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間貸款擔保人責任
1、你很難舉證說你簽字的時候不知情,所以,你是需要為擔保負責的。
2、你如果沒有約定是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話,推定你要付連帶責任,就是說,你沒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你主張債權。
3、你和另外那個人沒有約定擔保的責任范圍的話,你們推定為連帶責任擔保人,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你們任意一個,或者同時向2個人一起主張債權
4、特別提示,可以對超過銀行同期4倍以上的利息主張免除,法律不支持超出的部分。
❷ 民間借貸擔保人在什麼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民間借貸擔保人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
1、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6、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2)民間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擴展閱讀
保證人提供擔保有兩種方式:
1、一般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並經依法強制執行,借款人仍不能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無論借款人有無能力歸還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返還借款的保證責任。
當然,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同時把借款人和保證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並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的,即為連帶保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❸ 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期限為多久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❹ 民間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您說的是做保證人吧?
保證人就是為別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責任,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說債務到期後,若債務人不能還債,才輪到你(保證人)替他還債,並且你也只還債務人不能還的那一部分,債權人不先起訴債務人是不能向您要錢的;連害法憤盒蒞谷縫貪俯楷帶責任保證是債務到期後,債權人可以直接來找你(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你還了錢後可以向債務人追索你替他還的部分。
注意:1、合同中必須約定好是一般保證
還是
連帶保證,如果沒約定
或
約定不明,《擔保法》上推定為連帶保證,於你(保證人)很不利。
2、你也可以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即為多少額度的債務承擔保證)、保證期間(保多少時間,建議盡量從短)
希望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❺ 民間借貸需要有擔保人嗎民間借貸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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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民間借貸,擔保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分析如下:
一、保證人提供擔保有兩種方式
1、一般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並經依法強制執行,借款人仍不能返還借款時,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無論借款人有無能力歸還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返還借款的保證責任。當然,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同時把借款人和保證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並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的,即為連帶保證。
二、同一借款合同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保證人
在同一借款合同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保證人時,如果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各自的保證份額,各保證人可以按照各自的保證份額責任保證責任;如果沒有約定各自的保證份額,各保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在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出借人既可以要求所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要求其中一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提供保證責任的期限
當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限,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出借人只能在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過6個月的,保證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借款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6)民間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1]年息36%內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顯而易見,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向私人借錢,大多是在半公開甚至秘密進行的資金交易,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況變化,極易引發糾紛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來,民間借貸也必須規范運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資料來源:網路:民間借貸
❼ 民間借貸,此擔保人要付什麼責任。詳細!
不知道你說的是哪種擔保,民事借貸擔保人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只要擔保合同中沒有說」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代為償還」就都是連帶保證.
什麼是一般保證?債務人在什麼情況下才算「不能履行債務」?
一般保證是保證方式的一種。是指保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時,和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所謂「不能履行債務」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主合同糾紛經過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或者仲裁機關的仲裁,並且人民法院依法對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後,仍然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對未受清償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對於沒有依法對主合同糾紛進行訴訟或者仲裁,或者雖然經訴訟或者仲裁但並未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則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的這項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就是先訴抗辯權。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就可以在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時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並就其財產實行強制執行,在債權人已依法對主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執行後仍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履行其保證責任。
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責任較重的保證方式。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履行債務。比如,甲向乙借10萬元,由丙作保證人,並明確承擔連帶責任。到了還款期後,甲由於種種原因未能還款,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債權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還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擔還款的責任,丙對於乙的要求不能拒絕。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❽ 民間借貸擔保人責任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❾ 民間借貸擔保人有什麼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平、自願、合法是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民事活動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債權,而且還要依據有關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必須是出於自願,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