整信貸安排,加大對市場化融資有困難的防疫單位和企業的生產研發、醫葯用品進口采購,以及重要生活物資供應企業的生產、運輸和銷售的資金支持力度,合理滿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強製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要圍繞內部資源配置、激勵考核安排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民營企業支持力度,要保持貸款增速,切實落實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要求。增加製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
(八)發揮金融租賃特色優勢。對於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
二、合理調度金融資源,保障人民群眾日常金融服務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務暢通。金融機構要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營業時間,切實做好營業場所的清潔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務暢通。金融機構要加強全國范圍特別是疫情嚴重地區的線上服務,引導企業和居民通過互聯網、手機APP等線上方式辦理金融業務。
(十)加強流通中現金管理。合理調配現金資源,確保現金供應充足。加大對醫院、居民社區以及應急建設項目等的現金供應,及時滿足疫情物資采購相關單位和企業的大額現金需求。做好現金儲存及業務辦理場地的消毒工作。對外付出現金盡可能以新券為主,對收入的現金採取消毒措施後交存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十一)確保支付清算通暢運行。人民銀行根據需要,放開小額支付系統業務限額,延長大額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運行時間,支持金融機構線上辦理人民幣交存款等業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好各類支付清算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的正常安全運營,開通疫情防控專用通道,保障境內外救援和捐贈資金及時劃撥到位、社會資金流轉高效順暢。
(十二)建立銀行賬戶防疫「綠色通道」。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做好與防控疫情相關的銀行賬戶服務工作,簡化開戶流程,加快業務辦理。要積極開辟捐款「綠色通道」,確保疫情防控款項第一時間到達指定收款人賬戶。減免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防控疫情相關款項匯劃費用。鼓勵清算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向慈善機構賬戶或疫區專用賬戶的轉賬匯款業務、對疫區的取現業務減免服務手續費。
(十三)加大電子支付服務保障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採用遠程視頻、電話等方式辦理商戶准入審核和日常巡檢,通過交易監測強化風險防控。鼓勵清算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對特定領域或區域特約商戶實行支付服務手續費優惠。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要強化電子渠道服務保障,靈活調整相關業務限額,引導客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個人網上銀行、企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支付服務APP等電子化渠道在線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十四)切實保障公眾徵信相關權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接入機構要妥善安排徵信查詢服務,引導公眾通過互聯網、自助查詢機進行徵信查詢。要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報送,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十五)暢通國庫緊急撥款通道。建立財庫銀協同工作機制,及時了解財政部門疫情防控資金撥付安排,隨時做好資金撥付工作。加強對商業銀行相關業務的指導,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及時跟蹤資金撥付情況。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確保資金匯劃渠道暢通和國庫業務相關系統運行安全穩定,構建疫情防控撥款「綠色通道」。各級國庫部門要簡化業務處理流程和手續,確保疫情防控資金及時、安全、准確撥付到位。
(十六)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機構要樹立負責任金融理念,對受疫情影響臨時停業或調整營業時間的網點,要提前向社會公布並主動說明臨近正常營業的網點。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線上等方式保持投訴渠道暢通,優化客戶咨詢、投訴處理流程,及時妥善處理疫情相關的金融咨詢和投訴。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不得利用疫情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
三、保障金融基礎設施安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十七)加強金融基礎設施服務保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要從工作機制、人員配備、辦公場所、系統運維、技術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務保障能力,確保發行、交易、清算、結算等業務正常運轉,盡可能實施全流程、全鏈條線上操作。要制定應急預案,對突發事件快速響應、高效處理。要加強與主管部門、市場機構、其他金融基礎設施的溝通,保持業務系統聯通順暢。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要開設「綠色通道」,必要時提供特別服務安排,並降低服務收費標准。
(十八)穩妥開展金融市場相關業務。金融機構要合理調配人員,穩妥開展金融市場相關交易、清算、結算、發行、承銷等工作,加強流動性管理與風險應對。要合理引導投資者預期,確保金融市場各項業務平穩有序開展。對受疫情影響較大地區的金融機構,要保持正常業務往來,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債券發行等服務效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要優化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工作流程,鼓勵金融機構線上提交公司信用類債券的發行申報材料,遠程辦理備案、注冊等,減少疫情傳播風險。對募集資金主要用於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較重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的金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公司信用類債券建立注冊發行「綠色通道」,證券市場自律組織對擬投資於防疫相關醫療設備、疫苗葯品生產研發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建立登記備案「綠色通道」,切實提高服務效率。
(二十)靈活妥善調整企業信息披露等監管事項。上市公司、掛牌公司、公司債券發行人受疫情影響,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報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報有困難的,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響,難以按期披露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辦理;難以在原預約日期披露2019年年報的,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可向當地證監局申請延期辦理年度報告的審計、披露和報備。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可向當地證監局申請延期辦理年報審計和披露。對疫情嚴重地區的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適當放寬相關風控指標監管標准。
(二十一)適當放寬資本市場相關業務辦理時限。適當延長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財務資料有效期和重組預案披露後發布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時限。如因受疫情影響確實不能按期更新財務資料或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對本次重組的具體影響後,申請財務資料有效期延長或股東大會通知時間延期1個月,最多可申請延期3次。疫情期間,對股票發行人的反饋意見回復時限、告知函回復時限、財務報告到期終止時限,以及已核發的再融資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緩計算。已取得債券發行許可,因疫情影響未能在許可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向證監會申請延期發行。
