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的發展歷程
2010年
12月擔保中心累計擔保金額突破400億元;全年零代償,風險代償率創歷史新低,刷新了由擔保中心所保持的「中國企業新紀錄」。
12月29日由擔保中心作為指導機構、擔保機構的東北三省首隻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我國跨地域合作的第一隻中小企業集合融資產品 ——「黑龍江省中小企業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據」成功登陸銀行間交易市場。
12月20日擔保中心杭州辦事處正式成立。
11月根據擔保中心十餘年探索經驗編撰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規制與探索》一書正式出版。
11月3日由擔保中心設計並牽頭組織的深圳市首隻中小企業集合短融成功發行。
10月31日在第四屆「中國中小企業節」上,擔保中心榮登「中國中小企業創新100強」,擔保中心葉小杭董事長榮獲「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先鋒人物」稱號。
9月26日在第十一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上,擔保中心榮獲「2009年萬億擔保規模上榜機構30強」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創新獎」,擔保中心黃倬煒總經理榮獲「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突出貢獻獎」。
9月26日擔保中心葉小杭董事長當選「深圳經濟特區30年行業領軍人物」。
8月5日擔保中心與深圳發展銀行深圳分行簽訂發行我市首隻行業性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產品——「深圳物流行業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全面合作協議。
7月26日葉小杭董事長再度獲任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委員。
4月 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深圳擔保集團十年來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經驗和做法予以總結並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2009年
12月28日擔保中心舉辦第四屆「中小企業誠信榜」揭曉授信儀式暨擔保中心成立十周年慶典。本屆「中小企業誠信榜」共推出230家上榜企業,擔保授信額度達44億元,上榜企業家數及授信額度創下歷史新高。
12月26日擔保中心福田分公司成立。
12月8日擔保中心下屬的全資子公司——深圳市西奇西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正式掛牌成立。
11月擔保中心累計擔保金額突破300億。
10月12日擔保中心南山分公司成立
9月10日由擔保中心作為召集人單位、山東省擔保行業協會承辦的第十屆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系會議在山東煙台召開。擔保中心再度入選「中國擔保500億上榜機構」,並以應對金融危機中支持中小企業的突出表現,獲得「應對金融危機中支持中小企業表現突出的擔保機構」榮譽稱號,成為深圳市唯一獲此殊榮的擔保機構。
9月7日原由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不動產擔保有限公司25%的股份,轉由深圳擔保集團持有。
6月18日清華·深圳擔保集團青年骨幹培訓班(第一期)正式開班。
6月9日擔保中心首發全國擔保行業第一份社會責任報告。
5月7日擔保中心承擔的「深圳市中小企業生態環境調查」課題,被市人大立項。
4月7日深圳市信用擔保同業公會舉行換屆大會,擔保中心連任會長單位。
2008年
12月31日擔保中心注冊資本增至5億元人民幣。
10月擔保中心風險控制水平創規模以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國家級企業新紀錄。
9月 擔保中心入選當選「中國擔保500億上榜機構」。
9月 擔保中心董事長葉小杭全票當選「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領軍人物」。
7月 擔保中心黨總支被評為市國資委黨委系統「先進基層黨組織」。
2007年
12月28日擔保中心在中國中小企業協會、中央電視台經濟頻道、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共同主辦的「2007新財富年會」中被評為全國中小企業十大「成長之星」。
12月24日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經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記,「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整體變更為「深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12月擔保中心根據八年實踐總結出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共贏」管理模式》在首屆中國中小企業節榮獲「最具自主創新能力企業」一等獎。
12月國家發改委中小司組織的、擔保中心擔任主編的國內首部信用擔保案例教材《信用擔保實務案例》正式發行。
11月26日由市信用協會與擔保中心聯合主辦的「深圳市2007年度銀行中小企業誠信榜」揭榜,經推選共產生了101家入榜企業。
11月21日我國首隻中小企業集合債券——「07深中小債」成功發行,擔保中心提出的「中小企業捆綁發債」設想成為現實,為其中12家企業提供了5.72億元擔保。
9月7日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珠三角地區服務中心在深圳正式成立,深圳擔保集團擔任常務副主任單位,擔保中心葉小杭主任擔任常務副主任。
10月18,19日由擔保中心作為召集人單位、重慶瀚華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承辦的第八屆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系會議在重慶召開。
8月20日在全國擔保機構信用評級中,擔保中心再獲AAA級,是目前我國唯一蟬聯最高資信等級的擔保機構。
4月28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昆明籌備會議一致通過深圳擔保集團連任聯席會議籌備組召集人單位。
