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時可以把房屋抵押貸款折現給另一方嗎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
離婚時,可以把房屋抵押貸款折現給另一方。
一、夫妻共同財產,是我國《物權法》中規定的共有產權的一種形式。
二、共有產權在分割時,可以雙方協商分割的方式:
1、可以將這個房屋所有權完全轉讓給第三人,將變現收入進行分配。
2、如果一方想要保留這個房屋的產權,可以將這個房屋作價,一方將屬於另一方的價款支付給另一方,取得完全產權。
3、如果雙方對房屋的現行市場價值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委託房地產評估公司對這個房屋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作價,夫妻雙方按照評估價格進行分配。
4、如果想保留房屋產權的一方沒有能力用現款支付給另一方,也可以用這個房屋進行抵押貸款,用貸款獲得的現金支付給另一方。
5、建議在抵押貸款之前,先將產權變更到貸款一方的名下,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由貸款一方獨立簽訂。否則,這個房屋產權從法律確權上,還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貸款也還是夫妻兩個人的共同債務。
㈡ 離婚前抵押貸款的房產,離婚後怎麼處理,沒能力還清貸款。
婚後平分但是貸款的錢需要按時還款
先找擔保人。
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1、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㈢ 離婚時房子抵押貸款怎麼樣讓一方承擔
1、可以變更名字。去銀行問一下房產證是否已經辦下來,一般都在銀行扣押。已經辦下來的話只能等還掉貸款後再換證,沒有辦下來可以找銀行和房產公司提供離婚協議辦理新證。
2、男方出軌如果你有證據的話他的公積金就是你的了,法律有規定的。沒有證據的話就需要歸還他的錢了。只要財產分割清楚可以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3、不需要起訴,只要離婚協議和離婚證足矣。只要去銀行辦理一下還貸手續就可以了。
㈣ 夫妻離婚前做了房產抵押貸款,離婚債務問題怎麼處理老公願意承擔一切債務
您好,離婚後債務是由夫妻共同承擔的。
當然你和你老公可以約定債務由他一個人承擔,但是這個約定只對你們兩個有效力,對外你們要共同承擔債務,債權人可以找你要求還款也可以找你老公要,你償還以後可以根據你和你老公之間的約定再向你老公追償。除非,債權人知道並且同意你和你老公的債務承擔協議,那你就不用再承擔債務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㈤ 房子做了抵押貸款,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
由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㈥ 離婚了房子抵押貸款怎麼辦
離婚了,並不影響你們歸還房子抵押貸款,你們只要按照貸款合同,繼續還款,不出現逾期的情況就可以。至於由誰償還貸款,你們可以協商處理。
關於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是目前比較流行的貸款方式,適合資質和信用一般,名下有符合條件的抵押物的用戶,提供憑證就可以申請額度高的貸款。那麼房屋抵押貸款怎麼申請呢?完成這些申請流程就可以了。
1、選擇貸款機構:辦理房產抵押貸款首先且關鍵的一步就是選擇正規的貸款機構,雖說銀行貸款利率低,安全可靠,但是其審批速度和貸款要求相對較慢且較高。而民間借貸雖說利率多,但是審核要求低,辦理速度快。所以說,選擇一個合適自己的貸款機構是整個貸款流程中至關重要的一步。
2、遞交申請及申請材料:選擇合適的機構後便可帶申請機構要求的材料來提交申請。
3、初步審核:貸款機構會對我們之前交上去的基本材料做初步的審核,審核需要符合相關的要求。
4、評估:一般貸款機構特別是銀行都要求到指定或者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時會收取評估費,不同機構的收費可能不太相同,另外不同地區的收費標准也不一樣。
5、審批貸款簽合同:貸款機構會根據之前提交的材料和評估報告再次進行審核,審批通過之後就會跟你溝通貸款額度、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問題,溝通好之後就可以簽訂合同。
6、辦理抵押登記、放款。
綜上所述,房屋抵押借款能貸多少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因為這其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所以,大家還是需要在辦理房屋抵押借款之前了解清楚房屋的評估因素和辦理手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㈦ 離婚時房子還有貸款怎麼處理
如果無法一次性償還銀行貸款,解除抵押後,辦理過戶手續的。先簽訂協議,等償還完貸款後,再辦理過戶手續。協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訴分割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㈧ 前妻無力償還離婚前的房子抵押貸款
不需要的 他貸款的時候你沒簽過字就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