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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貸款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1-04-22 19:43:37

㈠ 丈夫做了別人的貸款擔保人,妻子在銀行有存款。當貸款人沒及時還清貸款,擔保人妻子的賬號會被凍結么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根據該規定,如果銀行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將你列為共同被告,而且有證據證明該詐騙款用於你們共同生活,那麼你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沒有用於共同生活,那麼只能由丈夫個人承擔責任,用其個人財產賠償銀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㈡ 在夫妻之間,老公出面貸款,我是擔保人,一旦他不還,我會承擔責任嗎

擔保分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一般貸款都是連帶擔保,你要承擔責任

㈢ 丈夫借貸款妻子在不識字的情況下可以做擔保人不

配偶作為擔保人或者共同借款人是銀行的規定,不管你識不識字都要做,不會寫名字可以按手印。而假如銀行認為配偶文化低無法降低貸款風險,他會要求借款人再增加其他擔保。

㈣ 建設銀行貸款擔保人是夫妻一人名下有貸款另一個人可不可以做擔保

法律上沒有規定夫妻一方不能為另一方做擔保,但是銀行一般不同意這樣,因為你們是一家人,等於你們的財產是共有的,等於是你自己給自己做擔保。
1、丈夫在銀行貸款,妻子能做擔保人。《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擔保法》中關於不能擔保的情形中沒有夫妻關系。
3、丈夫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所以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擔保意義不大。但妻子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可以追究妻子個人財產,還可以避免通過離婚逃避債務。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㈤ 老公在銀行貸款,老婆或者父母可做為擔保人嗎

回答肯定是可以的!
1、申請人年齡18——60周歲,身體健康,具有當地戶口或者在當地居住滿一年;有工商部門辦法並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正常經營滿三個月以上;主要經營場所在市(縣)區范圍內。
2、擔保條件:貸款金額1萬元以下(不含),您只需要找一位擔保人,且須為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正式職工或老師、醫生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群。貸款金額在1萬元--10萬元,您需要找兩位擔保人,其中一位必須為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正式職工或老師、醫生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群,另一位擔保人必須有固定的職業或穩定的收入。
3、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和擔保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擔保人個人經濟收入證明;工商部門頒發並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和郵政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貸款辦理流程:尋找擔保人---網點申請---提交資料---填寫申請表---接受調查---等待審批---簽訂貸款合同---發放貸款。
以上回答如滿意,請不要辜負我的一片好意,及時點擊「採納為答案」。

㈥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㈦ 我老公想去銀行貸款,我能作擔保人嗎

不可以的。最好找個信用好的,靠譜點的

㈧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8)丈夫貸款擔保人擴展閱讀: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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