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貸款,借款人款項用途與合同約定不符,擔保人擔保責任是否成立
擔保人具有聯貸責任,借款人還不了或不管,你有責任清還借款及借款利息,還有起訴費,遇期加倍利息費和執行費等,兩條路,一是想法讓本人來還上,二是擔保人還上,否則麻煩更大!
2. 貸款用途與合同不一致,擔保人承擔責任嗎
要看合同和擔保具體是怎麼寫的,一般來講借款人挪用貸款形成了違約,貸款人有權向擔保人追索。
3. 變更貸款用途是不是擔保人就不要承擔責任了
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麼,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麼,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
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根據以上回答,可以對貸款用途是否變更做一下判斷。如果貸款用途確實變了,又沒有徵得擔保人同意,擔保人可以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 貸款用途不真實對擔保有效性有什麼影響
有影響,貸款的用途不真實(虛假、偽造),銀行有權收回貸款金額,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影響後期貸款業務的辦理。
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亦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了維護行業健康、可持續的發展、同時保障金融安全、控制次級抵押貸款,銀行普遍對貸款申請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對貸款用途做出一定限制,要求買房人自有資金的支付達到一定比例等。
貸款用途、借款人工作、收入信息等對銀行的授信業務具有特殊利益。不僅損害了第三人銀行的利益,而且還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亦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因此,雙方關於貸款的委託合同無效,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在騙取銀行授信過程中支出的費用屬於損失,雙方應根據各自過錯分擔。
5. 貸款用途不符借款人借款挪用給擔保人是否構成詐騙
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屬於民事意義上的欺詐。
最終擔保人不會承擔擔保責任。
6. 銀行承認貸款用途和申請用途不一致財產共有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銀行承認貸款用途和申請用途不一致,財產共有人需要承擔責任嗎?銀行成人貸款用途和申請用途不一致,財產共有人需要承擔責任。
7. 虛構事實改變貸款用途擔保人承擔責任嗎
不需要,擔保人的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8. 銀行的貸款,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現在款還不上,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用途的變更,雖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卻無形中加大了擔保風險。
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麼,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麼,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
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