(二十二)減免疫情嚴重地區公司上市等部分費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應向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繳納的2020年度上市年費和掛牌年費。免除湖北省期貨公司應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的2020年度會費和席位費。
四、建立「綠色通道」,切實提高外匯及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資進口。銀行應當為疫情防控相關物資進口、捐贈等跨境人民幣業務開辟「綠色通道」。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資進口,外匯局各分支機構要指導轄區內銀行簡化進口購付匯業務流程與材料。
(二十四)便捷資金入賬和結匯。對於境內外因支援疫情防控匯入的外匯捐贈資金業務,銀行可直接通過受贈單位已有的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辦理,暫停實施需開立捐贈外匯賬戶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業跨境融資防控疫情。企業辦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時,無需事前、逐筆提交單證材料,由銀行加強對企業資金使用真實性的事後檢查。對疫情防控確有需要的,可取消企業借用外債限額等,並可線上申請外債登記,便利企業開展跨境融資。
(二十六)支持個人和企業合理用匯需求。銀行應當密切關注個人用匯需求,鼓勵通過手機銀行等線上渠道辦理個人外匯業務。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其他特殊外匯及人民幣跨境業務,銀行可先行辦理、事後檢查,並分別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二十七)簡化疫情防控相關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流程。支持銀行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憑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為其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進口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以及資本項目下收入人民幣資金在境內支付使用。
五、加強金融系統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二十八)強化疫情防控的組織保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來,把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為當前重大政治任務,全力以赴做好各項金融服務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完善疫情應對工作機制,持續關注員工特別是從疫情較重地區返回員工的健康情況,建立日報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員工防疫安排,努力為員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強應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要按照屬地原則,配合當地政府做好組織協調,及時處理突發事件。服從當地政府防疫安排,對防控疫情需要徵用的人員車輛、設備設施等,不得推諉拒絕。各單位要繼續嚴格執行應急值守制度,確保政令暢通。
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請及時報告。
2020年1月31日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❷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2)小額貸款反恐防恐應急預案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❸ 央行發布通知:鼓勵下調貸款利率 合理延後還房貸
日前,中國央行發出通知:加強金融服務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通知鼓勵銀行機構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
同時,加快推進LPR改革,引導社會融資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業和民生領域企業融資成本。
一、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加大貨幣信貸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人民銀行繼續強化預期引導,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常備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動性,保持金融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維護貨幣市場利率平穩運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因春節假期調整受到影響的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備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支持實體經濟,促進貨幣信貸合理增長。
(二)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生產、運輸和銷售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84消毒液、紅外測溫儀和相關葯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以及重要生活物資的骨幹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人民銀行通過專項再貸款向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對名單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貼息支持。金融機構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醫院、醫療科研單位和相關企業的服務對接,提供足額信貸資源,全力滿足相關單位和企業衛生防疫、醫葯用品製造及采購、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攻關、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資需求。
(三)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的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四)完善受疫情影響的社會民生領域的金融服務。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金融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范圍,應賠盡賠。
(五)提高疫情期間金融服務的效率。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領域和地區的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建立、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區,金融機構要創新工作方式,採取在就近網點辦公、召開視頻會議等方式盡快為企業辦理審批放款等業務。
(六)支持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結合自身業務范圍,加強統籌協調,合理調整信貸安排,加大對市場化融資有困難的防疫單位和企業的生產研發、醫葯用品進口采購,以及重要生活物資供應企業的生產、運輸和銷售的資金支持力度,合理滿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強製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要圍繞內部資源配置、激勵考核安排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民營企業支持力度,要保持貸款增速,切實落實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要求。增加製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
(八)發揮金融租賃特色優勢。對於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
二、合理調度金融資源,保障人民群眾日常金融服務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務暢通。金融機構要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營業時間,切實做好營業場所的清潔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務暢通。金融機構要加強全國范圍特別是疫情嚴重地區的線上服務,引導企業和居民通過互聯網、手機APP等線上方式辦理金融業務。
(十)加強流通中現金管理。合理調配現金資源,確保現金供應充足。加大對醫院、居民社區以及應急建設項目等的現金供應,及時滿足疫情物資采購相關單位和企業的大額現金需求。做好現金儲存及業務辦理場地的消毒工作。對外付出現金盡可能以新券為主,對收入的現金採取消毒措施後交存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十一)確保支付清算通暢運行。人民銀行根據需要,放開小額支付系統業務限額,延長大額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運行時間,支持金融機構線上辦理人民幣交存款等業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好各類支付清算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的正常安全運營,開通疫情防控專用通道,保障外救援和捐贈資金及時劃撥到位、社會資金流轉高效順暢。
