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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日期過了多久催款

發布時間:2021-07-16 05:18:12

『壹』 超過訴訟時效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

超過訴訟時效後,債權人向債務人和擔保人發出借款催收通知書時,擔保人在上面簽字或蓋章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對此行為如何定性,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款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該批復雖然規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產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中斷)的法律後果,但是卻沒有針對擔保人在超過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期間後簽收催款通知書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也沒有詳細區分通知的內容對重新確認行為效力的影響。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綜上可以看出,超過訴訟時效或擔保期間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章的行為,在具體認定時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中的規定,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審查催款通知書的具體內容中有無還款期限和保證期間的內容。具體講就是,在審查催款通知書時,重點審查擔保人有無表示願意繼續擔保還款或者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則可以理解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了新協議,新協議對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擔保人沒有繼續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則不能視為重新確認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現實中,出借人往往以財務會計需要等為借口要求擔保人簽名確認,用以隱瞞此舉的真實目的,而擔保人則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識而陷入出借人設計的催債陷阱。因此,擔保人在簽收催款通知書時應就是否願意承擔責任作出明確表示,以減少因簽收行為可能帶來的訴訟風險。 (寶豐縣人民法院 張建立)

『貳』 催款日期過半年,我還負連帶擔保責任嗎

催款日期過半年,還在訴訟時效,還應承擔連帶的擔保責任。

連帶擔保責任是指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是一並要求債務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保證人承擔的責任的不同,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叄』 銀行貸款欠款追訴期是多久是永久還是有期限的

欠款法律追訴期也就是通常說的時效,分為兩種情況:

1、約定了還款日期的,此時的追訴期為還款日期起的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追訴期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的2年,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在兩年內,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除非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欠款合同20年內不主張權利,才會超出法律時效。

(3)擔保貸款日期過了多久催款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注意事項:

1、合理選擇貸款金額和期限:貸款金額的大小取決於根據個人的資金需求。在此前提下,需要考慮本人的經濟償還能力,避免每期還款金額過高,壓力過大。

2、貸款期限通常貸款期限越長,利率就會越高,借款人的利息負擔就會更大。一般汽車貸款一般為3—5年,房屋貸款10—30年。現行短期貸款利率分為半年和一年兩個檔次,並規定貸款期限半年以內的執行半年期檔次利率,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就要執行一年期檔次利率。

3、如果資金需求者貸款期限為8個月,雖然只超過半年期時間點2個月,但按照現行貸款計息的規定,只能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這樣無形中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負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追訴期

『肆』 欠銀行貸款十年了銀行沒催過現在來催一下,是不是已過了法律時效

是的,欠款法律追訴期也就是通常說的時效,分為兩種情況:

1、約定了還款日期的,此時的追訴期為還款日期起的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追訴期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的2年,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4)擔保貸款日期過了多久催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法律另有規定的,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公民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限從您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到侵犯的時間開始。但是,如果權利被侵犯超過20年,人民法院將不會對其予以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六個月內,如果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而無法行使武力時,應停止訴訟時效。從中止訴訟解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限。

『伍』 保證未屆滿接到催款通知,擔保人訴訟

超過訴訟時效後,債權人向債務人和擔保人發出借款催收通知書時,擔保人在上面簽字或蓋章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對此行為如何定性,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款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該批復雖然規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產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中斷)的法律後果,但是卻沒有針對擔保人在超過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期間後簽收催款通知書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也沒有詳細區分通知的內容對重新確認行為效力的影響。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綜上可以看出,超過訴訟時效或擔保期間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章的行為,在具體認定時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中的規定,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審查催款通知書的具體內容中有無還款期限和保證期間的內容。具體講就是,在審查催款通知書時,重點審查擔保人有無表示願意繼續擔保還款或者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則可以理解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了新協議,新協議對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擔保人沒有繼續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則不能視為重新確認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現實中,出借人往往以財務會計需要等為借口要求擔保人簽名確認,用以隱瞞此舉的真實目的,而擔保人則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識而陷入出借人設計的催債陷阱。因此,擔保人在簽收催款通知書時應就是否願意承擔責任作出明確表示,以減少因簽收行為可能帶來的訴訟風險。(寶豐縣人民法院張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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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擔保貸款到期後過了兩年,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柒』 一筆貸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後1年, 債務人又在催款單上簽字,不過簽在了擔保方,問有效嗎

有效: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7號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此復
根據以上司法解釋,該催款單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簽在擔保人一欄,僅屬於有瑕疵的問題,不影響該催款單的法律效力。

『捌』 給別人擔保借錢,已過還款日期幾年了,擔保人還需擔責任嗎

  1. 如果在還款日到期之日後的半年之內沒有找擔保人要過錢,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話,擔保人就絕對不需要再承擔擔保責任了。這是擔保法規定的。

  2. 即使債權人在借款到期之日起半年之內要求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在此後的連續2年之內沒有找擔保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起訴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仍然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了。這就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了。

  3.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玖』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在貸款到期後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催收,但催收單未標明保證期間,保證時效延續多久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在貸款到期後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催收,
保證期間中止,保證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拾』 被別人擔保貸款,四年過去了銀行沒有催款,也沒有約定還款日期

具體看你還款屆滿的期限,一般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推定為六個月,擔保責任的解除需要法院確認。
至於怎樣消除黑名單需要詢問當地銀行或咨詢中國人民銀行在當地的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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