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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展期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1-04-20 16:05:46

『壹』 關於貸款展期擔保人訴訟時效

案例:
甲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用乙房地產作抵押。借款履行期限為1997年6月12日至1998年6月11日。借款到期後,甲未徵得乙同意與銀行簽訂展期協議,將借款展期半年,至1997年12月10日。乙得知展期後未予認可。展期到期後,銀行因甲未還款而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償還借款本息,並要求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那麼,是否意味著乙不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或乙應該承擔什麼抵押擔保責任?
分析: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債權,原借貸關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屬於合同變更范疇,而合同變更是債的變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認為,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之分。要素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標的由A變為 B;而非要素變更是指合同標的之外的有關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條款的變更。在要素變更的情況下,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因而這種變更被稱為合同更新。合同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標的」條款,對其加以變更,合同的性質不受影響,原合同關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條款之一,對借款期限的延長,也只是對合同關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補充,是局部的變更,從根本上講,合同的內容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故原借貸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擔保責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對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影響
借款展期,若經過抵押人的書面同意,則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若未經過其同意,則是否意味著擔保責任的免除?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討。零星的見於雜志或報紙上的文章,都主張參照《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解釋》第三十條對保證人責任的規定執行。依據此規定,保證人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一概免責,若變更後減輕了債務人之債務的,則保證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仍承擔保證責任,若加重的,則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又據《擔保法》的規定,違約金或者利息屬於擔保的范疇,借款展期,在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擔的債權(利息)額,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但若將上述關於保證責任的規定簡單地移植於抵押關系當中,我們認為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
保證為人的擔保,在理論上,它被劃歸在債的范疇,而抵押則為物的擔保,它則屬於物權范疇,是物權之中的他物權。從性質上講,二者是互不相容的兩種權利,這是《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將它們分章節規定的依據之一,也是《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等條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抵押人是以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債權人)也只能就該抵押物行使抵押上的權利(即抵押權),除此之外,對抵押人的其他財產,則不能行使抵押權。換句話說,抵押人僅以「抵押物」的價值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而保證則不同,保證人是以其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亦即用於擔保的財產是不特定的。因此,在借款展期情況下,抵押人承擔的抵押擔保責任(如大小、范圍等)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不存在「加重」的現象,沒有違背公平原則。
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在原期限屆滿後,若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立即予以收回,當然包括法律手段。法律上的訴訟時效制度更是說明了這一點。而隨著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借款存續的時間會隨之延長,借款利息不僅會相應地增加,而且按規定是罰息。在相同時間段里,這比借款展期(利率不變)後生成的利息要更多,說明借款展期不僅未「加重」債務人(抵押人)的債務(責任),反而是「減輕」了其承擔的債務(責任)。
在中國,抵押權在主債權有效期內是沒有期間限制的,抵押權人甚至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還可以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見《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據此,抵押權的存在是以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及其結束後的二年是否超過為依據的,若超過,則抵押權不在存在,若未超過,則抵押權依然存在。
依此,借款展期對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產生任何影響,抵押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全部或者部分抵押擔保責任。
評述:
案例中,甲與銀行僅對借款進行展期,延長了借款存續的時間,除此之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條款(內容)未作任何變動(改變)。因此,甲與銀行之間的展期協議,未「加重」抵押人乙的擔保責任,乙應按照借款合同及其展期協議的約定,對甲履行還款義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給銀行的啟示
當前,銀行在辦理借款展期時,依規定要與借款人簽訂展期協議。在該協議中,除對原借款期限作了變更之外,還對借款的利率作了變動,因此,該協議的內容,在實際上已不是單純地對履行期限作出變更之約定,況且,協議「按原借款期限+展期期限」適當地調高了借款利率,對此,應作何種理解?
筆者認為,抵押人是以「抵押物」的價值對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承擔擔保責任的,表面上看,抵押人的責任與利率的變動沒有任何關系,其實則不然。因為根據《擔保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等,這樣:1、利率的降低,客觀上減少了借款人利息的支出,亦即債權人免除了部分債務人應履行之債務,在靜態上也減少了抵押擔保債權額度,對此,應視為債權人自動放棄應得的部分債權額,它適用於民法學的有關規定,與《擔保法》及抵押人行為無關,抵押人仍以「有效」(以區別於實際應產生的數額,它包括免除部分)債權額為依據承擔擔保責任;2、利率的調高,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支出,在靜態上也增加了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額度,加大了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可能性,違背了民法學及擔保法學上的公平原則,此與保證擔保有相似之處;3、抵押可以由借款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而展期協議是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協商的結果,因此,對其繼續提供抵押,借款人是認可的(至少是默認的),而第三人對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之間展期協議的內容並不知曉,至少也是不能左右的,因此,對加重部分,在不尊重其意願的情況下,讓其承擔未免有些不公平,況且,依《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可推斷,保證擔保與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屬同一清償順序,從而使第三人的抵押擔保具有了某些保證擔保的性質,因此,對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可以參照保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總之,在利息調高的情況下,最好是讓抵押人出具書面的同意意見,最少也必須讓第三人出具書面的同意意見(對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其展期申請及展期協議進行抗辨)。
希望對你有幫助!