(十二)建立銀行賬戶防疫「綠色通道」。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做好與防控疫情相關的銀行賬戶服務工作,簡化開戶流程,加快業務辦理。要積極開辟捐款「綠色通道」,確保疫情防控款項第一時間到達指定收款人賬戶。減免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防控疫情相關款項匯劃費用。鼓勵清算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向慈善機構賬戶或疫區專用賬戶的轉賬匯款業務、對疫區的取現業務減免服務手續費。
(十三)加大電子支付服務保障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採用遠程視頻、電話等方式辦理商戶准入審核和日常巡檢,通過交易監測強化風險防控。鼓勵清算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對特定領域或區域特約商戶實行支付服務手續費優惠。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要強化電子渠道服務保障,靈活調整相關業務限額,引導客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個人網上銀行、企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支付服務APP等電子化渠道在線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十四)切實保障公眾徵信相關權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接入機構要妥善安排徵信查詢服務,引導公眾通過互聯網、自助查詢機進行徵信查詢。要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報送,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十五)暢通國庫緊急撥款通道。建立財庫銀協同工作機制,及時了解財政部門疫情防控資金撥付安排,隨時做好資金撥付工作。加強對商業銀行相關業務的指導,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及時跟蹤資金撥付情況。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確保資金匯劃渠道暢通和國庫業務相關系統運行安全穩定,構建疫情防控撥款「綠色通道」。各級國庫部門要簡化業務處理流程和手續,確保疫情防控資金及時、安全、准確撥付到位。
(十六)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機構要樹立負責任金融理念,對受疫情影響臨時停業或調整營業時間的網點,要提前向社會公布並主動說明臨近正常營業的網點。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線上等方式保持投訴渠道暢通,優化客戶咨詢、投訴處理流程,及時妥善處理疫情相關的金融咨詢和投訴。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不得利用疫情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
三、保障金融基礎設施安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十七)加強金融基礎設施服務保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要從工作機制、人員配備、辦公場所、系統運維、技術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務保障能力,確保發行、交易、清算、結算等業務正常運轉,盡可能實施全流程、全鏈條線上操作。要制定應急預案,對突發事件快速響應、高效處理。要加強與主管部門、市場機構、其他金融基礎設施的溝通,保持業務系統聯通順暢。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要開設「綠色通道」,必要時提供特別服務安排,並降低服務收費標准。
(十八)穩妥開展金融市場相關業務。金融機構要合理調配人員,穩妥開展金融市場相關交易、清算、結算、發行、承銷等工作,加強流動性管理與風險應對。要合理引導投資者預期,確保金融市場各項業務平穩有序開展。對受疫情影響較大地區的金融機構,要保持正常業務往來,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債券發行等服務效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要優化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工作流程,鼓勵金融機構線上提交公司信用類債券的發行申報材料,遠程辦理備案、注冊等,減少疫情傳播風險。對募集資金主要用於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較重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的金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公司信用類債券建立注冊發行「綠色通道」,證券市場自律組織對擬投資於防疫相關醫療設備、疫苗葯品生產研發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建立登記備案「綠色通道」,切實提高服務效率。
(二十)靈活妥善調整企業信息披露等監管事項。上市公司、掛牌公司、公司債券發行人受疫情影響,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報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報有困難的,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響,難以按期披露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辦理;難以在原預約日期披露2019年年報的,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可向當地證監局申請延期辦理年度報告的審計、披露和報備。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可向當地證監局申請延期辦理年報審計和披露。對疫情嚴重地區的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適當放寬相關風控指標監管標准。
(二十一)適當放寬資本市場相關業務辦理時限。適當延長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財務資料有效期和重組預案披露後發布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時限。如因受疫情影響確實不能按期更新財務資料或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對本次重組的具體影響後,申請財務資料有效期延長或股東大會通知時間延期1個月,最多可申請延期3次。疫情期間,對股票發行人的反饋意見回復時限、告知函回復時限、財務報告到期終止時限,以及已核發的再融資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緩計算。已取得債券發行許可,因疫情影響未能在許可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向證監會申請延期發行。
(二十二)減免疫情嚴重地區公司上市等部分費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應向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繳納的2020年度上市年費和掛牌年費。免除湖北省期貨公司應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的2020年度會費和席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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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及目的】為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工作,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及釋義】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本辦法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依申請對轄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轄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部門職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是本市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備案登記部門,負責轄區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市金融工作局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內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各區金融辦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審。