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探礦權可以作為抵押貸款嗎
可以從銀行抵押貸款。探礦權抵押貸款
探礦權、采礦權抵押是指探礦權、采礦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探礦權、采礦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探礦權、采礦權作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探礦權、采礦權為抵押物。
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2.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
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並從處置的探礦權、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4.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
采礦權抵押備案登記審批
法定依據
1、《礦產資源法》
2、《擔保法》
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條)
4、《礦產資源實施細則》
5、《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6、《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7、《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審批大廳接受申請、登記、受理、審查
3、主辦處室審查申報資料
4、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
5、審查、復核
6、局領導簽批
7、向申請人發准予備案通知書
8、備案登記、發備案意見書
申報材料
1、抵押備案申請;
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3、由采礦登記機關出具的抵押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
4、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原證明材料;
5、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6、在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內的采礦權,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礦權價值的證明材料
7、國有資產部門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礦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辦理時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 40 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內辦理
收費標准無
采礦權抵押權如何才能實現
案例:某礦山企業,2003年為盤活資金以該企業銅礦采礦權為抵押向銀行貸款,由於銀行是第一次辦理此類抵押物貸款,因此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審查,後銀行在審查采礦許可證時發現該采礦權已經被出租給另一家企業開采,故拒絕了該企業的貸款申請。
一年後,該企業又以同一采礦權為抵押向另一家銀行貸款,並聲明該采礦權出租期滿,出租合同已經解除,銀行經審查發現該企業聲明屬實,按規定為其辦理了貸款。
2005年,礦山企業因經營不善無力按時還款,銀行在准備實現抵押權前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咨詢時發現受讓采礦權方必須具有相關條件和資質,對如何實現抵押權產生了疑問,現提出以下問題。
1、采礦權能否抵押,在抵押時,有何特別要求?已經出租的采礦權能否設置抵押權。
2、銀行如何才能實現抵押權。
分析: 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55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由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礦業權,即探礦權、采礦權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必須符合《擔保法》相關規定,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三)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四)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該企業第一次申請抵押貸款時,銀行以采礦權被出租而拒絕貸款的理由是正確的,《暫行規定》第50條明確規定: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采礦權設置抵押權後實現抵押權時確實面臨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那就是采礦權受讓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采礦權抵押權實現實際上就是一個采礦權轉讓的行為,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這個條件中就包括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以及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等。這對於專營金融業務的銀行來說顯然是不符合條件的,銀行不能直接成為采礦權的受讓人,只能是在申請實現抵押權時委託法院或其他拍賣單位對采礦權進行處置,轉讓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主體後,從處置的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
⑵ 采礦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目前采礦權無法抵押的,招行接受產品明晰、變現能力較強的商品住房/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且要求已辦妥產權證明,可以上市流通並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情況,具體農民房/拆遷房/自建房/集資房/小產權房等能否申請貸款,建議直接聯系當地網點個貸部咨詢。
⑶ 采礦權是貸款中是屬於質押還是抵押貸款
法律咨詢:企業把采礦權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此貸款是屬於質押貸款還是抵押貸款呢? 中顧法律網律師解答:采礦權抵押是質押貸款,因為沒有交易中心在礦上敲抵押證,他的價值界定一般由總行指定評估,但是那些基本上都是扯淡,因為礦產規模一般在采礦正上有寫明 由於采礦正抵押貸款一般金額較大,所以一般由省一級分行審批,總行評估 相關法律知識: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2. 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1)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⑷ 采礦權抵押貸款的(三)采礦權抵押的潛在風險。
一是采礦權權證自身瑕疵造成的風險。
由於礦業管理體制不完善及礦業登記制度不健全,部分企業采礦權許可證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面臨被發證機構吊銷的風險。此外,礦產資源補償費及資源稅如未及時足額繳納,就無法進行礦產開采,采礦權許可證只是一紙「空文」。
二是采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問題引發的風險。礦產開采,特別是小礦山的開采屬於高危行業,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吊銷采礦權證,將直接影響銀行抵押權的實現。
三是采礦權抵押價值不易確定導致的抵押物不足額風險。采礦權本身價值難以准確計量,同時隨著開採的深入礦產資源儲量減少,采礦權價值隨之遞減。
四是由於礦業流轉市場不夠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采礦權流轉受到種種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銀行抵押權的實現。
五是政策調控風險。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有限的資源,各國都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和干預,因此,采礦權及采礦權抵押權的行使比較容易受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變化的影響。
⑸ 采礦權抵押貸款有什麼要求
能拿到的錢還不如每年交的資源補償費多, 開玩笑呢吧 去銀行貸款?有貸款記錄和礦權交易記錄都難,市縣政府都是賣證,能買的起還要貸款,你是不懂還是裝純的煤老闆呢 磕磣
⑹ 采礦權抵押貸款的(一)用於抵押的采礦權的法定條件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礦業權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因此可以設定抵押的采礦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2)采礦權屬無爭議;(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5)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設定抵押;(6)采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抵押。
⑺ 采礦權抵押貸款的(二)采礦權抵押辦理程序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采礦權抵押必須經過有權機關的審查批准及發證機關的備案才能生效。
我國實行采礦權審批分級管理制度,不同的采礦權分別由國家、省、市、縣四級主管機關審批登記,但采礦權轉讓審批則由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專屬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才可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同時,考慮到法律對國有礦山的特別規定,國有礦山在抵押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許可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可見,在辦理采礦權抵押登記時應持以下材料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手續:(1)抵押備案申請;(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3)由采礦權登記機關出具的轉讓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4)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5)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6)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其價值的評估機構為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的證明材料;(7)國有資產部門批准抵押的文件(如果是國有礦山);(8)抵押合同;(9)采礦許可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審查,核准登記備案的,在被抵押采礦權的《采礦權登記表》上註明抵押事項,並在《采礦許可證》上做他項權利記載,最後開具采礦權抵押登記備案證明書。
⑻ 關於采礦權抵押銀行貸款的問題
礦產不好辦理抵押,關繫到部門審批以及發證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礦產儲存量等等問題、
⑼ 采礦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可以的,采礦權抵押貸款是指將合法的礦產開采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
采礦權抵押貸款中的采礦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可以設定抵押的采礦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2)采礦權屬無爭議;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設定抵押;
(6)采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抵押。
(9)采礦權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第五十五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可見,礦業權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3、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4、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入承擔。
⑽ 采礦權現在是否還能在銀行做抵押貸款嗎,是幾號文件
可以在銀行抵押貸款啊!
