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抵押貸款的優點有哪些
房屋抵押貸款的優點;
1、利率相對較低。由於有抵押物的存在,房屋抵押貸款利率較低,一般為基準利率上浮10%-30%。相對無抵押貸款來說,此點優勢明顯。
2、貸款期限較長,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但借錢方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能多於70年。
3、貸款額度較高。其貸款額度通常是房屋評估價值的50%-70%,最高上限為1500萬元。具體來說,貸款產品住宅的抵押率最高可達70%;寫字樓和商鋪的抵押率最高可達60%;工業廠房的抵押率最高可達50%。基本上可以滿足廣大借錢方對錢的使用需求。
4、審批率相對高。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對銀行來說肯定會減少放款的風險,正因如此,在其他的方面的要求上會相對寬松。借錢方只需有穩定的工作和良好的信譽即能獲貸,通常銀行對借錢方的收入水平和工資發放形式沒較高要求。(現金發放形式需有半年內的自存流水)
5、能用他人房屋做抵押。假使借錢方名下無房產但借錢方若具備還款能力,也能使用親屬或朋友名下的房產作為抵押物,前提是抵押人要出具同意抵押聲明材料,並且要同時滿足抵押人年紀在65歲以內方可申辦。
6、還款方式靈活。與無抵押貸款方式不同,借錢方對還款方式的選擇面較寬。一般有一次性還本付息法(特指貸款一年期以下及一年期)、等額本金法和等額本息法。
7、一次抵押,循環使用。現在許多銀行都推出了房屋一次抵押,循環貸款的方式,以中國銀行的個人循環抵押貸款為例,其只需用戶申辦一次房屋抵押手續,即可支持借錢方在授信額度內循環借款,隨借隨還的操作。而其他的銀行同類產品均大同小異。
8、借錢方可在還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償還貸款。在貸款到期日前,借錢方可提前部分或全部結清貸款。不過須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前向銀行提出申請,由銀行審批後到指定會計櫃台進行還款。貸款結清後,借錢方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憑證領回由銀行收押的法律憑證和有關證實文件,並持貸款結清憑證到原抵押登記部門申辦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㈡ 貸款業務對商業銀行的作用
信貸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贏利手段。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業務,通過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後獲得利潤。
由於放款脫離了銀行的控制,不能按時收回本息的風險較大,所以對信貸應在遵守合同法和貸款通則的基礎上,建立嚴格的貸款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建立貸款關系,貸款申請,貸前調查,貸款審批及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收回與展期,信貸制裁等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2)抵押貸款對銀行好處擴展閱讀:
貸款種類:
1、根據貸款主體的不同,貸款可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三種。其中委託貸款指委託人提供資金,銀行作為受託人按委託人指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等條件辦理貸款的手續,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的風險。
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銀行發放的貸款。
2、根據借款人信用的不同,貸款還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票據貼現等種類。
3、根據貸款用途的不同,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工業貸款、農業貸款、消費貸款和商業貸款等種類。無論何種貸款,除了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外,其他的借款人均應提供擔保。
㈢ 銀行汽車抵押貸款有什麼好處
銀行的好處:
做業務、賺收入。
借款人的好處:
沒有足夠的錢可以先開車。
雙方都有好處,所以生意才能成交。
㈣ 房產抵押貸款有哪些優缺點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㈤ 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這三個在商業銀行中的作用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開行政法[1996]240號)
各廳局、直屬單位,分行、各代表處: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已經行務會討論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貸款的抵押、質押擔保行為,明確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開發銀行發放的各類人民幣貸款。
第三條貸款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財產的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抵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開發銀行為抵押權人。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四條貸款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本規定第十條所列財產移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質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開發銀行為質權人。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質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五條抵押、質押擔保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開發銀行各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具體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業務;政策法規局負責對該項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抵押物、質物的選擇
第七條抵押人、出質人對其提供的抵押物、質物應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
第八條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價值確實可靠、易於出售、法律允許轉讓、能夠變現的財產作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築物;
(二)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定著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一並抵押;
(三)機器、設備,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
(四)依法允許抵押的,並經開發銀行認可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九條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財產為抵押物: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文物;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的財產;
