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銀行擔保貸款條件
銀監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_
2010年第2號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_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_
第一章總則_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_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_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貸款。_
第四條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_
第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_
第六條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_
第七條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_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_
第九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__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__
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_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_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_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_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_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_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_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_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_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_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_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_
(三)借款用途;_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_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_
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_
第十六條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_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_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_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_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_ _
第十八條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_第十九條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_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_
第二十一條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__
第四章協議與發放 __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_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_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_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_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_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_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_
第二十八條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_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_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_
第三十條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_
第三十一條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_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_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_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_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_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_
第三十四條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_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__
第六章貸後管理_ _
第三十五條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_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_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_
第三十九條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_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_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_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__
第七章法律責任_ _
第四十一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_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_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_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_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_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_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_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_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_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_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許可權審批貸款的;_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_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_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_ _
第四十三條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質押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_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_
第四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_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_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個人商業用房貸款違約有哪些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個人商業用房貸款違約管理:
1、貸款人會密切關注借款人、擔保人嚴格履行借款合同、抵(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如發生任一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貸款人均認定借款人、擔保人構成違約。
2、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生違約事件,貸款人可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全部措施:
(1)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保證人。
(3)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4)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罰息。
(5)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有權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6)向保證人追償。
(7)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處分抵(質)押物。
(8)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人民。
(9)其它措施。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我想咨詢一下,在銀行貸款必須要擔保人嗎
不需要。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1)銀監會銀行貸款擔保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② 商業銀行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是什麼法規
商業銀行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是根據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對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用途進行約束,並要求作為受託人的商業銀行不得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③ 銀監會貸款五級分類實施細則
④ 銀監局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銀監局對銀行員工貸款的規定
法律分析:禁止工作人員個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和工作人員為他人擔保貸款、介紹貸款,具體包括以下處理方式:
1.工作人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
對工作人員的個人貸款(不含純個人消費性質的貸款,純個人消費性質貸款不含個人投資類貸款),不管是否到期,都應在清理期限內進行償還。對不能按期還款的,由所在單位責令其本人做出還款書面承諾;對還款書面承諾到期仍不能按期還款的,由所在單位要求當事人離崗還貸,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2.工作人員為他人擔保貸款。
為他人擔保貸款的,由貸款人所在單位責令其按有關法規和規定辦理轉擔保手續,不能辦理轉擔保手續的,應落實保證責任,並以其本人財產補辦抵押手續。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的,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3.工作人員為他人介紹貸款。
對於工作人員介紹的貸款,由所在單位責令介紹人限期核實借款手續、落實借款人還款計劃;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的,由所在單位要求當事人離崗清收,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以貸還貸方面銀監會有什麼具體規定
規定:
1、銀監會做的是宏觀方面的監控,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不會對具體業務進行干預,銀行在貸款的時候的批款規則裡面就有銀監會的指導規則了。
2、貸款是經濟行為,兩次貸款之間是獨立的,你能貸到第二次,說明你的資質好,因為第二次貸款已經考慮了你有貸款負債的情況。
(4)銀監會銀行貸款擔保擴展閱讀
「以貸還貸」的認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借款人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比較簡單,一般爭議較小。但要證明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並不容易。因為,意思表示在雙方沒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情況下,很難證明。
如果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上寫明「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證認定起來當然不成問題。但這種在合同中寫明「以貸還貸」的情況雖然有,卻極少,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允許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據從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可以根據以下具體情況推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項根本沒有貸出,只是更換貸款憑證的;
二、借款人短時間內歸還貸款的,如銀行當天貸出款項,當天即扣劃款項用以歸還原貸款;
三、新貸款恰好是舊貸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較短時間內歸還舊貸款的。
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貸還貸」成立的條件,因此,要避免簡單將以下兩種情況作為「以貸還貸」處理:一是借款人單方面決定將借款償還舊貸的;二是金融機構單方面決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還貸的。
如果無法查明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 「以貸還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