各區金融辦應增加監管力量、提升監管能力,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可委託外部中介機構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北京銀監局負責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協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協同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市通信管理局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市工商局及各區工商分局負責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注冊。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和協同管理機制。第四條【投資者適當性】參與網路借貸的投資人應當審慎投資,具備風險投資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對其投資結果負責,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投資損失並承擔相應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審核制度,認真開展投資者適當性審核評估,並在互聯網平台和相關文件、協議中顯著位置向投資人充分提示風險。第二章工商注冊及變更登記第五條【工商注冊登記】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在公司名稱中標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並在經營范圍中明確「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京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持總公司的備案登記證明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並將經營范圍明確為「在隸屬企業備案及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第六條【工商變更登記】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經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整改合規後,到工商登記部門變更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第三章備案登記第七條【設立條件】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能夠依據適當性原則有效識別合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等客戶群體,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客戶風險管理能力識別等;(二)擁有獨立的投訴受理部門,能夠獨立、及時解決消費者投訴,鼓勵通過自行和解、行業自律組織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矛盾;(三)業務系統能夠與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對接,滿足監管信息報送和監管檢查的要求;(四)具有完善的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穩定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系統和災難備份,能夠保障業務連續性,保障交易客戶的信息、交易安全;(五)能夠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達成資金存管安排,實現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賬戶隔離管理;(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第八條【備案申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後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地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登記。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登記並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由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第九條【備案材料】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按要求填報真實信息,並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名稱、住所地、經營地、組織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經營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房合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官方網站名稱、網址及相關APP名稱等;(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等;(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模式、服務對象、獲客途徑、業務流程、風控方式等;(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同意申請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決議;(五)合規經營承諾書;(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七)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資料和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信用報告等;(八)內設部門情況,財務、技術、風控等主要部門負責人基本信息等;(九)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十)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其主營業務;(十一)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1、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2、風險管理制度,3、反欺詐、反及反恐怖融資等制度和措施;(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區金融辦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第十條【合規經營承諾書】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一)嚴格遵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資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規經營;(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區金融辦與北京銀監局的監管工作;(三)業務系統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確保及時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區金融辦與北京銀監局報送真實、准確、完整的數據、資料;(四)公司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一致;(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第十一條【補充材料】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應遵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設立條件,並提交第九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機構經營總體情況、產品信息和整改情況說明等。第十二條【公示和審核】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提交全部材料後,由所在區金融辦初審並出具初審意見,報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後,將機構基本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並對涉嫌違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情況進行核實。公示期滿後,對於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情形的,發給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應採取多方數據比對、網上核驗、監測預警、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對所提交的備案材料和核實後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公章。第十三條【辦理時限及要求】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區金融辦予以受理。