4月23日擔保中心與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正式簽訂了合作協議書,這是國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外資銀行簽訂的第一個業務合作協議,首開我國擔保機構與外資銀行業務合作的先河。
3月1日擔保中心葉小杭主任增補為深圳市政協第四屆委員會委員。
1月17日擔保中心榮獲「深圳知名品牌」稱號。
2006年
12月29日擔保中心以首位排名入選「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
12月27日由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深圳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和深圳市信用協會聯合主辦的第三屆中小企業誠信榜揭榜,本屆共有153家誠信中小企業獲擔保中心授信。
12月11日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在北京成立,擔保中心當選為副會長單位,中心主任葉小杭當選為副會長。
11月1日擔保中心龍華分部正式成立。
10月18日擔保中心被中國企業聯合會信息工作委員會評為「全國企業信息工作先進集體」。
10月12日擔保中心與寶安區貿工局正式簽約,受託管理寶安區民營企業發展專項基金。
8月30日擔保中心主任葉小杭被評為2006年度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6月 在國家發改委中小司統一安排的全國擔保機構信用評級中擔保中心被認定為最高資信等級AAA級。
6月19日第七屆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在呼倫貝爾召開,擔保中心作為本次聯席會議召集人單位。
5月12日擔保中心獲評深圳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頒發的「支持中小企業特殊貢獻獎」。
3月 擔保中心提出中小企業捆綁發債的設想及可行性研究報告,該方案被市政府接納並列入市政府工作計劃。
3月 擔保中心作為全國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信息化工作組牽頭人,負責承建了「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線統計系統」,在2005年「全國十大」擔保機構及2006年「全國十大」候選擔保機構的數據統計中試運行成功。
3月31日擔保中心依靠自身盈餘積累將注冊資本由2億元增至3億元,大大提高了抗風險能力和發展後勁。
3月16日擔保中心被市委市政府評為「深圳市文明單位」。
2005年
12月26日深圳市信用擔保同業公會正式成立,擔保中心出任會長單位,積極促進行業的溝通、維權、自律和發展。
9月4-6日第六屆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在大連舉行,這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首次全國性會議。擔保中心以全票當選全國十大最具影響力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6月30日擔保中心黨支部被評為市直機關系統 「先進基層黨支部」;支部書記葉小杭被評為市直機關系統 「優秀共產黨員」。
4月23-24日第五次全國部分省市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在成都召開,會議發起成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籌備組,擔保中心被推選為首屆籌備組召集人單位,並承擔聯席會議信息化專業組牽頭工作。
3月26日擔保中心自創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榮獲國家級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一等獎,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在企業管理國家級最高獎項上的首次突破。
2004年
12月15日福田分部成立。
9月9日國家開發銀行深圳市分行與擔保中心簽署了合作協議。
7月16日擔保中心推出第二批中小企業「誠信榜」,此次共有55家中小企業上榜。
6月30日擔保中心黨支部被評為「市直機關系統固本強基工程示範點」。
1月16日擔保中心的《「四全」風險管理體系》榮獲深圳市第四屆現代化管理創新成果一等獎
2003年
11月4日擔保中心受託管理福田區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10月擔保中心相繼成立龍崗、寶安和羅湖分部。
10月16日擔保中心推出第一批48家中小企業「誠信榜」,首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企業授信的先河。
9月3日擔保中心與深圳市恆泰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開發的擔保業務管理系統(GMIS)正式啟用。
7月28日擔保中心子公司——深圳市金鼎信典當行有限公司正式營業。
2月26日南山分部正式成立,拉開擔保中心為中小企業提供「零」距離服務的序幕。
1月29日擔保中心與深圳市華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再擔保合作協議書》,創全國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為同城商業擔保機構進行再擔保服務的先河。
1月9日到1日 擔保中心發起的「十四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在深圳召開。
2002年
12月30日擔保中心作為首席發起人聯合本市其它三家擔保機構、七家商業銀行、四十二家中小企業、兩家協會等單位發起成立的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互助協會正式掛牌
7月5日市財政局、市經貿局與擔保中心簽訂挖潛改造資金合作管理協議,擔保中心受託管理政府專項挖潛改造資金。
2001年
4月28日中心被國家經貿委列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范圍的擔保機構名單,為廣東省唯一入圍的擔保機構。
4月 為進一步解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中心啟動小額委託貸款業務。
2000年
11月16日福田區科技局就科技三項經費委託貸款擔保事宜與擔保中心簽訂合作協議。
7月18日擔保中心Internet網站開通啟用。
4月26日中心第一個貸款擔保項目正式簽約。
2月20日與首家合作銀行深圳市商業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2月2日召開一屆一次監管會會議。
1999年
12月28日正式掛牌成立。
B. 杭州對企業特別是影視企業有哪些補助措施
杭州對企業特別是影視企業有哪些補助措施?
