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丈夫人個擔保貸款妻子有影響嗎
丈夫人個擔保貸款妻子有影響,夫妻共同承擔擔保帶來的債務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B. 老公在銀行貸款,老婆或者父母可做為擔保人嗎
回答肯定是可以的!
1、申請人年齡18——60周歲,身體健康,具有當地戶口或者在當地居住滿一年;有工商部門辦法並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正常經營滿三個月以上;主要經營場所在市(縣)區范圍內。
2、擔保條件:貸款金額1萬元以下(不含),您只需要找一位擔保人,且須為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正式職工或老師、醫生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群。貸款金額在1萬元--10萬元,您需要找兩位擔保人,其中一位必須為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正式職工或老師、醫生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群,另一位擔保人必須有固定的職業或穩定的收入。
3、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和擔保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擔保人個人經濟收入證明;工商部門頒發並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和郵政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貸款辦理流程:尋找擔保人---網點申請---提交資料---填寫申請表---接受調查---等待審批---簽訂貸款合同---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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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丈夫給別人擔保,跟妻子的財產有關系嗎
按實際情況,對於丈夫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丈夫貸款妻子擔保擴展閱讀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D. 丈夫貸款,妻子有連帶責任嗎
沒有
不管是哪類的貸款,都是必須要簽訂貸款合同的,在合同上如果只是男方簽字,女方並未知情的情況下,女方不用負任何責任,
一對夫妻名下有套房產,這套房產是屬於他們共有財產,那麼房產證上就會登記兩個人的名字,在房產局備案時,也是備案夫妻共有,沒人各佔50%的產權,如果說男方想把這套房產作為抵押,到銀行貸款,那麼就必須要女方簽字同意,才可以成功,如女方堅持不同意,不去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那男方根本不可能成功下款,
第一:女方不同意,房產局備案信息里,男方只有50%的產權,只有男方一個人簽字,產權比例不完整,不能作為抵押物,
第二:銀行會根據客戶的不動產,抵押物,評估報告收入情況等等綜合評分,給出客戶可貸款的額度,一般情況下,房產抵押,銀行給出的貸款額度是房產評估結果的60%到70%,根據各銀行規定判斷,這些手續的辦理,都是需要雙方全部同意才可以完成。
第三:還有一種就是擔保,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都可以為他人擔保,在銀行做貸款,這種貸款也必須是夫妻雙方同意之後,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夫妻雙方於擔保人共同簽字,才可以生效,三個人缺一不可,不然這個貸款業務,都不可能辦理成功。
不過,夫妻自結婚領證登記開始,滿七年之後,個人名下財產均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國有婚姻法有這條規定,但是,即使共有了,女方也不會承擔連帶責任,就算是企業倒閉等情況,國家查封一部分財產,也只能查封流動產,如公司等等,個人名下的不動產,國家是不會查封的,也不能查封,法規有規定,夫妻只有一套房產的情況下,在沒有觸碰國家法律的情況下,任何機構部門沒有查封權與拍賣權。
E.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F. 丈夫借款妻子不能作擔保人嗎
龔律師:我和妻子譚某是個體工商戶,結婚前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後個人所得歸各自所有,共同生活所需費用雙方平均出資,屬夫妻共同財產。我倆租住他人房屋,房租平均分擔,因此只有傢具為夫妻共同財產。現我因生意所需,向鍾某借款14萬元,妻子譚某願意作擔保人。但鍾某認為我倆系夫妻,不同意譚某作擔保人。請問,難道是夫妻就不能作擔保人嗎? 讀者 李合斌 李合斌讀者: 你所說的擔保人在法律上應指保證人。按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依《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因此,你向鍾某借款,應為債務人,要求妻子譚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譚某應為保證人。 你和譚某對婚前婚後個人所得的財產進行書面合同約定,是合法的,對雙方及有關債權人(明知雙方對婚後財產約定的)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你們的約定及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譚某作為保證人。《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G. 您好,丈夫借款,妻子擔保,擔保期間已過,如何妻子不需要承擔共同連帶還款責任
擔保期間已過,對方還沒起訴嗎?妻子是知情的,並且還做了擔保,這樣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兩口子都得還錢
H. 丈夫借款妻子簽字擔保,如丈夫願一人承擔還款,妻子是否免責
丈夫借款,妻子簽子擔保,這個屬於夫妻共有債務,如果丈夫一個人願意承擔還債,那麼妻子也不用還債了,但是趟有擔保義務。
I. 丈夫還不了銀行貸款,妻子是擔保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長沙大和國際信息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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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條件分為企業客戶和個人用戶,個人用戶申請貸款條件為:
1:申請人有穩定的收入,有還款付息的能力,無不良的信貸記錄。
2:申請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3:家庭詳細地址、家庭固定電話或長期有效的聯系電話即可辦理。
企業用戶申請辦理條件為:
1:企業營業執照及副本,工商部門的稅務登記證,企業法人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近三個月銀行資金流動賬單原件或者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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