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在我們公司要向銀行貸款,但需要擔保,老闆就發動我們員工拿家裡的房產證座擔保,承諾給擔保費,這裡面
這種做法確實帶點風險。你們擔保的是老闆向銀行的所有貸款,老闆什麼時候還不上貸款,擔保人都有責任和義務還貸。這是法律規定。就是你不在這個廠子上班,擔保人也是有責任和義務還貸的。建議:好好核實一下,不要叫老闆套住了。再說,你們又不是股東,貸款的事應有公司財產低壓哦。我看這個老闆不可信!
B. 公司貸款個人擔保有效嗎
公司貸款個人擔保有效。個人可以作為 擔保人 為個人或者是公司等法人組織擔保,但是個人需要滿足有穩定、正常的收入,有一定償還 債務 的能力,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條件。相反,公司為 個人貸款 擔保則受限,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 個人債務 提供擔保。
C. 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合法嗎
一、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合法嗎?
怎麼個做法?是讓員工為公司貸款做擔保,還是讓員工去找銀行貸款後再借給公司?上邊的做法都是合法的,只要員工願意就行。不過如果換做我,公司如果讓我做這個事情,那我肯定不幹。如果公司逼我做,我寧可辭職走人。風險太大,萬一公司不還錢,銀行還不得找你要債啊。
二、勞動法,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議為公司貸款是否違法?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勞動者為公司貸款的情況,首先員工沒有義務為公司的商業行為進行貸款,公司也沒有權利進行這種要求,如涉及到公司強迫或者脅迫員工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在民事法律關繫上是無效的或者可撤銷的。此種強迫如表現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履行上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申訴。《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確認。
三、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合法嗎?
以你們個人名義去向銀行借錢,錢是給公司用,自己沒有使用,自己其實就成了一個借款的平台;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銀行規定的時間還款,那麼銀行就會找借款人,借款人就是你們,第一責任人就是借款人,是你借的錢,這個思路應該清楚吧。
如果公司有相應給予你擔保的東西和你借款東西等值,根據你個人的意願來決定為不為公司做這件事情,主要是隨你的個人意願,風險上面已經說了,公司不還,銀行就是找你還。
如果銀行能給你們開一張定期的存單,金額包含你借款的本息,時間也是和還款時間一致,風險不大。
四、勞動法,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議為公司貸款是否違法?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勞動者為公司貸款的情況,首先員工沒有義務為公司的商業行為進行貸款,公,如涉及到公司強迫或者脅迫員工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在民事法律關系迫如表現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履行上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申訴。《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認。
D. 銀行員工可為他人做貸款擔保嗎
銀行員工不可以為他人做貸款擔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4)公司貸款員工做擔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E. 在貸款公司工作,需要自己擔保么
不需要的。
任何員工都沒有為公司貸款進行擔保的義務,所以這種做法的話應該是不合法的。
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