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與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本質不同、作用不同、種類不同等。
1、本質不同
擔保是一種履行債務的制度;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
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 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不履行承諾時,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作用不同
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
債權擔保主要是通過媒介來發揮促進資金融通的作用。保險的二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
3、種類不同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型保險、海上保險。擔保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