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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免稅

發布時間:2021-07-13 18:44:57

『壹』 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
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貳』 小貸公司注意啦,如何順利享受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以下簡稱48號文件),該文件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小貸公司應規范財務處理,注意政策細節,才能順利享受稅收優惠。

小貸公司可享增值稅優惠
1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48號文件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貸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因此,小貸公司要注意將免徵增值稅的收入與應稅收入分開核算,否則不得免稅。
2免徵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小貸公司免徵增值稅的利息收入,要注意價稅分離,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按《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2016〕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件)的規定做相應的會計處理。
例如,某小貸公司取得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100萬元。按照22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4.3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66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5.66
貸:營業外收入 5.66
3小貸公司增值稅能否適用簡易徵收政策
一般納稅人小貸公司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規定,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貸公司不在上述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徵收的企業之列,其一般納稅人不能按簡易辦法徵收。
4小貸公司增值稅能否按季申報
36號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七條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小貸公司不在上述銀行、財務公司、信用社之列,小貸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按月申報,不能按季申報。
小貸公司可享企業所得稅優惠
1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減記90%
48號文件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貸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注意,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指不含增值稅的收入,雖然免徵增值稅也要准確核算,換算成不含稅收入。
2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提取問題
48號文件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貸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件)執行。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例如,某小貸公司2017年底貸款余額1億元,已按2%的比例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200萬元,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准備金是100萬元,另外100萬元不得扣除,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發生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300萬元,按規定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00萬元,不足沖減部分200萬元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48號文件和9號文件的規定,計算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結果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農戶小額貸款的具體要求
1什麼是農戶
農戶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城關鎮,是我國歷來對縣政府所在地的通稱,即「縣治」之意;新中國建立後,全國各地有很多縣使用「城關鎮」作為縣治所在地(縣城)的行政建制正式名稱。
2什麼是小額貸款
48號文件規定,小額貸款,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如果單筆貸款不超過10萬元,但是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超過10萬元的貸款,不屬於小額貸款,不能享受免徵增值稅等相關稅收優惠。
例如:
情形一,農戶A從某小貸公司貸款10萬元,屬於小額貸款,農戶B從小貸公司借貸款12萬元,單筆貸款超過10萬元不屬於小額貸款;
情形二,農戶A第一季度從某小貸公司貸款9萬元,屬於小額貸款,在未償還以前貸款的情況下,第三季度又借了8萬元貸款,則貸款余額超過10萬元不再屬於小額貸款;
情形三,農戶A第一季度從某小貸公司貸款9萬元,屬於小額貸款,第三季度先還了7萬元,然後又借了8萬元貸款,則貸款余額為10萬元,仍屬於小額貸款;
值得注意的是,48號文件是2017年6月印發的,小額貸款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取得的小額農戶貸款利息收入,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繳納,如何處理呢?根據48號文件規定, 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征的應予免徵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來源:《中國稅務報》

『叄』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哪些

免稅項目:

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下列服務:

①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②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③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⑤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⑥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⑦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①電信服務;

②知識產權服務;

③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④鑒證咨詢服務;

⑤專業技術服務;

⑥商務輔助服務;

⑦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⑧無形資產。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相關鏈接】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徵收增值稅:(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3.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5.個人轉讓著作權。

6.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7.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8.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9.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10.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11.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12.婚姻介紹服務。

13.殯葬服務。

14.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15.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6.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7.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18.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9.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20.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1.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3.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6.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者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28.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29.隨軍家屬就業。

3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31.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32.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肆』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有哪些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

  1.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 避孕葯品和用具

  3. 古舊圖書

  4. 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5. 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

  6.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不含罐頭)

  7. 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

  8.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

  9. 營利性醫療機構3年內自產自用的制劑

  10. 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

  11. 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

  12.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13.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14. 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伍』 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都有哪些

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1、著重支持自主創業。在已出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積極扶持個人自主創業。

2、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與以往按照特殊群體確定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相比,新的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作為基本條件,即由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少數特困群體擴大到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體系的全部人員。

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就業重點群體,都涵蓋在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之內。同時,為支持和鼓勵應屆高校畢業生創業,將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也納入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范圍。

3、保持原有政策優惠力度。繼續沿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

(5)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免稅擴展閱讀

減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2、填寫《政策性減免稅申請表》等相關減免稅申請表。

3、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4、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5、根據不同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體形式

1、稅基式減免

即通過縮小計稅依據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應用形式有設起征點、免徵額和允許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

就是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實現稅收的減免。

3、稅額式減免

就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包括全額免徵、減半徵收、核定減征率和核定減征額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減免稅

『陸』 農業減免增值稅條例

農業減免增值稅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6)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免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柒』 哪些應稅服務「營改增」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2016營改增全面實施後免徵增值稅的40個項目相關內容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准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收入。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准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弔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路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准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范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葯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託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5號)規定執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徵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於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並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徵增值稅。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捌』 40種免徵增值稅情況包括以下哪些

40種免徵增值稅情形盤點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十九)利息收入。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玖』 農民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農村貸款需要的條件:

(1) 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且申請借款時年齡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65(含65);在農村區域有固定住所,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2) 根據《中國銀行「三農」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客戶的信用等級評級結果為一般級及以上。

(3) 應具有穩定的收入及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 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5) 品行良好,申請貸款時無逾期未還貸款。

(6) 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9)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免稅擴展閱讀:

貸款機構因素:

一是健全了內控機制,收貸收息力度加大,對貸款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只懲不獎,使信貸人員普遍產生「懼貸」的心理,多以不貸為上策。

加上目前信用社正逐步推行「工效掛鉤」的人事工資制度改革,使信貸人員感到收貸收息與工效掛鉤的壓力和責任不斷加大,受個人利益驅動,造成信貸人員畏首畏尾,以規避風險、明哲保身為主。

二是信用社放款的額度、許可權也制約了農戶貸款的發放,按規定5000元以上的所有貸款都必須報縣聯社集體審批。基層信用社只能發放少量的5000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農戶的正常貸款。而且貸款手續繁瑣,環節多,時間長,即使發放一筆小額貸款,從申請到發放,少則一個月,多則2—3個月。

三是在執行貸款政策上存在偏差,如有的信用社在對農戶的等級評定中,要求申請貸款的農戶必須在信用社入股,有股金和其它條件的,可評為一、二等,沒有股金的則評為三、四等,而三、四等是不能獲得貸款的,使那些沒有人股但又需要貸款的農戶得不到信用社的支持。

『拾』 一般納稅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徵附加稅和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免徵增值稅和地稅附加稅的有以下直接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8.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
9.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蔬菜罐頭不免徵)
10.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
1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
12.營利性醫療機構3年內自產自用的制劑;
13.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
14.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
15.供電部門或企業在收取電價時一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
16.生產銷售免稅飼料產品: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寵物飼料不免徵)
二、營改增過渡政策規定免稅項目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二十七)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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