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證擔保中法人擔保有什麼要求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2)學校、幼兒園、醫療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4)企業須具備經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並辦理年檢手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有代償能力,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可按照約定時間向貸款人提供經營狀況說明。企業信用等級為BBB(含)以上; (5)法人擔保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貸款證。
② 社會團體不能成為擔保人 對的還是錯的
《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均不得作為保證人為他人提供擔保。 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不屬於上述禁止范圍,它們依法可以作為保證人,在實踐中它們為他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情形也屢見不鮮,這種情形多為八、九十年代農村為扶持村民個人發展果場、電廠等承包經營或辦廠等私營企業,從而來發展農村經濟建設而為的一種行政性行為。這種保證行為的出現不違反法律規定,卻存在很多弊端。村民委員會是一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但它並非營利性組織,也無獨立財產;而村經濟聯合社與村民委員會往往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它雖有一定的注冊資產,但經濟實力也很有限
③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能否充當保證人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不能充當保證人。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社會團體法人能擔保貸款嗎擴展閱讀:
被稱為保證人的他人得為承諾者承擔債務,債權人往往要求這樣做,藉以獲得更大的保障。
1、一切債務,無論是以要物、口頭、書面或諾成的方式締結的都能有保證人。又保證人所擔保的,不問是市民法上的債務或自然的債務,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對第三人或對奴隸的主人,得就奴隸基於自然債務應對接受保證人為給付之物,擔任奴隸的保證人。
2、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3、債務的保證得發生於主債務之先或之後。
4、如有多數保證人,無論人數多少,每個人都就全部債務負責,債權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但是根據哈德里安帝的批復,債權人必須對在訴訟時有支付能力的保證人分別提出請求。因此,在訴訟時保證人中有人無力支付時,其負擔即落在其他保證人身上。
但若保證人中一人向債權人為全部清償,而主債務人無力支付,則損失由該保證人一人負擔;這是他咎由自取,因為他本可以根據哈德里安帝的批復,主張對方的訴權僅限於他自己應負責的部分。
5、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因為保證人的債務從屬於主債務,而從債務不能比主債務更多。反之,他們可以承擔較少的債務。因此,如果主債務人承諾給予十個金幣,保證人可以就五個金幣保證債務,反之則不可。
又如主債務人的承諾是無條件的,保證人的承諾可以附有條件,反之則不可。多與少不但指數量而言,而且也指時間而言,多者指立刻給予某物,少者指一定時間後給予。
6、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委任之訴,以求償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證人
④ 法人是否可以為個人擔保
您好,不可以。
禁止情形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並非所有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都可以擔任保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中國擔保法禁止其擔任保證人。
2.公司不得為個人債務提供保證。
《公司法》第60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為保證人。
3.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履行管理社會的公共職能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黨的各級機關以及其他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機關。由於國家機關屬於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機構,不具有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職能,其活動經費源於國家預算撥款,而保證行為是一種純經濟行為,故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4.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擔保法》第9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只能在法人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但是,保證活動屬於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一般不包括在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日常經營范圍之中。因此,《擔保法》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果是經法人書面授權從事保證活動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為他人提供保證。法人以口頭形式授權其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仍然是無效,除非法人承認該保證行為。
⑤ 商會屬於社會團體嗎能為貸款做擔保人嗎
1、商會屬於社會團體,可以作為貸款擔保人。
2、商會雖然屬於社會團體,但不是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非公益性社會團體,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法》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⑥ 事業法人單位是否具備擔保資格
根據《擔保法》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所以你單位可以作為保證人的。
⑦ 國企法人代表能給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嗎
國企法人代表可以給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