區金融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機構申請備案材料報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備案登記材料後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反饋區金融辦,由區金融辦告知申請機構。對於申請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區金融辦或市金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申請補正書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於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未准予備案的,市金融工作局應出具本市不予備案登記書面告知材料並說明理由,由所在區金融辦告知申請機構。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區金融辦和市金融工作局應當分別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做出相關決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辦理時限內。第四章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銀行資金存管第十四條【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登記證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機構應當自收到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5個工作日內將許可結果反饋所在區金融辦,由區金融辦於5個工作日內報市金融工作局。第十五條【資金存管】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應當持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選擇由本市監管部門認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並將資金存管協議的復印件在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所在區金融辦,區金融辦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報市金融工作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承諾按監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所在區金融辦和北京銀監局提供相關材料和業務情況,發現可疑資金異動、涉嫌非法集資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告知。第十六條【數據接入】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和簽訂銀行存管協議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業務數據和信息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各區可根據機構監管需要,開發建設管理系統,並與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對接。第五章備案公示第十七條【信息公示】市金融工作局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並將業務數據接入本市網路借貸監管系統後,將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於1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市金融工作局進行網上公示後,方可對備案信息進行公示。第十八條【公示內容】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信息等。第六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監督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各區金融辦和北京銀監局應加強日常監管、風險排查、現場檢查和風險處置,根據風險情況對備案機構定期開展全面業務檢查,必要時會同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檢查。第二十條【信用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銀監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應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檢查、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管等信息及時共享,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信息分析,建立行業(領域)不良行為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市工商局應適時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提示風險,加強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第二十一條【評估分類】市金融工作局應當根據相關監管規則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評估分類標准,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在官方網站上公示。第二十二條【一般風險信息報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要求向所在區金融辦報送風險排查報告。在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所在區金融辦報告:(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重大風險信息報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通過所在區金融辦向市金融工作局報告:(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二)網貸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應當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各區金融辦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報送所在區政府和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應當及時將本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市委市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第二十四條【分支機構管理】外地已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京設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總公司備案登記文件送達所在區金融辦。各區金融辦在日常機構監管過程中發現京外公司分支機構在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未向本市報備的,應及時向市金融工作局通報,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並進行風險提示。第二十五條【自律管理】支持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從事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包括開展自律檢查,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准;組織行業培訓和特殊崗位培訓,加強執業能力建設;建立機構及從業人員誠信檔案並予以公示;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核實,調解等。第七章備案變更和注銷第二十六條【備案變更】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名稱、住所地、經營地、分支機構基本情況、組織形式、注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資金存管銀行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出現合並、重組、股權變更比例超5%,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依法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變更,經區金融辦初審後報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審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信息的情況核實並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第二十七條【備案注銷】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不少於30個工作日,書面報備所在區金融辦;由區金融辦督促機構妥善處理好存量業務並完成風險處置後,報市金融工作局辦理備案注銷。