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貧困戶小額貸款的政策
貧困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並且三年內免息:
一、按照相關規定在脫貧攻堅期內,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貧苦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由當地縣級財政機構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對於農戶來說也就是三年內免息,換句話說,也就是國家拿5萬元無償的給農戶用三年,農戶可以利用這筆錢進行生產或者創業,進而脫貧致富。
二、根據國家金融扶貧政策的相關規定,2017年農村貧困戶只需滿足以下4個條件,即可申請享受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1、「三好」農民。即遵紀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鄰里團結好。
2、「三強」農民。即責任意識強、信用觀念強、履約保障強。
3、「三有」農民。即有勞動能力、有致富願望、有致富項目。
4、「三無」農民。無賭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風氣;無拖欠貸款本息、被列入貸款黑名單記錄;無游手好閑、好吃懶做行為。
(1)扶貧小額貸款擴展閱讀:
1、扶貧貸款的貼息范圍: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含當年新增、收回再貸、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在計劃額度內進行貼息。1998年前發放的所有扶貧貸款均不再貼息。
2、扶貧貸款的貼息比例: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3、扶貧貸款的貼息年限: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4、扶貧貸款貼息的結算:扶貧貸款貼息實行按季據實結算。每季末由農業銀行各省級分行(直屬分行列其中數)匯總填報《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扶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
5、由農總行匯總後(附分省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底前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並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認真、及時、真實、准確地按照規定做好此項工作。
⑵ 扶貧小額貸款
扶貧小額貸款
(一)貸款對象及條件:
1、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申報條件:生產及經營地位於區內,年齡在18至60周歲,有貸款意願、有就業創業潛質、有技能素質、具備一定還款能力、講信用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2、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申報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扶貧產業規劃、扶貧開發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
(2)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且能帶動當地相關產業發展,扶持效果得到貧困戶認可;
(3)具有較強的扶貧輻射帶動作用,能直接安排貧困農戶子女務工就業,直接或間接增加農村貧困人口收入,並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簽訂幫扶脫貧協議。
(二)貸款用途:只能用於建檔立卡貧困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生產經營項目,主要包括農、林、牧、漁及現代服務業等方面。
(三)貸款額度:建檔立卡貧困戶單筆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擔保方式:貧困戶申請扶貧小額貸款原則上實行免抵押、免擔保的信用貸款方式,經銀行機構調查認定借款人確實預期風險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應抵押擔保物或擔保人;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以抵押或保證擔保方式為主。
(五)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合理確定,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六)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採用一次性還本或分期還本方式。
(七)貸款利率:執行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計算。
(八)貸款貼息:對貧困戶、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區財政按基準利率全額貼息。
⑶ 扶貧小額信貸的對象有誰
扶貧小額信貸支持對象包含已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借款人年齡上限可放寬到65周歲。
扶貧小額信貸及續貸、展期在脫貧攻堅期內各項政策保持不變。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於貧困戶發展生產,不能用於非生產性支出,繼續禁止將新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政府融資平台或其他組織使用。
將扶貧小額信貸質量、逾期貸款處置等情況納入地方黨委、政府脫貧攻堅年度考核內容,定期通報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總結各地規范健康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好做法、好經驗,進一步加大交流推廣力度。
貸款條件
新申請扶貧小額信貸(含續貸、展期)的貧困戶,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須通過銀行評級授信、有貸款意願、有必要的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
須將貸款資金用於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產業和項目,且有一定市場前景;借款人年齡原則上應在18周歲(含)—65周歲(含)之間。銀行機構應綜合考慮借款人自身條件、貸款用途、風險補償機制等情況,自主作出貸款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