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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擔保貸款如何追償

發布時間:2021-07-12 11:41:17

❶ 部分擔保人償還貸款後如何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償還貸款後,提供償還貸款的證據,然後按份額向其他未償還的擔保人追,協商不成,持上述證據可以到法院起訴。

❷ 擔保公司的代償項目如何進行追償

代償項目的追償:
堅持「及時快捷、認真高效、抓住要害、寬嚴並濟」的原則,代償項目追償應在具體追償方式的選擇上,可根據各代償項目的實際情況,考慮從以下方式中組合:
1)與被擔保人重新制訂還款計劃並監督其嚴格執行。
2)向反擔保人追索.被擔保人在履行期限內未向公司償付款項的,公司即應向反擔保人主張反擔保債權,並送達書面通知。
3)轉移債務,保全債權。如債務人有其他效益較好的關聯企業,應設法將債務轉移給債務人的其他關聯企業,使公司的債權先得到保全,以後再選擇機會進行處理。
4)變更反擔保,增加抵押物價值。
5)經評估後若確認債務人或其關聯企業的股權是有價值的,可以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來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應盡可能進行轉讓,回收觀金。
6)以資抵債,減少損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債的資產應該是有價值的、容易變現的。
7)行使抵押權,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與出質人協商以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作為價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質物的所有權;依法拍賣或變賣質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質權,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9)最基本、最有效的依法起訴措施,這也是要最後才考慮的手段。考慮到起訴行方程序復雜,耗時長久,在起訴前,須慎重權衡以下情形後方可實施:債務人主觀有意逃廢債務;債務人有多重逾期債務或潛在逾期債務,面臨多個債權人爭奪有限資產的局面;債務有可執行資產,或有望通過法律措施發現其可執行資產;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希望通過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確。

❸ 關於對企業債務作擔保的人,企業破產後代為清償的,可以向誰追償

遇到這種情況確實是無計可施啊...你只能先就保證的份額申報破產債權,履行保證責任後同時享受破產債權,在破產財產中分配,不過這只能是削減了一部分的損失,畢竟一般來講破產清償率都很低...職能說你被那家破產的企業拖累了,說句不好聽的,就是被拖下水了,自認倒霉了...

❹ 替企業擔保貸款,被執行後能不能追償

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協商不成盡快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費大約在14000元。

❺ 擔保人追償 法院如何執行

1、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就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了。
2、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時間。債權人不申報債權,或是基於不願意申報,或是基於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申報。但不管是哪種情況,都必須是在法定申報債權期限內未如期申報債權。在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情況下,保證人要想參加破產分配,其參加的時機如何確定,就顯得非常重要。對於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向人民法院或保證人明確表明自己不參加破產分配的,那麼保證人就完全可以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申請參加破產分配。但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以前,債權人未明確表明不參加破產分配的,保證人就不能在法定申報期限內主動申請參加破產分配。只要超過了法定申報期限,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申報期限屆滿後至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分配方案以前補充申報。在這里,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在保證人補充申報以後,債權人以自己未如期申報債權是由於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向人民法院請求延展其債權申報期限,該如何處理?在債權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決定向主債務人追償,還是向保證人追償,在此情況下,還存在債權人因保證人無財產而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如果拒絕債權人補充申報債權,在某種情況下就可能違背了債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債權人不願意向保證人追償時,債權人的債權就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證。因此,在查明債權人確實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如期申報債權的,應當接受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申請。但是,另一方面,必須讓保證人退出破產分配程序。
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方式,只能是將保證責任的數額作為一般債權向人民法院申報,參加破產分配。保證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一樣,同樣應通過破產程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保證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數額,並提交相應的證據。為債務人擔保的情況,也需一並說明。保證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與其他債權人相同的權利,與其他債權人一樣,破產程序對其有約束力。

❻ 企業法人死亡企業貸款如何追償

像這類問題在這里說,都有個硬傷:就是沒有過硬的證據力!!
何謂證據力呢?就你如上所說的:銀行申請依法保全該企業用地,那麼:出資公司提出異議,認為該地塊為母公司所有,不應被執行,那麼就得拿出此地塊確實為母公司所有的土地證!!拿不出,就得被凍結了!!!拿出來就另當別論了.

❼ 擔保追償

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如果借款人、甲、乙之間沒有就甲的抵押財產被用於代償後甲有何權利簽署過合同,那麼,甲在這種情況只能找借款人追償,不能找乙,除非甲向法院證明抵押物被處置是基於甲的保證擔保責任而不是抵押擔保責任。

❽ 企業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貸款,後來因資金佔用沒錢還,怎樣追究責任,會抓人嗎

因為銀行與擔保公司有合作協議,所以擔保公司會先代償,然後追索權轉至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向企業追償。
如果不是惡意騙貸,則不會以刑事報案,只是民事合同糾紛。

❾ 在銀行貸款的公司破產了,銀行想向保證人追償

貸款企業如果在符合法律程序下破產了,那麼債權人(包括貸款銀行)對破產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後,看可償還(或抵償)銀行貸款有多少,不足償還銀行貸款部分可繼續對擔保人追償。
擔保人是否以其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保證?這裡面有兩疑問:一是否有在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二是否與貸款銀行簽訂《抵押合同》。
如果擔保人以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向貸款銀行作抵押保證,同時辦理了必要抵押登記手續,那你所說的「保證人在期間把用來做保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了」是無效的,銀行合法享有處置該抵押土地的優先權,銀行可以通過法院起訴方法,主張對該抵押土地的權利,並可追究保證人的欺詐的責任。
至於,有什麼辦法能讓銀監會覺得銀行一直在積極追償。我認為「實事求是」。

❿ 公司注冊資金3000萬實繳50萬因擔保貸款被追責怎麼辦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公司法和擔保法的實務范疇。
個人看法如下——
第一、新公司法取消了實收資本制。出資人只要承諾願意出資額即可注冊成立公司,但是,出資人的承諾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承諾。公司以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出資人以承諾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出資責任。這個是基本的原則。
第二、公司注冊資金為3000萬,實收資本只有50萬,因為對外擔保被追責,這個需要甄別具體情況確定:
1、如果公司承擔的是一般擔保責任,那麼,即使被追責,也應當首先追究債務人的責任,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無法履行責任之後,才能向擔保人主張債權;
2、如果公司承擔的連帶責任,那麼,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此時,如果追償的債權小於50萬,或者說,公司的現有的資金足以償還債務的話,那就,先償還後追償;
3、如果公司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被主張的債權超過50萬的,或者公司的現有資產不足以償還債權人主張的債權,應當由股東承擔出資的責任。
第三、公司承擔的擔保,一般來說,應當有反擔保措施。公司應當與債務人協商,就如何實現反擔保的權利實現的問題達成協議。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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