報備的資料包括:(一)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決議;(二)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平台基本情況,代償資金及投資人基本情況,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終止業務的具體方案,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提出應對措施等;(三)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公告方案;(四)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預案;(五)負責終止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分工和聯系人的聯系方式;(六)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區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宣告破產、進行清算的,備案自動注銷。鼓勵機構通過並購重組等方式化解風險,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市金融工作局應及時公示備案注銷信息,並向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門通報,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銷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機構責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對備案登記所提交材料的真實、准確、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存在拒絕監管、不按規定報送數據、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行為的,北京銀監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區金融辦可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評估類別、進行信用懲戒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業務取締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涉嫌非法集資的,納入本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處理。第二十九條【銀行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承諾或有關規定報送材料或告知情況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銀監局有權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更換存管銀行。第九章附則第三十條【機構檔案】市金融工作局根據相關備案登記信息,建立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檔案,並將檔案信息與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各區金融辦等進行共享,加強日常協同監管。第三十一條【時限解釋】本辦法對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關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按工作日計算,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接受社會公示監督及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第三十二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規定一般來講只適用於北京,別的地方可能並不適用,但是可以作為一個參考,網貸雖然給大家帶來了很大的便利,但是要提醒大家,使用網貸之後一定要及時還款,否則會給自己的徵信帶來不利的影響,從而影響自己後期的貸款問題。
北京陽光消費金融是哪個網貸
北京陽光消費金融是中國光大銀行旗下北京陽光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個人消費信貸分期服務平台。其中除了提供貸款業務外,還包括了養老產品和教育成品等。
陽光消費金融貸款可以憑借個人信用即可獲得最高20萬元的消費信用貸款額度。有效期內額度可以循環使用,最長借款期限為36個月。款項實時到賬,還款方式支持等額本息分期還款和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申請借款還款都可以通過線上完成。
申請借款需要提供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手機號和銀行卡就可以直接進行申請。審核的過程中可能是出現失敗的提示,這里需要注意,貸款申請的審批結果是由陽光消費金融系統綜合審批評定,審核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外部的經濟環境,陽光消費金融的抗風險能力和風險授信政策的不定期調整等,如果申請失敗,個人還是繼續保持自己良好的信用,不要頻繁的申請,以免被封閉申請入口。
系統批量代扣還款,系統將會在還款日當天對當期應還金額進行系統批量代扣,系統代扣的賬號為您合同約定的銀行卡,電子賬戶賬號,只需要提前將當月還款額足額預存在合同約定的銀行卡和電子賬戶里,會發生自動代扣。提前結清,提前結清該筆合同下的剩餘期數欠款。如果發生逾期後會產生罰息,而且逾期信息還會上傳至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影響個人信用記錄以及未來的房貸,車貸以及信用卡的申請等。為了保證良好的信用,一定要及時的還款。額度到期後,陽光消費金融會根據綜合評分進行再次評估。目前陽光消費金融不支持延期還款,所以還款的時候一定要在還款日內及時還款。
北京錢袋寶是貸款平台嗎
不是
錢袋寶不是貸款的,是一個支付平台。錢袋寶的總公司在北京,是一個美團旗下的支付平台,而且和多家銀行有合作,如上海浦發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中信銀行等。
和信金融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是網貸嗎
算是,和信貸由和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運營,實繳注冊資本10億,總部位於北京。作為一家專注於消費金融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平台,和信貸秉持「讓金融更簡單」的核心理念,以大數據和互聯網技術為基礎,憑借自身風控和專業團隊管理能力,致力為高成長人群提供專業、可信賴的線上借款及出借撮合服務。
文化與價值觀
願景使命:陽光金融簡單金融
核心價值觀
用戶至上:一切為了用戶,以用戶需求為出發點,以用戶滿意為目標
誠信務實:始終以誠信做人,踏實做事為准則
創新協作:擁抱變化,與時俱進,冷靜應對機遇與挑戰
盡職盡責:不計較得失,勇於承擔崗位責任,積極踐行社會責任
和信印_中國財富理念:誠信、創新、財富、互惠共贏
我們的里程碑
2019
06月
運營主體和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完成增資,實繳注冊資本金達10億
2018
11月
智選服務正式上線,智選服務是和信貸為出借人提供的本息自動循環出借且有固定服務期限的服務
08月
正式推出全方位的資產保障體系-「和芯」
03月
累計交易額突破200億元
01月
榮獲2018胡潤新金融最具品牌價值企業
2017
05月
獲得「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備案」認證,該證書的獲得是相關部門對和信貸信息技術水平和安全防護能力的肯定
03月
受邀參加2017LendIt紐約峰會,CEO周歆明與全球互聯網金融行業精英針對金融科技、區塊鏈、智能風控等熱點話題進行了交流
2016
05月
榮獲「金典獎·中國互聯網金融十佳風控平台獎」,標志著和信貸風控能力再度受到權威機構認可
04月
和信貸與國內最大的電子數據平台易保全電子數據保全中心成功達成戰略合作,雙方強強聯手共把數據安全關,標志著和信貸在數據安全上再上新台階
03月
接入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互聯網金融風險信息共享」系統,此次成功接入該系統,展示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對和信貸合規、安全和綜合實力的認可
2015
11月
荷包產品正式上線,和信荷包是和信貸為您提供的本金循環出借及到期轉讓退出工具,更好的滿足客戶多樣化的收益需求
04月
成為中國小額信貸聯盟會員單位,在聯盟的監督之下加強自我管理,同時在服務模式、運營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嚴格自律
2014
12月
和信貸成為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創始會員單位,和信將積極履行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創始會員責任,堅守行業自律,與廣大同業共同維護網貸平台的健康秩序,創造良好的網路金融環境
08月
與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簡稱CFCA)正式簽署戰略合作協議,CFCA電子簽章為我們客戶的資金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03月
iTrust互聯網信用評價中心授予我們「AA級信用優秀企業「稱號,iTrust企業信用評價中心是由商務部、工信部、國資委核準的權威信用評級機構
關於北京網上貸款和北京貸貸網科技有限公司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❻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6)小額貸款反恐防恐應急預案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