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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可以抵押的資產

發布時間:2021-04-24 16:56:26

A. 企業可以用來貸款的抵押物有哪些

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為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為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為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後者如土地、建築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佔有,該財產均稱為抵押物。

B.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哪些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不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貸款可以抵押的資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關系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 向銀行貸款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佔有,該財產均稱為抵押物。
一類是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
二類是各種有價證券。
三類是能夠封存的流動資產。
四類是可作轉讓的無形資產。
五類是私有財產和其他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D. 抵押貸款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抵押貸款大多數人主要熟悉房產抵押貸款,實際上,除房產外,還有多種財產可以做抵押貸款的抵押物。
根據《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凡屬於《物權法》規定的,抵押范圍,都可以作為抵押貸款的抵押物。
一般來說,不能作為抵押貸款的財產類別有以下幾種:
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 什麼資產可以抵押做貸款

抵押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可做抵押物的財產包括: 抵押人有權自主支配的房產和其他土地上定著物; 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家土地使用權; 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後,雙方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到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全設定後,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證(正本)等,均由貸款人保管並承擔保管責任。

F. 在銀行作抵押貸款,可以做為抵押物的有哪些

據《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擔保法》第37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34條第5項、第36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特別提示 (1)可以作抵押物的財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2)抵押人可以將數項財產共同抵押。

(3)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有效。

(4)違法、違章的建築不得抵押。

G. 哪些財產是不可以做抵押貸款的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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