(四)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五)已經折舊完或者在貸款期內將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淘汰、老化、破損和非通用性機器、設備;
(六)海關監管的財產或者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銷的財產,尚未付清款項的財產;
(八)農村和城市郊區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無地上定著物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九)生活福利設施等不能強制執行或者處分的財產;
(十)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或者權利;
(十一)開發銀行認為不宜作為抵押物的其他財產。
第十條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依法允許轉讓的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股票;
(三)開發銀行認可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動產或者權利。
第十一條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記手續的動產或者權利;
(三)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不可轉讓的動產或者權利。
第三章抵押權、質押權的設定
第十二條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時,抵押人、出質人應向開發銀行提交以下需要審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的抵押人、出質人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質物清單以及證明抵押人、出質人對抵押物、質物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權屬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險單;
(四)開發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抵押人、出質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其提交經國有資產管理局認可的財產權屬憑證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的,該公司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未設董事會的,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批准);股東一方以其在該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須向開發銀行提交其他股東已同意的書面文件。
第十五條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質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質人為全體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財產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僅限於抵押人或者出質人所有的份額,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權處分該份額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條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使用證;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建築物產權證。
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文件,並經批准機關和海關認可。
第十七條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並向開發銀行提交為保證執行抵押協議與承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已經出質的動產、權利,未經開發銀行同意,出質人不得使其消滅或者變更。
第十九條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該抵押權為不可分的擔保物權。
第二十條貸款本息未償清前,抵押人請求對已抵押給開發銀行的抵押物的抵押價值以外再設定抵押的,信貸業務部門應對抵押人的書面請求進行認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及時書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條抵押人以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設定抵押的,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後,可將其權利讓與他人,轉讓金須提存或者用於提前償還擔保貸款。
第二十二條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信貸業務部門須書面通知有關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不得對其掛失,待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後,方可同意設定質押權。
第四章抵押物、質物的審查和估價
第二十三條信貸業務部門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質物清單後,應根據抵押物、質物合法性、實際價值、風險程度、變現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狀況、評估的技術條件等因素,按本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抵押物、質物進行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質押:
(一)抵押物、質物符合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范圍,並能夠流通、轉讓和變現;
(二)抵押物、質物為抵押人、出質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處分權,產權證書真實有效,共有財產已徵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如對財產權屬有異議,應辦理公證;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或者先行全額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額抵押,則抵押物價值大於原擔保的貸款余額部分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且原抵押權人已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質物價值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
(五)對抵押物進行實地審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應與抵押物產權證書所指向的財產標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辦妥保險。
第二十四條在選定抵押物、質物並驗證抵押物、質物的產權、使用權證明後,信貸業務部門要做好抵押物、質物的價值估價工作。抵押物、質物的價值由抵押人、出質人估價或者抵押人、出質人委託開發銀行指定或者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估價,信貸業務部門審核確認:
(一)各類固定資產的價值,按扣除已提折舊並考慮完好程度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機關規定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標准和方法確定;