礦業權抵押貸款
一、礦業權的理論依據
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具有利用價格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礦業政策和市場發生了很大變化,其中,探礦權采礦權市場的逐漸發育和完善就是一個非常突出的變化。
探礦權采礦權是一種財產權,是礦山企業的財產或資產,應按財產或資產來管理和經營,努力使其不受侵犯、不丟失,並實現保值增值,發揮最大經濟效益。探礦權采礦權可以出售、作價出資、合作(探礦、采礦)、出租、抵押等,這也是一種資產經營、資本運作。礦產資源依附於探礦權采礦權而存在,也就是想對某處礦產資源勘查或開發,就必須先擁有該處的探礦權采礦權,佔有資源,必須是先佔有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和采礦權,是對礦產資源這種實物性財產的佔有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
二、礦業權依法可以抵押
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重要修改就是刪除"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的條款。並且明確規定"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探礦權人可將有償取得的探礦權以出售、作價出資等方式轉讓。采礦權人可將有償取得的采礦權以出售、作價出資等方式轉讓,也可將有償取得的采礦權出租、抵押。"《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探礦權、采礦權通過申請或招標投標的方式取得,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依法批准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我國周邊國家礦業法也有規定礦權可以抵押。
三、礦業權價值
礦業權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評估的途徑或方法大致有收益途徑、成本途徑和市場途徑,隨依附於該礦權的資源勘查工作程度不同而不同。采礦權和勘查工作程度較高的探礦權,一般採用收益評估途徑,對該礦權未來預期收益進行估算;勘查程度較低的探礦權一般採用成本途徑,這與勘查成本和勘查獲得的地質礦產信息的效用有關;市場途徑一般在探礦權采礦權市場比較發達的地區實行,它是一種類比定價方式。
德化某礦業公司擁有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的采礦權證,采礦權證的有效期限為20年。經泉州某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公司的采礦權價值進行評估,礦業權及附屬的開拓系統價值為人民幣6138萬元。
四、礦業權抵押可操作性
國際上一般在民法中規定礦業權視為不動產物權,准用不動產物權的屬性。
台灣的"礦業法"就明文規定:礦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特別規定外,准用關於不動產諸法律之規定。
《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規定:采礦權人申請采礦權抵押的,應向抵押權人提交采礦許可證和礦山開發經營現狀報告。抵押人可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咨詢。同時規定:"采礦權抵押應簽訂抵押合同。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30天內,憑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向礦區所在地的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采礦權抵押時,其礦區范圍內的采礦設施隨之抵押。"明確了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在抵押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並享有優先受償權。
《信貸審查指引》:"礦業權的抵押登記部門為審批發放探礦、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法律審查指引》:"(1)探礦權、采礦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於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2)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抵押。(3)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審批登記手續。(4)抵押合同中應約定礦業權許可證被吊銷後的補救措施。" 這是礦業權可以作為貸款抵押的銀行內部文件。
綜上所述,礦業權抵押是可行的,是合法合規的,不僅有理論依據,可操作性也很強。
德化某礦業公司擁有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的采礦權證,采礦權證的有效期限為20年。經北京礦業權評估公司對該公司的采礦權價值進行評估,礦業權及附屬的開拓系統價值為人民幣6138萬元。抵押物產權清楚,采礦權市場價值大,且變現能力較好。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根據《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規定,已向當地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縣國土資源局)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復),並同時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礦管處備案。
五、礦業權抵押的法定依據
1.《礦產資源法》
2.《擔保法》
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條)
4.《礦產資源實施細則》
5.《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6.《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六、礦業權抵押辦理程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審批大廳接受申請、登記、受理、審查
3.主辦處室審查申報資料
4.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
5.審查、復核
6.局領導簽批
7.向申請人簽發准予備案通知書
8.備案登記、發備案意見書
七、申報材料
1.抵押備案申請;
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3.由采礦登記機關出具的抵押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
4.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原證明材料
5.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6.在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內的采礦權,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礦權價值的證明材料
7.國有資產部門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礦許可證正本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