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別人貸款,有物權抵押,我是擔保人,當事人現沒有能力還款,當事人多次申請用物權
別人貨款,有物權抵押,你是擔保人,當事人現在沒有能力還款,貨款方當事人多次申請物權。如果貨方不是非法暴利貨款使借貨方無力償還的,法律上貨款方有權申請物權,並申請擔保人連帶共同承擔經濟責任的。
2. 銀行因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應如何處置質押物程序是什麼需要法院判決嗎回答請附相關法律依據
如果質押人(本案是借款人)和銀行能夠協商處理,便可協商處置質押物;如果協商不了,就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依據是《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實現質權】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司法程序有兩種,一種是借貸糾紛的訴訟,一種是擔保權實現程序。二者都是由法院來處置。
借貸糾紛訴訟,即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還款並承擔違約責任。其中的質押物,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序進行拍賣、變賣、折價等,銀行就拍賣所得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權實現程序,是銀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按特別程序處理擔保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處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有質押擔保的借貸,
3. 專家解疑:抵押物權轉移銀行效力如何界定
但抵押房屋屬期房,未辦理所有權證和他項權證,只進行了抵押權預告登記。此外,借款合同還約定開發商為辦理他項權證前產生的借款人債務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 貸款逾期後,借款人又與第三人發生了債務糾紛,該第三人對該房產申請了訴訟保全。此時,銀行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義務,保證人表示願意還款,但提出其以第三人名義還款後,銀行將債權轉移給保證人,抵押權隨之轉移,以提升保證人對房屋的受償順位和效果。 針對本案,銀行方有三點疑慮:如果主債權轉移,抵押權是否無需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主債權轉移後,抵押權轉移生效的時間如何確定?預告登記的抵押權轉移能否對抗申請保全的第三人? 楊長海(農行法律專家組成員) 這一問題主要涉及不動產抵押債權轉讓所產生的銀行效力問題。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訴訟實務進行分析: 一是抵押權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順利實現而設立的,如果主債權轉移的,抵押權是否無需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對該問題,學者們存在不同的觀點。部分學者認為應重新辦理抵押登記,依據《物權法》:抵押權與債權一並讓與時,抵押權,須經登記,始生讓與的效力;抵押權已辦畢轉移登記,但債權的轉移不具備轉移的生效要件的,受讓人仍不能實行其抵押權。這一理論依據是物權變動公示公信原則,抵押權是物權,必須登記公示後方發生變更法律效力。但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規定:「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據此觀點,抵押權隨主債權一並轉讓而未登記,該抵押權不消滅。只是主債權的受讓人若想實現其抵押權,須以進行變更登記為前提。 大部分學者認為,主債權與抵押權之間是主從關系。按民法理論基本原則,從「當然隨主權利」轉讓,這種性質類似或等同於「法定」的轉讓。《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主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此轉讓有效,無須重新進行登記。 二是主債權轉移後,抵押權轉移生效時間如何確定?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但正如前述,主債權轉讓則抵押權一並轉讓,無須辦理變更手續。受讓人受讓主債權後,即取得原主債權人的法律地位,理應承繼原主債權人包括抵押權項下的全部法律權利義務,受讓人受抵押權保護的時間應與原主債權人受保護的時間一致,自其初始登記之日起算,否則,與物權法「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的規定相悖。 三是預告登記的抵押權轉移能否對抗申請保全的第三人?在解答這個問題以前,我們首先應理清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房屋能否查封?所謂預告登記,是為保全一項旨在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能夠優先實現而進行的登記,是一種請求權。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權利」也是可以作為被查封的對象。《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5條規定: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也就是說,辦理了預告登記的財產是可以查封的。 根據上述分析,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許多法院處理不動產抵押擔保的債權轉讓訴訟案件時,通常認定債權受讓人即使未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轉讓登記手續,也在其受讓主債權的同時,自然取得了擔保該債權的不動產抵押權。這種觀點被認為是正確的,與物權法等法律規定精神相一致。但由於在理論上存在一定的爭議,基於謹慎原則考慮,銀行盡可能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減少對方提出抗辯的空間。 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房屋被查封後,根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雖然預告登記的抵押權與正式登記的抵押權有所區別,但本質上是一致的,查封不能影響抵押權的效力。當然也不能影響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轉移處置。
4. 物權法-擔保
抵押: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物,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就該財務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債權人基於抵押而向有的就該抵押物的優先受償的權力即抵押權。