(三)各類有價證券的價值,以該種有價證券的面值金額確定,股票可按設定抵押日當地證券市場買賣平均成交價計算的金額確定;
(四)進口設備(含舊設備)的價值按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估價確定;
(五)其他抵押物、質物的價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估價,並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第五章抵押、質押率和抵押、質押期限
第二十五條抵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抵押物作價現額之比。質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質物作價現額之比。
抵押率、質押率應根據抵押人、出質人的資信程度、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風險、折舊率、抵押物的磨損程度、市場價格變化以及抵押物、質物估價的可信度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開發銀行根據抵押物、質物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抵押率、質押率:
(一)建築物、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等,根據該不動產的地點、建築年限、類型、實用性和實用價值以及流動性確定,一般不得超過70%;
(二)機器、設備等動產,一般不得超過50%;
(三)有價證券根據其易售性和證券發行單位的信用等級確定,其中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部分信譽高、價值穩定、風險小、易於轉讓的企業債券,一般不得超過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過50%。
第二十七條抵押期限、質押期限應約定為:從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擔保的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第六章抵押、質押協議和抵押物、質物登記
第二十八條抵押人、出質人設定抵押權、質押權時,抵押人、出質人須與開發銀行簽訂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並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擔保的貸款種類、金額和借款期限;抵押、質押期限;擔保的范圍;抵押物、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質物移交的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條抵押人以本規定所列財產設定抵押的,須在抵押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到以下機構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協議自抵押財產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機構登記;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抵押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在運輸工具發證機關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在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六)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登記。
第三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須將抵押物登記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憑證以及登記文件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第三十二條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須妥善保管抵押物,對其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和處於良好的可使用狀況的責任,並隨時接受開發銀行的檢查。
第三十三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須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協議自股票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票、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押協議自有效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以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協議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質押期間,出質人須將質物及其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開發銀行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設定抵押前,抵押人須將抵押物按開發銀行確定的險別到開發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並要求:
(一)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抵押物的總價值,抵押物的保險期限應長於借款期限1-3個月;
(二)抵押期間,保險單須載明開發銀行為抵押物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三)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者撤銷抵押物保險,如保險中斷,開發銀行商抵押人後,可代為投保,有關費有由抵押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辦理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公證。
第七章抵押物、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抵押或者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及時告知開發銀行,信貸業務部門應及時與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取得聯系,提出對抵押物、質物的處分意見,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政策法規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償清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二)抵押人、出質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產;
(三)抵押人、出質人擅自處分抵押物、質物;
(四)抵押人、出質人變更企業管理和經營體制,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分立、合並、有償轉讓、停業整頓、破產以及其他引起貸款債權債務關系變化和影響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履行的行為;
(五)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保證、抵押、質押,並與新老債務人重新辦理借款合同等手續。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
