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職人員能給人擔保嗎
法律分析:能。公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合法擔保,構不成違紀。但供職單位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不能對外提供擔保,否則擔保無效。做擔保人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貳』 公職人員為他人貸款擔保應如何處理
法院要求執行擔保人,用人單位必須要執行。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叄』 公職人員替別人擔保算違規嗎
公職人員替別人擔保不算違規。公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合法擔保,構不成違紀。但供職單位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不能對外提供擔保,否則擔保無效。
做擔保人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下列主體不能擔任擔保人:
第一,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因此,只要不是上述主體,且有代為清償能力的個人是可以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因此,公務員具有穩定的收入,可以以個人財產作為擔保人提供擔保。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概念的關鍵在於「公職」二字。現在社會普遍認知的「公職」主要是指國家各級黨政機關、國有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等。這些職位的普遍特點是:享有編制,有很好的福利體系,社會地位較高,工作穩定有保障等。和在私企工作的人員不同,這一類人員的工作有著更大的穩定性,在缺乏安全感的時代里被更多人所嚮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肆』 公職人員擔保貸款未還負什麼責任
擔保貸款還不了,最多也就是民事案件,公職人員承擔擔保的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對於在機關單位,一般不會被開除,在公務員處理條例當中,只有公職人員涉嫌嚴重的刑事犯罪或者刑事案件當中,才會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伍』 公務員為個人擔保貸款900萬元合規嗎
合規。公職人員是可以作為民間借貸的擔保人的,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公務員為個人擔保貸款900萬元是合規的。公務員(Civil servants),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
『陸』 國家公職人員可不可以給親屬提供經濟擔保
不能,國家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是不可以做擔保人的。
根據我國的《擔保法》對擔保人有如下要求: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柒』 緊急!!請問在職的政府機關公務員幫人做貸款的擔保人是否合法謝謝!!
做貸款擔保人合法,現在擔保人一般都要求是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不過做擔保人要注意,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如果被擔保人不能及時還款的話,你要承擔信用和經濟兩方面的損失。
『捌』 公職人員擔保會開除嗎
法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不允許公務員為他人提供擔保,所以不會開除,但有風險。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一旦借款人跑路了,作為擔保人要替借款人還錢。如果不還,債權人可以將擔保人起訴到法院,判決生效後,法院可以凍結賬戶,查封拍賣房產。如果一直不履行擔保責任,法院還可以對擔保人進行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