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貸款一年,到期也還清了,還需要原來的擔保人來擔保嗎
沒有這個規定,擔保法要求,每名保證人的義務期限僅僅是該筆業務的貸款期限,如果已經結清,其實保證人也無需再承擔擔保義務,希望回答對你來說有幫助!
❷ 給別人貸款做了擔保人,現在人家貸款結清了,我想貸款,銀行讓我出示結清證明,應該怎樣出示呢
1、銀行怎麼知道你曾經對外有擔保呢,如果查的徵信系統,就讓他們再查一下,除了信用社報送徵信不及時外,別的銀行報結清信息都很快,應該可以查到。
2、找被擔保人要還貸憑證。
3、找前一個貸款銀行出具證明,證明貸款已經還清了。
❸ 貸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已經全部還清 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擔保人擔保金額,借款人已經還款,銀行再次給借款人放款,擔保人當然就沒有擔保責任了,因為銀行與借款人是簽訂兩次借款合同,而擔保人只為借款人擔保第一次借款,既然第一次借款已經償還,說明擔保人與銀行之間的擔保合同已經生效了。至於借款人與銀行的第二次借款合同,擔保人沒有簽字擔保,與擔保人就沒有任何關系了。
❹ 我是擔保人貸款已經還清我要不要去銀行拿資料
貸款已經還清的,擔保人責任自然解除,不需要去銀行拿資料,原申請貸款時的資料都要歸入檔案,銀行不會退回的。
❺ 我幫別人擔保貸款,貸款人有過不良記錄,但是貸款還清了,這樣對擔保人以後貸款有影響嗎
一般來說沒有任何影響。
不過也有特別情況:
要看法院是否起訴或執行過借款人,起訴的時候有沒有把你也扯進去,如果沒有起訴,也沒有把你牽扯進去,就沒影響。
如果起訴過了,也執行了,且最後是通過執行才還了貸款,那麼你要注意一下自己是否被列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如果已經還了錢,要讓法院及時的把自己的失信記錄撤銷。
撤銷之後就沒事了。
❻ 擔保人已還款貸款人後,擔保人要起訴借款人該要准備什麼資料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擔保人起訴債務人要注意什麼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二。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關於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原批准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❼ 貸款人還清貸款以後擔保人的合同是否就解除了
貸款還清的那天,銀行會給你出份證明,上面就有一切抵押、擔保從那天起終止,擔保人的合同當然解除了
❽ 貸款人把貸款還清,擔保人的徵信什麼時候正常
倆年,銀行你去找
❾ 我是銀行職員,貸款戶無能力償還,我已經把貸款還清,擔保人和貸款人是否具有我依法起訴的法律效力
如果你是以自己的名義而用自己的錢替他清償了銀行貸款的話,你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證明上述事實後,以無因管理為由,要求貸款戶向你清償你清償給銀行的貸款。
在這里給你解釋一下什麼叫「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你不能向擔保人主張擔保債權,因為銀行在辦理擔保貸款的時候,都會和擔保人簽訂合同,這個合同是用來證明擔保人擔保貸款戶與銀行之間借貸關系的,並不當然擔保貸款戶和你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除非你替貸款戶還款後,擔保人又擔保了你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