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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變更抵押登記規定

發布時間:2021-07-14 20:47:14

① 貸款合同展期,抵押物是否需要重新進件或者進行變更

主債權展期的,如果要繼續以之前的抵押物擔保債權的實現,應當另行登記。

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② 銀行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依據

必須依據有關法規,按操作程序辦理。 首先,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這就是說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要求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的抵押物登記手續。

房產抵押貸款是借款合同中最常見的一種擔保形式,它具有放款數額大,信貸風險系數小的特點。然而,有的信貸工作人員不按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業務,出現了一些不該發生的房產抵押貸款業務行為,防範房產抵押貸款業務風險,必須依據有關法規,按操作程序辦理。

從銀行貸款,肯定是要辦理抵押,這種抵押屬於法定抵押,是需要經過登記的。《擔保法解釋》第47條規定,正在建造或尚未建造的房屋可以抵押。因此,抵押是有法律依據的。

③ 房貸抵押變更手續是什麼

抵押貸款操作流程有:
1.提交申請:
申請人向貸款機構提交申請,並填寫申請表格,並註明貸款用途、金額及貸款年限等內容。
2.准備材料:
申請人按照貸款機構的要求准備好所需的資料、證件等,包括貸款人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婚姻證明等資料。
3.評估與審批:
貸款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資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人的各項資質進行評估。
4.簽訂貸款合同:
審批通過後,貸款機構與申請人簽訂貸款合同。
4.辦理公證手續:
申請人對所抵押的物品進行公證,並填寫抵押協議,並最終簽字摁手印確認後,由公證人員進行公證。
5.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申請人持有關抵押物證書、貸款合同,前往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6.發放貸款:
貸款機構按申請人要求,在約定時間內發放貸款。

個人貸款合同變更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有名合同,其變更條件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貸雙方主體、借貸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幾大要素。以下我們就對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從這幾個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為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時,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合(以下簡稱債權人),在沒有第三人保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合(以下均簡稱為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擔保人。因此我們的主體變更分析將在假設其他所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獨立分析每一個主體變更時對債權風險產生的影響。
(一)債權人變更
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於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則多指基於贈與、法人型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
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本不會出現,因此我國擔保法作出了具體規定,第61條雖有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此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對第61條作出了限制性解釋,其第2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現實中因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轉讓出去。且其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第9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且存在抵押權一並轉移的效力。最高額抵押權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
①此外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未確定前,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一致,欲將某一筆單項債務轉出,根據民法當事人自治原則,從法理上講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額抵押權不是從屬於每個具體的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不斷發生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每個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是意味著該債權脫離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但是抵押權並不隨同轉移給受讓人,債權額不再計入最高抵押擔保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內,且該債權轉移後變為無擔保普通債。該行為實質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變更。被擔保債權范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類型來決定的,所以范圍變更實質上又意味著基礎法律關系的變更。

⑤ 如何變更貸款合同,購房合同

這可以用轉按揭的辦法。
目前,個人住房轉按貸款一般是發生在同一銀行之間,

首先是銀行將重新審核「按揭房」的合法性,並按照新買主的收入情況,重新審核新買主也就是新的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並確定新買主的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其次是銀行核實新的保證人資格或落實新的抵押物。

第三,新買主經審核合格後,如果轉讓的房屋產權證還沒有辦理,那麼新買主可與開發商簽訂新的購房合同;如果房屋產權證已經辦理,那麼新舊買主可直接簽訂購房合同。

第四,如果新買主用新購置的房產作抵押,則須重新為抵押物辦理保險。

第五,銀行與新買主就新的貸款金額和抵押物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發放貸款。同時,終止原借款合同,收回原貸款,撤消原抵押登記手續。
如果購房人還未還清購房貸款,並且還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前,那麼需要辦理再轉讓時,該購房人需要與開發商之間簽署中止買賣合同的協議,由新的購房人與開發商簽署新的買賣合同,同時銀行對新的購房人資信進行審查後,由貸款銀行與新購房人簽署新抵押借款合同,同時中止您與貸款銀行之間的抵押借款合同。