粗茶
C. 收費權怎麼評估
收費權擔保貸款已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擔保融資手段。本文根據現行立法中的規定分析了目前可質押的收費權類型,並分析了質押價值評估中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收費賬戶質押之間的差異。
一、收費權的類型。
收費權一般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現實經濟生活中收費權的種類很多,如就行業劃分,有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醫院收費權、高校收費權等等;如就收費機構的性質劃分,有工商、技術監督、計生、公安等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有公立醫院、學校、自來水廠、供電局、電視台等公共服務機關的事業性收費,還有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醫院、民營高校等企業經營性收費。這些收費權還可以進行細分,如公路收費權可以分為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權;電力收費權可分為發電企業向電網收費的收費權和電網向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收費的收費權;如高校的收費權,可分為學費、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權。
二、銀行對可質押收費權的確定。
當前經濟活動中的各種收費權利並不是都能作為質押標的對貸款進行擔保,為此需要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認真、謹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財產價值,即權利人擁有收費權權利以後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轉讓性。質權是擔保物權,其含義是債權人(銀行)能利用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因此,質押的收費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第三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費權要有明確的權利人主體,並具有標明權屬的權利憑證。
第四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收費權為權利人所控制,不是隨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專門的權利登記機構,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登記公示,使質押權利人取得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以上五項條件的收費權,才能夠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使債權人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達到質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是符合這些條件的收費權。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費標准對通行車輛收取通行費,扣除運營成本後,能夠獲得利潤。這表明高速公路收費權具有財產價值。根據《公路法》和《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高速公路收費權可以轉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對過路車輛的收費文件就是收費權的權利憑證。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是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收費權的,因此在經營期限內,這種收費權是穩定的,政府不得隨意收回。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為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登記管理機關。由此可見,高速公路收費權屬於可質押收費權。因此在高速公路經營投資建設中,可由高速公路經營公司與政府簽訂經營合同後,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然後將收費權質押給銀行,獲得貸款並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設。對於高速公路收費權的質押,銀行可控性較強。
三、收費權質押的立法現狀。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除了包括票據、股票與知識產權之後,還包括「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司法解釋(2000年)第97條補充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4項規定處理。」明確了這些不動產收費權可以出質。《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了公路收費權可以質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國家計委、人民銀行2000年發布),規定了農村電網經營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可以其電費收益權設質。《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第五條明確可以逐步開展供水、供熱、公交、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費權質押貸款。《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發布)規定了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銀行貸款。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中,其第223條列舉了包括債權(含應收賬款)、股權、知識產權等七種可以質押的權利之後,還在第7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收費權質押與其質押價值評估中的相關問題。
1、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
收費權雖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為基礎來設定的,但收費權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與實物資產的所有權發生分離,即可以單獨進行轉讓。一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自來水廠),其所有權屬於國家,設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進行流轉的,因此其實物資產的抵押不適宜作為其建設融資的擔保工具,而只能採用其收費權進行質押擔保融資。
但另一些不動產,如高校自建的學生公寓、電力公司自建的發電站,其固定資產屬於企業(或單位),是可以抵押的。為此,貸款銀行應該注意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債務方將收費權質押給甲銀行,將實物資產抵押給乙銀行;二是以收費權價值加實物資產評估價值之和作為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情況都將架空或者虛增收費權能夠擔保的價值,將導致貸款風險。
2、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在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質押。該辦法還規定了質押的應收賬款中包括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質押價值評估中,不能將收費權的質押與收費權作為債權時的應收賬款質押混為一談。收費權只是一種收費資格,沒有特定的債務人,是一種向不特定人取得未來債權的權利。因此在需要處置已經質押的收費權時,無法追索到應交納費用的具體對應的債務人。而作為債權的收費權具有交納費用的特定債務人(合同約定),在處置質押的收費權應收賬款時,可以追索具體的應交納費用的債務人。
此外,收費權的評估價值是收費權權利人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扣除各項運營成本、稅金後獲得的年凈現金流的折現值。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部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規定,應收賬款的價值是債權金額(即應收賬款的總金額,不扣除債權人為此發生的費用和成本)。
3、收費權質押與收費賬戶質押。
一些商業銀行在進行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同時,輔以設立「專用收費賬戶」以控制貸款風險,如國家開發銀行在其《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貸款單位需在開發銀行開立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出質人需要將過往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全部或按貸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在貸款到期日、每季結息日前10日內,專用賬戶中應備有足夠的資金用以償還當期貸款本息,開發銀行有權在專用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因此我們應該區分:質押的客體究竟是收費權還是收費帳戶。收費權質押並不等於收費帳戶的質押,並不能使貸款銀行直接控制貸款單位(收費權權利人)實際收取的費用。貸款銀行的收費權質押重在控制未來收費所產生的價值,而貸款銀行的收費賬戶質押重在控制現實已經收取的費用,其更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