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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貸款可用公司資產擔保嗎

發布時間:2021-07-15 21:37:15

1. 企業之間借款另外企業擔保合法嗎

通過銀行以委託貸款的形式是合法的

近日,某企業財務人員來電話咨詢。他說,企業將自有的閑置資金300萬元暫借給另一家企業,時間6個月,協議規定不用支付利息,6個月後還款時也確實沒有支付利息。這種情況該企業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業的自有閑置資金,而是企業從銀行貸款而來,又無償供另外一家企業使用,該企業用不用納稅調整?如果這些銀行貸款享受了財政貼息待遇,該企業又該如何處理?
非關聯方無償讓渡資金沒有納稅義務
關於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於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存在以低於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關聯方讓渡資金需納稅調整
無償讓渡資金不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前提是企業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如果存在關聯關系,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企業所得稅關聯企業調整,也存在著特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於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響國家整體稅收利益,原則上不用進行調整。但如果關聯方存在稅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稅率,而利息扣除方為低稅率,不支付利息的話,則有可能引起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應進行調整。另外,需要明確的是,此種關聯方交易不做調整僅僅限定的是企業所得稅,而營業稅如果不符合獨立企業條件,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關於企業咨詢的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一家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如果企業將銀行借款全部無償讓渡他人使用,且該筆銀行借款享受了財政貼息待遇,根據《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收到的財政貼息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向銀行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調增額度為向銀行支付的全部利息,而不是扣除財政貼息後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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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財產能為個人借款做擔保

問題:甲公司欲想某銀行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乙公司同意用其全部資產(現有資產和即將取得的財產)為甲公司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上述公司向哈爾濱公證處咨詢:乙公司能否用其全部資產為甲公司向銀行借款做擔保?如果辦理該擔保合同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哈爾濱公證處丁龍公證員解答:一、乙公司可以用其名下的資產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只不過需要經過乙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同時,需要相關的有資質評估部門對乙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二、到哈爾濱公證處申請辦理擔保合同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1、甲乙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銀行的資質證明材料等;2、法定代表人如果不能親自辦理的,需要提供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3、提供擔保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以確定擔保財產的價值;4、擔保合同文本若干份;5、哈爾濱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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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法人貸款,本公司可以擔保嗎

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問題4: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應如何把握債權人的充分注意義務?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對外擔保效力如何?相對人是否有審查公司章程的義務?(舟山中院、寧波北侖法院、玉環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接受《人民司法》記者訪談時,就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問題闡明了原則意見(載《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實踐中傾向認為,公司章程關於公司擔保能力、擔保額度以及擔保審批程序等方面的規定,系調整公司內部法律關系的規范,在公司內部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通常不能對抗擔保債權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以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為由主張擔保關系無效的,除非涉及公司為內部人員提供擔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是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遵守的特殊規定,該規定是強制性的,應為擔保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當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而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協議時,債權人應當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交易行為的規定,了解股東對相關人員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擔保協議被認定為未生效,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債權人如果不能證明其盡到了充分注意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公司因締約過失承擔賠償責任後,因無法向主債務人追償而產生實際損失,公司或公司股東可以請求相關責任人員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前述意見,應當注意的是:

(1)債權人在接受擔保前,是否有查閱提供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2002)民二終字第45號案(載該院民二庭編《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卷)判決理由認為,公司不能以董事違反章程越權簽訂合同的理由對抗其他第三人。但該案件系不適用修訂後公司法的案件,審判實踐中對於該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結合章程作為公司自治規則的特徵和我國尚未建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開放查閱的現狀等因素,認為債權人不負有審查公司章程真實性的義務的觀點,有相應的依據。前述宋曉明庭長提及「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針對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規范性文件與去年發布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作為銀監會的貸款新規,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范框架,將作為我國銀行業貸款風險監管的長期制度安排。貸款新規主要從規范貸款業務流程、防範貸款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實施,對於審理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中涉及對擔保債權人注意義務認定的影響,需要在審判實踐中進一步關注。

(3)涉及債權人注意義務審查和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爭議的相關案件,應把握債權人、股東利益的適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7期公布的該院終審的(2006)民二終字第49號案件裁判摘要認為,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當公司債權人與公司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該裁判要旨體現的民法解釋學方法,對審判實踐具有參照價值。

(2011年)問題40.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金華中院、江干法院、溫嶺法院)

這一問題在我庭《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號)問題4的解答中已經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人民法院報》撰寫《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思考》一文,就這一問題提出基本思路,我們在實踐中要注意統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來。