⑥ 借款合同變更有幾種情形

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有名合同,其變更條件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貸雙方主體、借貸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幾大要素。以下我們就對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從這幾個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為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時,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合(以下簡稱債權人),在沒有第三人保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合(以下均簡稱為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擔保人。因此我們的主體變更分析將在假設其他所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獨立分析每一個主體變更時對債權風險產生的影響。 (一)債權人變更 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於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則多指基於贈與、法人型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 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本不會出現,因此我國擔保法作出了具體規定,第61條雖有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此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對第61條作出了限制性解釋,其第2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現實中因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轉讓出去。且其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第9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且存在抵押權一並轉移的效力。最高額抵押權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 ①此外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未確定前,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一致,欲將某一筆單項債務轉出,根據民法當事人自治原則,從法理上講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額抵押權不是從屬於每個具體的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不斷發生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每個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是意味著該債權脫離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但是抵押權並不隨同轉移給受讓人,債權額不再計入最高抵押擔保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內,且該債權轉移後變為無擔保普通債。該行為實質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變更。被擔保債權范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類型來決定的,所以范圍變更實質上又意味著基礎法律關系的變更。通常這種變更表現為: (1)以某類債權替代原有類型的債權; (2)追加其他類型的債權; (3)排除原有債權中的某類債權; (4)還可追加某個特定債權。 ①這些變更不需要得到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須是在抵押權確定之前進行,否則是無效的,而且變更登記是變更的生效要件,如果當事人未在抵押權確定之前辦理變更登記的話,將被視為沒有變更。 ②《物權法》第204條也承認了這一行為的債權轉讓效力,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對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前的債權轉讓問題已經有所轉變,持肯定態度,甚至給出了一定的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空間。但作為銀行等類似的金融機構,在不同地位情形下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1)作為債權人簽訂合同時,為防範自身風險,最好在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就約定選擇債權轉讓但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的約定方式,更有利於保護己方利益; (2)作為第三人接受債權轉讓時,則應要求其最高額抵押權一並轉讓,因此類轉讓現已被法律允許,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對其合法權益的最大保障。 (二)債務人變更 債務人變更可因多種原因發生,主要有債務承擔、債務人合並分立、追加債務人、多個債務人中個別債務人退出等表現。特別是一旦發生債務承擔,則對最高額抵押權的影響根據債務承擔的不同種類而不同。筆者在關於前文中已明確債務承擔的類型,即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在經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效力,則也必須經過抵押人的同意,並且這種同意需要以書面合同或者多方協議書的方式進行固定。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對抵押人最終是否會承擔債務影響重大。但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也即新加人債務人的情況下,對與抵押人來說實際上是減低了其擔保風險,從理論上說可以不經其同意對其產生效力。 但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如 (1)債務人和抵押人重合則當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承擔變更時,僅需債權人同意即可; (2)債務人和抵押人重合,當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承擔變更時,如仍需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雖實際上也減輕了債務人的負擔,本不需要更多的手續設定,但其作為擔保人的身份即將獨立行使其擔保人的權利,如能經其書面同意再轉讓,會使得整個證據鏈條更為完整、嚴謹; (3)債務人和抵押人分離,則無論哪種方式產生的債務承擔,都需經抵押人書面同意。

⑦ 借款合同變更的幾種情形麻煩告訴我

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有名合同,其變更條件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貸雙方主體、借貸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幾大要素。以下我們就對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從這幾個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為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時,
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合(以下簡稱債權人),在沒有第三人保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合(以下均簡稱為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擔保人
。因此我們的主體變更分析將在假設其他所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獨立分析每一個主體變更時對債權風險產生的影響。
(一)債權人變更
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於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則多指基於贈與、法人型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
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本不會出現,因此我國擔保法作出了具體規定,第61條雖有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此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對第61條作出了限制性解釋,其第2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現實中因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轉讓出去。且其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第9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且存在抵押權一並轉移的效力。
最高額抵押權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

⑧ 合同變更,抵押未變更登記,乙銀行能否優先受償

這個不同人有不同看法。你可以從原主合同未生效,隨之的抵押合同也未生效為由抗辯,但是對方也會以下面的話抗辯:雖然主合同變更,但是變更的只是金額,債權關系不變,而且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法律規定優先受償權,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既然已辦理抵押登記,後來並未提起這個,說明雙方是默認的,畢竟沒有必要再去為了合同數額的改變重新辦理抵押登記,第一種說法有道理,但是債權人用第二種說法更符合法律,有爭議,就看律師怎麼打了,兩邊都有法律依據,我想告訴你的是法院可能會更支持債權人,但是也並不一定,法條的話你去看看擔保法41 42 要想贏還的找個好律師,本身你不佔優勢

⑨ 如何辦理銀行抵押變更手續

遞交材料,提出申請,擬抵押房產的有權處分人和其他權利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房產評估機構對所抵押房產出具的評估報告,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在抵押期間沒有銀行的證明,房產證上的一切信息都無法變更。除非銀行同意出證明材料但是通常意義上銀行是不會出的,因為房產證變更了相應的抵押證也要變。

律師應當合理地提示委託人,債權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後,雙方應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就該合同項下的抵押物進行登記,債權人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享有抵押權,債權人所接受的抵押物,均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物的登記日期不得遲於抵押擔保債權的實際生效日期,或商品交易中合同約定的商品所有權轉移的日期。

(9)貸款合同變更抵押登記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房產抵押貸款是建立在房屋上的,房屋的產權要清晰,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能在房產市場上進行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並且在貸款之前未做過認可抵押貸款。另外需要注意房屋的房齡加上貸款期限不能超過40年。

房屋抵押貸款也會涉及到今後每月還款的問題,所以貸款機構會審核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人要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並且有還款能力,沒有違法的行為合逾期還款記錄,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有效的權利質押擔保或者合法有效的房產做抵押擔保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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