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信用社的貸款人去世,擔保人的還款責任期是多久
首先,為令尊的離去,表示抱歉和哀悼。
關於你提出的問題,大概意思我明白了。有幾個小問題,我給你分析一下吧。
第一、貸款期限?什麼時候開始貸款的,還款期限是好久?一般來說,擔保期限是要長於貸款期限的,具體是長兩個月,還是長兩年,那是要看具體的擔保合同怎麼約定的。
第二、「目前家裡沒有償還能力」這句話是說擔保人家裡,還是說你家裡?
如果是擔保人家裡的話,情況是這樣的:首先,貸款人是你父親,第一還款人當然是令尊,那麼令尊過世之後,實際貸款人消失,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銀行第一個找的就是擔保人,如果他沒有還款能力的話,當初銀行怎麼會同意他做擔保人呢?銀行會採用一些措施:有抵押物的處置抵押物,沒有抵押物的進行起訴。(當然也會將你們列為被告的。)因為,令尊已過世,那麼令尊的遺產可用來實現債權。如果遺產被繼承人分割的,債務由繼承人按遺產分割比例進行分擔;
第三、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令尊是第一還款人。令尊去世後,他的遺產繼承人有權利繼承他的遺產,也就有義務承擔他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如果你們家人為此處理不好的話,銀行肯定會找擔保人的麻煩。
擔保人又是你們的親戚,等於你們連累了他。這樣太傷和氣了。有錢了就還,別拖。畢竟能用錢解決的事情都只是小事情。因為錢,傷了親戚和氣,就太劃不來了。
Ⅱ 貸款人死亡了,不還款,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有,按照我們的《民事法》中的《擔保法》有明確規定,借款人無力償還,消失死亡的,擔保人依然有履行借款人全部未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超出你的能力范圍,可以向貸款行或者借款機構協商。
Ⅲ 貸款擔保人死亡後的責任
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順利實現,一般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保證人需要對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從法理上分析,保證人有義務為意外死亡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Ⅳ 借款人去世了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1、借款人去世的,擔保人仍要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的,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所欠債務。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
3、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即不論借款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4)貸款人死了擔保人責任有期限嗎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擔保人的設立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Ⅳ 借款人死亡後擔保人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
核心內容:擔保人的出現是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保證人還需要履行其保證責任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網友提問:廖某向我借了5萬元做生意,當時郭某作了擔保。前段時間廖某因車禍意外死亡,此後我要求郭某償還借款,郭某認為廖某死亡後主債務隨之消滅,他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請問我可以拿回這筆錢嗎?律師回答: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借款人死亡,並不等於主債務也隨之消滅,借款人留下的債務應由保證人負責清償。陳先生的借貸及保證合同有效,有權要求郭某償還借款本息。●債務人死亡擔保人的責任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其理由是,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任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這里所說的沒有履行,當然應該包括債務人的死亡所導致的沒有履行。而且,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人在這種情況下,可免除保證責任。其理由是,當初根據《擔保法》所設定的保證,是基於對債務人到期還款的保證。准確的講是對民事行為的保證。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現淺析如下首先應該肯定的是,當初的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債務人死亡的事件。這時,從債權人的角度而言,既可以與死者的繼承人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繼承人基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在繼承的范圍內提前還款。由此,就可能產生兩個問題。一是如協商繼續履行,很明顯地,原來的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發生了變化,原債務人變成了其繼承人。那麼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這里,法律條文的表述雖然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其立法宗旨很顯然是保證原債務人的穩定。因為在原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是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任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也不應該要求保證人對變更後的,其不予認可的新債務人提供擔保。二是如提前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履行還款義務。那麼鑒於保證人應於還款期屆滿才產生保證責任的。那麼在原合同約定的期限未到時,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責任,明顯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其次,債權人可能放任這個權利到期,或者因不知道債務人死亡而到期。這時,因債務人死亡已經一個時期,其繼承人很可能已經就其遺產實際繼承。這時,如果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無異於要求保證人保證債務人的繼承人履行主合同義務。這是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就是說保證人是無法對主合同以外的人的行為做出保證的。另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了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主債務人死亡,這種追償也只能向其繼承人行使。但由於個案的不同,繼承的時間與追償權形成的時間不一。加之保證人可能對繼承的情況無從了解,故而這種追償權的實現,可能難於實現。而且,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到期主張權利,不能不說是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了債務人。再次,《擔保法》是為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其中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表述的是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這比之於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如期受償,雖然在總體上看是一個意思。但這種措詞的差異,也可以看出《擔保法》的保護點是約束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是著眼於債權人是否得到清償。由此可以認為,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形不應包括死亡這一事件。復次,根據《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就這個意義而言,擔保所承擔的責任應該以經濟活動為內容,擔保的內容是不應該含有死亡事件發生的。最後需要提到的是,上述意見是基於債務人於履行期屆滿前死亡的事實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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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如果貸款人死掉擔保人要負責多久
保證人肯定要負責任的,但是還有先負責任後負責任問題,這就要看看合同是怎麼簽的,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Ⅶ 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隔了4年如無約定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貸款人死了擔保人責任有期限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證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Ⅷ 貸款人死掉擔保人該怎麼辦
有連帶責任保證的借貸關系中
債權到期了,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債權人在6個月內的時間必須向保證人提出,要求保證人代為償還,如果不向保證人提出這個要求的.6個月過後,保證人沒有代為償還的義務了.
連帶保證的擔保人,在債權到期的時候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銀行在期限內沒有要求擔保人償還欠款,擔保人就可以脫身了,要求擔保人償還,擔保人償還之後,可以向貸款人的遺產繼承人要求以遺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