第四十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因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免賠或者依法不予賠償或者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開發銀行的款項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重新選擇抵押物或者採取其他擔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開發銀行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並將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一條抵押期間,未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因此造成開發銀行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四十二條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其載明的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借款合同履行期的,開發銀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存,並將兌現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三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的,開發銀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借款合同、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的約定採取拍賣、轉讓、兌現、貼現、折價抵債等方式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四十四條處分抵押物、質物後,價值超過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超過部分由開發銀行退還抵押人、出質人;價值低於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四十五條抵押人、出質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產,抵押物、質物不得列入解散、破產清算范圍,開發銀行有權單獨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辦理抵押、質押所需公證、登記、估價、保險、運輸、倉儲、保管等必要費用,由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外匯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管理在有關規定未頒布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開發銀行政策法規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1996年8月2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家開發銀行發布日期:1996年08月02日實施日期:1996年08月02日(中央法規) 聲明:
1.本人是文盲,以上內容文字均不認識,也看不懂是什麼意思。
2.此事與本人一點關系都沒有,只是本著「看貼(雖然看不懂)回貼,利人利己的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美德」,順便賺1個工分。
3. 本人在此留言均為網路上復制,並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對樓主觀點。
4. 如本人留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請網路管理員及時刪除本人跟貼。
5. 因刪貼不及時所產生的任何法律(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書法,公檢法,基本法,勞動法,婚姻法,輸入法,沒辦法,國際法,今日說法,吸星大法,與台灣關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條例)糾紛或責任本人概不負責。
6. 本人謝絕任何跨省追捕行為,如有需要請直接聯系樓主、原作者以及網路管理員或法人代表。
7. 此聲明最終解釋權歸本人所有。
㈥ 企業從銀行貸款的優點是什麼
1、費用少。相對於其他的融資工具,銀行貸款是成本最低的一種,銀行貸款的利率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利率高於小企業貸款優惠利率;信用等級低的企業貸款利率可能高於信用等級高的企業貸款利率;中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借款利率等。綜合起來,銀行貸款利率仍是具有比較優勢的。相對於其他貸款平台的企業貸款,銀行的企業貸款絕對是成本最低的一種貸款方式。因為,銀行的貸款利率低,還不用收取其它的中介費或手續費等雜七雜八的費用,可以為企業節省很多開支。而且,在銀行申請企業貸款還有可能可以拿到一定的貸款利率折扣優惠。
2、資金來源穩定。由於銀行實力雄厚,資金充足,資金來源也比較穩定。中小企業的借款申請,只要通過了銀行的審查,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並且滿足了貸款的發放條件,銀行一般總是能及時向企業提供資金,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
㈦ 房產抵押貸款會有哪些好處
當一個人急需大額度資金的時候,房產抵押貸款是比較常見的貸款方式了,雖然過程比較麻煩,但是相比其他貸款方式來說,房產抵押確實是很好的一種解決資金需求的方式。
下面,我們來介紹一下房產抵押的幾個好處:
貸款期限相對較長
與其他貸款相比,房產抵押貸款的期限是比較長的。授信期限一般是10-20年,最長授信期限可達30年。
利率相對較低
由於借款人是利用房產做抵押,銀行要承擔的風險就要比信用貸款類小很多,貸款人當然也會得到更高的利益。
審批合格率相對較高
由於提供的是房產作為抵押物,所以銀行的貸款要求、貸款條件方面都會有所寬松。
貸款額度相對較高
無抵押貸款一般是月收入的10倍左右,但房產抵押貸款最高額度可達房產評估價值的七成。
接受二次抵押
有些借款人的房子還在還貸,這種情況下申請抵押貸款,叫做二次抵押。大部分銀行是不接受二次抵押的,但是在房產余值足夠的情況下,也有很多平台是接受二次抵押的。
做房屋抵押貸款是件大事,畢竟房子是非常重要的資產。我們建議還是找像這樣正規的服務機構幫助辦理,既省掉麻煩,又安全可靠。
㈧ 向銀行貸款有好處嗎
那是有的,你要看如果說你有錢的話那麼你用銀行的錢去投資,因為你的投資不是說一天兩天就能回收的,如果說在這中間又有一個賺錢的好機會,那麼銀行貸款就是你就好的保證,但是這個銀行貸款只對有錢人,沒錢的話你是不要去想了,
㈨ 為什麼用房子做抵押貸款 他的的好處和優勢又是什麼
房屋抵押代開相比於其他貸款而言,利率比較低。
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流程:
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准備貸款要求的資料;
去銀行指定機構評估房產;
面前銀行;
銀行報卷和審批;
審批通過下批貸函;
到當地的建委做抵押登記,建委出它項權利證;
分行約額度;
銀行放款;
銀行貸後審查;
借款人償還本息。
㈩ 企業銀行貸款的優缺點有哪些
企業從銀行貸款的優點:
1、費用少。相對於其他的融資工具,銀行貸款是成本最低的一種,銀行貸款的利率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利率高於小企業貸款優惠利率;信用等級低的企業貸款利率可能高於信用等級高的企業貸款利率;中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借款利率等。綜合起來,銀行貸款利率仍是具有比較優勢的。
2、資金來源穩定。由於銀行實力雄厚,資金充足,資金來源也比較穩定。中小企業的借款申請,只要通過了銀行的審查,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並且滿足了貸款的發放條件,銀行一般總是能及時向企業提供資金,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
企業從銀行貸款的缺點:
銀行貸款的門檻高。銀行為了控制貸款的風險,往往對企業的資質、信譽、成長性等方面要求很高。而且銀行往往需要抵押物,但是中小企業大多數都沒有足夠的抵押物來做抵押,所以就導致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