首先,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而如果公司是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擔保,同條第一款則規定由章程決定究竟是需要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決議。可見,並非公司對外提供的所有擔保都需要股東會作出決議。只有在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時,是否經過了股東會決議同意才應成為公司擔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比如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直接在為股東的擔保函中簽字確認的),有觀點認為擔保應無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要求由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按照該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東會決議,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為由來主張自己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東會決議時,債權人並不構成善意,債權人此時應當屬於《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以該擔保應當無效。而且,這種觀點進一步認為,由於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擔保歸於無效,所以該款在性質上屬於效力性強制規范。

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也不宜籠統認定該擔保無效,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判斷。對封閉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於股東人數少,股東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層與股東並未實質性地分離,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仍有一定的影響力,該類事項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但通常也不違背股東的意志。況且封閉性公司不涉及眾多股民利益保護、證券市場秩序維護等公共利益問題,因此,能否絕對地以未經股東會決議為由認定擔保無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眾公司,比如上市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審查該擔保是否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的擔保,屬於重大違規行為,侵害了眾多投資者利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應當認定無效。尤其是在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是商業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時更是如此。應當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接受擔保時對股東大會決議僅負形式審查的義務,不應要求其進行實質審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東大會決議是偽造的,也不應影響擔保的效力。

4. 公司用公司資產做抵押貸款擔保人有連代責任嗎

擔保人就是擔保借款人會按時還貸。
如果借款人開溜,擔保人當然必須承擔責任

5. 用一個公司名義借款,另外一個房地產公司的資產作為擔保抵押物,如果無法還款,對借款公司法人有什麼影響

這個銀行貸款到期不還的話 如果銀行有抵押權 一般是先要求借款人以現金方式償還(發出催收通知) 如果不能以現金償還。。這個時候 銀行會實現抵押權。。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 銀行可以直接(以前是必須訴訟)請求法院拍賣 折現 變現抵押物來實現債權
至於採用拍賣方式來實現的時候 拍賣價值都是公開拍賣的成交價為准 低於債權的部分 銀行可以繼續向借款人或者擔保人追索 超出債權的部分(一般是成加價 扣除貸款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如保全費 訴訟費 等等) 要返還抵押人
根據擔保法的解釋 銀行債權的實現如果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 那麼是「先物後人」的次序來追索
對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而言 這個是直接影響其信用度的。。。當然不會直接卷進法律糾紛中 畢竟是以公司的名義貸款

6. 能否用自己開設的公司資產,做銀行抵押來貸款

通常銀行只接受固定資產和不動產作抵押,當然需要財產權利屬你,否則無法批復銀行貸款額度。當然,尋找擔保也可以。
或者如果你的貸款額度不大,可以通過中小企業擔保中心等方式貸款,畢竟作抵押貸款,會把你的貸款額度和你的財產比例壓的很低。
一些外資銀行可以做免抵押小額貸款,如渣打、匯豐等行,但超不過100萬,而且年息很高,在18%-20%,也可以考慮一下。

7. 以公司名義貸款,抵押物是不是一定要屬於公司

不一定是本公司,可以是其他公司甚至是個人的資產。

與本公司資產抵押要求一樣,權屬要清晰,沒有瑕疵,產權人要自願為你提供抵押,貸款審批後辦理抵押手續、要簽訂抵押合同。

銀行會和管理你公司的資產一樣進行貸後管理的。

8. 公司向銀行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及項目貸款)一定有擔保公司擔保嗎

如果你們公司沒有銀行認可可以抵押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話,那麼只能採取第三方擔保的方式。可以找擔保公司,或者其他的有實力的公司(其實只要銀行認可有能力擔保)。

9. 公司能否用其名下的全部資產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求解答

問題:甲公司欲想某銀行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乙公司同意用其全部資產(現有資產和即將取得的財產)為甲公司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上述公司向哈爾濱公證處咨詢:乙公司能否用其全部資產為甲公司向銀行借款做擔保?如果辦理該擔保合同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哈爾濱公證處丁龍公證員解答:一、乙公司可以用其名下的資產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只不過需要經過乙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同時,需要相關的有資質評估部門對乙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 二、到哈爾濱公證處申請辦理擔保合同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甲乙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銀行的資質證明材料等; 2、法定代表人如果不能親自辦理的,需要提供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 3、提供擔保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以確定擔保財產的價值; 4、擔保合同文本若干份; 5、哈爾濱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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