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找擔保公司做的貸款,貸款人配偶也需要一起簽字,對配偶有什麼風險
銀行現在做對公貸款除了抵押擔保質押之外,一般都需要股東和法人代表簽個人連帶責任保證,這就是說一旦出現違約風險除了抵押擔保質押方式來保障償還銀行本金利息外,如果不夠還需要簽署個人連帶責任的股東和法人的個人資產來做償還。但是很多個人資產難以劃分或者處置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知曉同意才行,這就規避了銀行可能會碰到的在處置個人資產時配偶一方因不知情產生的抗辯,實際上是銀行保障自身利益降低法律風險的一種措施。
如果你老公公司無法按時還本付息,首先是擔保公司做償還,如果擔保公司拒絕償還就要走法律途徑了,理論上是需要你們共同財產來償還的。
⑵ 丈夫在銀行擔保合同上簽上妻子的名字,並按下丈夫的指紋,貸款已放出。
銀行有可能會主張是表見代理,即雖然妻子沒有授權丈夫在合同上簽字,但是因為你們的夫妻關系有理由相信這是經過你們合意的。主張表見代理的話,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該擔保合同是有效且需要被履行的。
⑶ 人民銀行規定擔保合同擔保人簽字效力情況:妻子未經本人同意,以丈夫名義在銀行貸款擔保合同上簽字,誰
這個丈夫都沒有知情權,應該來說貸款是貸款不了的,除非這個妻子的徵信情況比較好。承擔責任的話,還是貸款人跟擔保人呀。
⑷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⑸ 妻子貸款丈夫簽字,丈夫是不是屬於擔保人
你和妻子是共同貸款人,不屬於擔保人。
⑹ 銀行貸款,夫妻同為第一擔保人,但妻子未在貸款合同上簽字,是否視為無效貸款
不會,這不影響合同成立,但是一份有漏洞的合約,妻子未簽字,可免除其責任,但作為丈夫,一旦合同出現違約,其是應該承擔責任的。
⑺ 丈夫借款妻子簽字擔保,如丈夫願一人承擔還款,妻子是否免責
丈夫借款,妻子簽子擔保,這個屬於夫妻共有債務,如果丈夫一個人願意承擔還債,那麼妻子也不用還債了,但是趟有擔保義務。
⑻ 我老婆用他的財產擔保貸款我是他老公簽字嗎
這個是不可以的。擔保貸款的協議上有明確的規定必須本人簽名。
⑼ 丈夫向銀行貸款做生意,銀行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妻子簽字了。妻子是不是擔保人貸款到期還不出,妻子有連
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牽涉共同財產,當然需要妻子簽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