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給別人擔保銀行貸款的問題
銀行貸款擔保人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兩種。一般銀行貸款償還時,首先要看您當初擔保時做的保證是連帶責任擔保還是一般責任擔保。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銀行可以選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在成為他人的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譽。一般來講,貸款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要想知道貸款人的信譽高低,可以根據自己與貸款人的平時接觸來判斷。還可以找貸款人人有經營業務的人或貸款人的其他熟人進行了解。切不可礙於親戚、好友、同事、同學、老上級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計後果,盲目地做擔保人,這種做法風險較大。
另一方面,還要摸清貸款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對擔保人來說,風險大小主要取決於貸款人償還貸款能力的大小,貸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越大,擔保人的風險就會越小。貸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財產多少和負債數額的大小決定的。故在提供擔保時,首先要看被貸款人能支配的財產是否可以償還貸款。再者要摸清貸款人負債的多少。如果貸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財產與貸款數額相差較大,或者被擔保人雖然有自己的財產,但負債累累,就不要為其提供擔保。
2. 擔保貸款循環使用需要什麼手續
不知道你循環使用是指如何循環,短貸長用是國內一種比較普遍的做法,就是指用短期借款長期使用。中間必然存在續貸的問題。即便目前市面上銀行鼓吹的N年循環貸,也是如此,每年都需要你還款再貸。
擔保貸款循環貸的話問題不在於貸款,而在於擔保,首先要簽訂最高額授信合同,在時間內,額度隨意使用,然後簽訂最高額抵押或信用擔保合同,在期限內擔保。然後授信合同項下簽訂單次的借款合同,不用另行簽訂擔保合同,而是與最高額擔保合同關聯,還款後借款合同失效,但只要在期限內,最高額授信合同和最高額擔保合同仍舊有效。
舉個例子,你最高額授信100萬,然後某人替你最高額擔保,期限是2015年12月4日-2018年12月3日,那麼在這個期限內你要用款的時候需要簽一個借款合同,借款比如50萬,就不用簽擔保合同了,借款期限是2015年12月比如10日-2016年12月9日,到2016年12月9日的時候,你還款了,借款合同隨之失效,不過最高額擔保合同仍舊有效,不用撤銷。而後你繼續貸款,期限是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9日,仍舊需要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仍舊使用第一次簽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為其提供擔保,以後都是如此,直到授信有效期即20151204-20181203的那個有效期結束。
這裡面有一點,最高額授信是有還款時間順延的,使用期會比授信期長半年。比如你授信期到2018年12月03日截止了,而你2018年比如10月又借了一次款,不是說你2018年12月03日就必須還款,而是說這個時間點之後還可以順延半年,最高額擔保合同也隨之順延。
這樣做的好處就是說不用每年都去做一次授信,不用來來回回的麻煩擔保人去簽擔保合同或抵押手續,只要一次,可以用好幾年。其他和借款沒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