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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找不到擔保人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4-26 08:45:09

① 辦理第一套個人住房貸款找不到擔保人怎麼辦

擔保人一般要求在貸款銀行所在地有較好的正當職業(如公務員教師等),而且你不還款擔保人就要還,所以不是特鐵的關系是沒人願意當擔保人的。你可以找當地聲譽好的擔保公司給你操作這事,多咨詢幾家,比較價格和服務,擔保公司能給你處理一切事宜,價格一般就是貸款金額的2.5%-5%(成都價),花費不多還省事,只要找到正規擔保公司是沒問題的。還有就是直接找給你辦理貸款的銀行客戶經理給你推薦擔保公司,他們干這事是副業,擔保公司都有點子返給他們的,不過銀行客戶經理介紹的擔保公司收費一般都要貴點點。

② 貸款找不到擔保人怎麼辦 找投資公司擔保可靠嗎

目前擔保公司是比較可靠的,是可以找的。
擔保公司的優點:貸款快,額度高。

③ 按揭買房付了首付,簽了合同,但是找不到擔保人怎麼辦

按揭貸款一般是以房屋作為抵押,從銀行貸款辦理的。一般是不需要擔保人的。
有些情況下,開發商也可以擔保人。

④ 公積金貸款找不到擔保人該怎麼辦

住建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台賬;
4.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歸還貸款。
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品房買賣合同;
2.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和婚姻狀況證明;
3.工作證明及銀行流水;
4.首付款單據(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5.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卡);
6.所購房屋的評估報告書;
7.買賣雙方簽定的《購房合同》;
8.原賣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⑤ 必須要找擔保人嗎 找不到怎麼辦啊

你好,如果實在找不到擔保人,可以試試財務抵押,或者在貸款銀行存入一定的錢。
此外,還有一種辦法就是,先找小貸公司貸款,全款買房,再向銀行做抵押貸款

⑥ 你好,我是擔保人,貸款人找不到,怎麼辦

您好: 首先,你要弄清楚你和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時,有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如果有「如果對方不能還款的,本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則為一般保證;如果你們未約定保證方式,則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因未約定保證期限,推定保證期限自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 如果是一般保證,你是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您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在保證期間6個月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你的保證責任免除。如果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此後,債權人要求您承擔保證責任的,您應該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享有的先訴抗辯權。 第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第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欠款規定的權利的。 所以,如果你擔保的方式是一般擔保的話,債務人(也就是借款人)跑了,並不知所蹤,致使債權人要求他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你就要承擔保證責任了。 如果你們未約定保證方式,則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也就是你,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在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債權人未要求你承擔保證責任的,你的保證責任免除。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O(∩_∩)O哈!

⑦ 我要貸款沒有擔保人怎麼辦

房管局有個擔保公司可以給你擔保的,但要用房子做抵押。如果把房產證交給擔保公司去做抵押貸款,那麼擔保公司會和你簽一份合同,上面規定了貸款金額,而抵押金額一般是以貸款金額為准,而且只要你按時還款,不逾期,抵押金額就無所謂了。

⑧ 貸款人跑了找不到人,但擔保人也無錢還怎麼辦

一、擔保人的分類
擔保人的分類主要依據擔保的方式,而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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