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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調研

發布時間:2021-07-17 18:15:54

A. 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主要用途

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轉土地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融資需求,包括:
(一)土地整理與復墾。
(二)道路、灌溉、溫室大棚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三)農業機械設備、生產資料、人工等費用。
(四)倉儲、物流等流通環節費用。
(五)借款人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已繳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為抵押,可用於剩餘期限的後續租金繳付;或為擴大經營規模,用於擬抵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外其他土地經營權的租金繳付。詳詢當地農行機構。

B.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現狀

決定指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關於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在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關於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這意味著中國將在上述地區分別開展以農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試點。

決定明確指出,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防範各種風險,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21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曾表示,「兩權」抵押貸款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確保農民群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流轉土地經營權需經承包農戶同意。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理,受讓人原則上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C.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土地流轉是一樣嗎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土地流轉不一樣。適用的法律條文也不一樣。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第二章 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D. 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成功了嗎

政策法規不太清楚,土地改革或產權抵押貸款可以行的通,只要銀行同意,其實只要不是城區農民的土地或房產是真不值多少錢的。

E.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推進了哪些工作

——聚土回答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在推出「兩權抵押」之後提出的農村金融服務。主要是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農村宅基地房產抵押貸款。雖然提出已經超過兩年,但進展緩慢,主要原因在於部分專家領導對「兩權抵押」持不同態度,現行的也只是在少量城市做了試點工作。

農村土地兩權抵押貸款試點的進行,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業農村的金融問題,讓一些閑置土地有了市價。但不足之處在於農村土地價值不一,很難准確把握進行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

除了地方政府單位進行的試點,不少金融機構,農村服務平台也在先後切入「兩權」包括如今的聚土在農房農地上面的服務,都有已經初具規模,但這一切都還是在為「兩權」做萬全准備。總體來說,農村土地的抵押貸款,會走向正規化和規模化,這也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試點和市場的金融機構還會繼續在這裡面率先分切蛋糕,但進展不會快,對農村農業的金融實際幫助也不大。

F. 如何做好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一)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園、茶園、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且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或基礎設施投入在30萬元以上;
(二)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農業生產經營項目投入資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明晰;
(四)符合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產業,參加農業保險的。
第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用途包括:
(一)用於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林業、漁業、農副產品加工和流通、休閑農業等;
(二)用於農業生產機具、運輸工具和生產設施配套;
(三)用於滿足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工資、種苗、農資和服務的資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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