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改變了貸款種類、付款方式、用途、放棄了監督義務的主合同,是有效合同嗎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要承擔責任嗎
(一)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仍發放貸款的,違背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的,應確認保證擔保無效。
貸款合同中關於「貸款用途」的約定亦應屬於保證合同的內容,對貸款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了其中五筆貸款的用途,仍發放該貸款的,違反了約定,對保證人構成了欺詐。
(二)商業銀行在貸後檢查報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的描述不必然導致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
保證人作為獨立商事主體,應當自行承擔其對外提供保證所帶來的風險和法律後果。
銀行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已經盡到審慎審查的注意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貸款資金的流向、用途等風險控制條款的跟蹤調查和檢查等問題,對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
(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借款人實際改變借款用途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的保證合同中約定,只在約定的借款用途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將監督約束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使用借款的義務由債權人承擔,最大限度的保證借款人將借款用於約定的用途,保證資金的合法合理用途,從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保證責任。合同中的擔保人應負什麼責任
合同中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具體責任承擔方式,區分下列情形確定: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證人承擔履行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根據上述的回答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借款人違背了保證人保證時的真實意思的,保證擔保是無效的而且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㈡ 借新還舊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判例
轉自:民商事判決規則
103010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新貸還舊貸的,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款和舊貸款為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一般來說,只有保證人能夠證明債務人借了新貸還了舊貸,債權人不能證明保證人是知情的,才能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一個
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新的借款要還,債權人也要證明擔保人是知道的。否則,保證人應免除責任。
裁判要點
僅在主合同中寫明借款用途,不能認定保證人知曉借新還舊的事實。債權人不能直接證明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擔保債權屬於借新還舊的,應當認定保證人對借新還舊的事實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6172號。
二
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而貸款的,違反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免除保證責任。高搏
裁判要點
京華公司本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按合同約定進行盡職調查,後明知或應知高登公司改變了借款用途,但並未停止發放上述借款,事後也未對高登公司提出異議。京華公司未就上述變更貸款用途事宜通知擔保人光大公司並取得其同意。其市場風險明顯超過了擔保人的預設,也違背了光大公司在提供擔保時的真實意思,對光大公司構成欺詐。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依照《擔保法》第三十條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
三
借貸雙方隱瞞事實,告知保證人虛假的貸款用途,構成串通欺詐,保證人免除責任。
裁判要點
與銀行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借款目的是購買槳板,但借貸雙方的真實目的並不是購買槳板。雙方隱藏的真實目的雖未實現,且借款人已提前歸還部分款項,但未證明剩餘款項用於合同約定的購買槳板用途,保證人免除對全部貸款的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729號。
四
抵押人隱瞞以新還舊事實的,可以參照保證人的規定主張免責。
裁判要點
農行阿拉山口支行在與信誠基公司簽訂《擔保法》時,並未告知信誠基公司借新還舊的事實,農行阿拉山口支行也沒有配肆任何證據證明信誠基公司在明知或應知任天公司借新還舊的情況下自願提供了該抵押,這無疑會影響信誠基公司在提供該抵押時對擔保風險的預期判斷,加重其擔保責任,進而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新城基公司應免除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民提字第136號。
五
舊貸是犯罪,新貸下的擔保合同無效。
裁判要點
借款人的「舊貸」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在銀行「新貸」用於償還舊貸。這種「新貸」行為是票據詐騙罪的延續。目的是通過一種新的合法借貸形式掩蓋借款人的票據詐騙行為,將未能償還詐騙款項的不良後果轉嫁給債務人以外的擔保人。所以《新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
最高法院的民事裁決
舊貸的債務人尋求過橋資金還貸後,舊貸的債權人要求第三人作為出借人與債務人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但這筆錢實際支付給債務人,債務人收到錢後再償還過橋資金。這筆新貸款應視為「變相還貸」,債權人不能證明新貸款的新保證人知道該筆貸款的用途,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沈敏字第1124號
七
債務轉為到期貸款的,隱瞞貸款過程的新擔保人免於承擔責任。
裁判要點
為實現債權人與債權人約定將到期債務轉為借款,通過簽署《最高額抵押合同》建立新債,消滅舊債。《借款合同》訂立後,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債務人放棄該權利,在未實際收到貸款的情況下簽發《借款合同》。以上事實已經證明,債務人培念轎是在以新貸還舊貸。
最高的人
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書。
八
不能依概括條款推定保證人自願為「借新還舊」擔保
裁判要旨
《保證合同》約定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寶林集團同意,寶林集團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約定不能推定擔保人放棄權利,若借貸雙方任意變更借款用途,如借新還舊,擔保人免責。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31號民事裁定書。
九
貸款用於解付信用證系借新還舊,保證人被隱瞞用途的免責
裁判要旨
債務人通過借新貸用以償付在信用證法律關系中所欠農行的融資墊款。從形式上看,為解付信用證而貸款與為償還舊貸而借新貸略有不同,但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上看,二者均屬於以新債償還舊債,且新債中的款項均不實際支付給借款人,而是直接用以沖抵舊債,故二者在本質上並無差異,均屬於借新還舊的范疇。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擔保人系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借新還舊的情形下自願提供抵押,擔保人免於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6號民事裁定書。
十
債務人從銀行貸到款不用,等待承兌敞口到期扣劃,構成實質借新還舊
裁判要旨
信用聯社與誠奧公司以「購買生鐵」為名簽訂借款合同,並據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證,但是信用聯社與誠奧公司的實際目的是通過「貸款不用,等待扣劃」的默契操作手法,將該筆借款歸還已經實際發生、即將到期的誠奧公司對信用聯社的匯票到期付款,擔保人對此不知情,應免除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7號民事裁定書。
銀行貸款到期2個月未歸還,你的徵信已經顯示逾期,貸款逾期記錄本身就是對借款人而言非常不利的因素,更不要說是當前有逾期貸款。
作為一家正常的銀行,風控體系也不會允許有當前逾期貸款的借款人申請貸款,更不要說借新還舊了。
銀行通行的做法是可以允許借款人還舊借新,而拒絕借新還舊。
還舊借新和借新還舊雖然只是字眼順序不同,但是二者還是有本質不同的。
借新還舊是借款人本身已經無力償還欠款,是期待銀行再發放出一筆新的貸款用來結清借款人上一筆貸款,本身銀行是給借款人同時辦理了兩筆貸款。
還舊借新是借款人在某筆貸款到期前,以自有資金結清該筆貸款,為了持續經營,補充資金流動性,重新向銀行申請一筆新的貸款的情況。
借新還舊是自己已無力結清貸款,對於銀行來說風險系數是很高的。而還舊借新恰恰能表現出借款人的個人實力,本身具備償還能力,同時不會影響個人徵信。
因此建議你先以自有資金結清貸款,消除個人當前貸款逾期記錄,再考慮向銀行重新申請貸款吧。
㈢ 借舊還新擔保人怎麼承擔責任
借貸過程中的「借新還舊」問題涉及到保證人的義務履行。
倘若新的貸款是原有債務的續期或展期,並且在保證人知情且無異議的前提下,其仍須依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然而,若新貸款實質上改變了原有的借款條款,例如借款額度、用途及還款期限等,而未得到保證人的書面認可,那麼對於新增部分,保證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另外,若保證人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表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從而對保證人權益造成侵害,則保證人可不負擔保責任。
總而言之,保證人責任的判定需結合借款實際變動、擔保協議規定以及各方當事人的主觀態度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全面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