『貳』 貸款展期要擔保人同意嗎

簡單的原則,就是誰承擔責任就應該知情。
你擔保的只是當時你簽字的那份貸款合同,新的合同如果你沒有簽字你就不算是擔保人,當然這點按理說在擔保中寫明了你擔保的是什麼,如果只是說在某個段時間內授權多少貸款額的話,這有點寬泛,一般我們需要在貸款申請時指定適用於哪幾個貸款合同,因為銀行說2011年的貸款已經還了,你是指全部還清了?如果全部還清了,那就是合同正常終止,因此之後再發生的貸款就應該重新簽定合同並且要求你的簽名,如果這種情況下銀行沒有通知你的話,是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他們和借款人串通,比如當有些政策收緊了之後,銀行想辦法把錢追加到已經批準的貸款中(如果新政策僅僅是限制新審批的貸款的話)。

如果2012之前貸款正常的還錢,但借款人又想追加貸款,那肯定還是需要擔保人同意簽名。

『叄』 貸款展期後擔保人簽字但未約定時間,擔保期間是6個月,還是兩年,

貸款展期(Loan extension)是指借款人在向貸款銀行申請並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延期償還貸款的行為。

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經批准辦理延長歸還時間的手續。貸款到期就要歸還,是企業必須遵守的信用原則,也是銀行加速信貸資金周轉的前提條件。如企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提出申請,說明情況,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可延長還款時間,但需辦理轉期手續,否則按貸款逾期處理。

『肆』 作為擔保人,貸款人要展期,擔保人不願意,該怎麼辦

擔保合同的主債務到期之後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一致展期的,擔保人可以不同意繼續提供擔保,擔保人有權利選擇是否繼續提供擔保。

《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伍』 借款有效期內展期擔保人未簽字

借款有效期內展期擔保人未簽字,
1、展期的借款合同,債權人債務人有簽字,借款合同展期生效,
2、擔保人未簽字,擔保不生效
意味著,債券債務關系在補充的期限內成立,擔保關系不成立。

『陸』 貸款展期擔保人需要提供什麼證明

這個問題系統不讓發,所以你不用擔心,其實很簡單的,到銀行,或者打電話問問銀行客服就可以了。

『柒』 貸款展期擔保人簽字但未約定時間

借款有效期內展期擔保人未簽字,
1、展期的借款合同,債權人債務人有簽字,借款合同展期生效,
2、擔保人未簽字,擔保不生效
意味著,債券債務關系在補充的期限內成立,擔保關系不成立。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捌』 貸款展期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是否有免責權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應當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對該條規定作了進一步解釋。關於期限變更(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根據上述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使合同的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應當免除保證責任。

『玖』 借款展期擔保人沒簽字,還有擔保義務嗎

您好,借款展期擔保人未簽字,
擔保不生效
意味著,債權債務關系在補充的期限內成立,
擔保關系不成立。

『拾』 銀行貸款展期可不可以換擔保人

這個得銀行認可,比方說你能提供更有保證能力的擔保人,銀行當然不會拒絕,但是如果你提供的擔保人的保證能力比之前的擔保人還弱的話,銀行當然不會同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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