若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仍然成立並生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說第三人如果為善意,則買賣行為有效,銀行不得就此貨車請求行使抵押權,但對於貨車所得價款享有物上代位權。對於保險賠償同樣適用物上代位。
5. 我的房屋即將拆遷,但是我的房屋已被我抵押到銀行貸款,請問這種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啊,是那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根據上述規定,你的房屋為抵押物(即擔保財產),在擔保期間,房屋即拆遷(即將被徵收),此時,擔保物權人(即享有抵押權的銀行)可以就你所獲得的補償金優先受償;當然如果銀行的債權還沒到期,你可以將獲得的補償金辦理提存公證,在銀行的債權到期後以該提存的財產來進行償還。
6. 請問擔保人擔保銀行貸款的協議怎麼寫
直接找您的個貸客戶經理說明情況,買車人的還款來源為第一還款來源,汽車抵押為第二還款來源,擔保為第三。銀行會分別調查和審核這些還款來源,擔保是需要法律認可的,所以客戶經理會出具標准格式的協議,並於有關部門協調以使這些協議具有法律效益而保護各方利益,屆時請咨詢個貸客戶經理,他們會積極給您幫助的,因為這是他們的工作和義務。
7. 擔保的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如甲以自己所購的房子作抵押向銀行貸款40萬元買房,此處設定擔保物權就是為了確保銀行40萬元債權的實現,甲到期不能償還貸款,銀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於1995年制定擔保法,規定了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五種擔保形式,其中抵押、質押、留置屬物權擔保。物權法對抵押、質押、留置三種物權擔保形式作了進一步的補充、修改、完善。對擔保物權適用的范圍及反擔保,擔保合同的屬性及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債權人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系,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對抵押、質押、留置三種物權擔保形式與具體運用都作了更為全面、具體的規定。
8. 律師為法律顧問單位銀行出具的關於貸款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意見書,事後發現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有問題是否犯
1、雖然最終是銀行決定放貸與否,但律師作為具有專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其受銀行委託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銀行作決定的重要參照資料之一,而律師並沒有按照協議書對此進行盡職調查,導致《法律意見書》內容失實,從而影響銀行決策。
2、律師意見是貸款中的一個環節,是貸款的條件之一。律師作為第三方機構就是要為銀行提供專業的服務。在「銀廣廈」案件中,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第三方機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導致股民損失,也被追究了相關法律責任。
3、銀行之所以聘請律師對資信進行審查就是需要律師提供專業的意見,律師應該從專業角度去建議銀行該如何審查。
9. 法律意見書中銀行分行應怎樣描述
建設銀行裝修貸款申請:
一、借款人申請借款申請人到銀行分行各支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分理處、營業部領取並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申請表》,並向貸款銀行認可的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提供如下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貸款銀行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證明;
(三)有抵押或質押財產權利憑證清單、權屬證明及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四)有與裝修簽訂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工程施工》,裝修必須是與建設銀行分行簽訂《合作協議》的;
(五)有所裝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備案的租賃;
(六)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調查(裝修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對借款申請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在收齊上述材料 5個工作日內出具《法律意見書》或通知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人並退還其全部資料。
三、銀行審批貸款銀行接到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後,進行復審。
四、借款申請人開戶和辦理保險手續貸款銀行同意發放貸款後,應通知借款申請人到本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賬戶(存摺、儲蓄卡、信用卡),作為歸還貸款的指定賬戶。對以抵押方式申請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銀行應指導其正確填寫保險單並交納保費。
五、簽訂借款借款人持活期儲蓄存摺或儲蓄卡或信用卡、保險單據正本到貸款銀行簽訂借款。
六、借款生效,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
七、貸款額度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起點為 3000 元 ( 含 ) 。採取抵押方式擔保的,抵押物須按建設銀行有關規定進行價值評估,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採取質押方式擔保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質押權利憑證價值的 90% ;採取信用或第三方保證方式 ( 保證人為自然人、法人 ) 擔保的,根據借款人或保證人的信用等級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60 萬元。
八、貸款期限最短期限為半年,最長期限為 5 年 ( 含 5 年 ) 。
九、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並可在人民銀行規定的范圍內實行上下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