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貸款10萬元,有三個擔保人,責任該如何劃分
具體責任要看擔保合同如何寫比如三人各承擔1/3的擔保,或者甲擔保3萬,乙擔保4萬,丙擔保3萬等,這情況下每人只擔負確立的部分貸款的擔保。也可不寫,這樣三人同等的擔保責任。
② 貸款人跑了,有三個擔保人被拘留,兩個擔保人交錢出來了,另一個擔保
沒錢取保,那就在裡面關著唄。
③ 我要貸款!需要幾個擔保人
要有親戚或者朋友的存摺(裡面有足夠的錢,同時對方沒有向銀行欠款)作擔保也可以,意思是說到期還不了,那銀行將從拿存摺中扣錢來償還。我貸款那時就使用親戚的。
④ 借款人坐牢 3個擔保人怎麼辦
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債務人是否坐牢對擔保責任的承擔沒有影響。具體擔保責任如下: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⑤ 高利貸三個擔保人,借貸人跑了,責任怎麼分
那要看做的是什麼擔保,一種是確認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擔保人才還。另一種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擔保人任何一方償還。如果當時沒約定,那就是後一種
⑥ 銀行貸款三個擔保人有兩個擔保人不同意換手續其中一人咋辦
如銀行仍換手續,該擔保人擔保責任解除。
如其他兩個擔保人一三人一致為條件,則換手續條件不成熟,換手續無效。
⑦ 銀行貸款共三個人擔保,借款人和其中兩個擔保人跑了怎麼辦
剩下的那個
擔保人
肯定會被銀行緊盯,多半會一邊協商一邊迅速起訴。如果銀行無過失,
連帶責任
基本是背定了。
所以啊別沒事幫別人擔保。哪怕是親兄弟,借錢可以,入股也能商量,但就是不要擔保。等被擔保人跑了你就知道這不是仗義,而是坑自己。
⑧ 朋友貸款我給他擔保,一共有三個擔保人,他弟弟也是擔保人之一。我想讓他和我簽一個反擔保合同
可以讓對方的弟弟簽訂反擔保合同。如果不是用對方夫妻共同財產,無需對方配偶的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九條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⑨ 同時貸款的兩個人可以互相做擔保人麼
可以的。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9)貸款三家擔保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