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業常說的「三違貸款」是指「違法、違規、違紀」,還是違反《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
三違是指違規、違紀、違法。
違規,是指違反了某些規定。但是「違規」一詞中的「規」字並不是指指定的某項規定,這個「規」字是指所有雙方協商好達成的規定。
違紀即違反紀律,意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違法: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是指特定主體實施了與現行法相沖突的行為,引起相應的損害事實,法律對之進行否定性評價的狀態。 這是作為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之一的違法。
⑵ 公司和銀行人員聯合搞假貸款,應該如何舉報,是違規還是違法
如果公司和銀行人員聯合搞假貸款,可以收集證據到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地方進行舉報。
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嚴重的則可定義為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企業貸款擔保銀行違規擴展閱讀
貸款詐騙罪法程度定位
1、一般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沒收財產。
2、情節嚴重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3、情節特別嚴重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⑶ 公司貸款違規操作,我該怎麼辦
你說的這個流程我清楚,就是公司利用員工為公司貸款,從而貸出一部分的資金作為公司的流動資金,解燃眉之急。
這種破事一般只有私企乾的出來。
如果你的申辦資料還在公司的話,那就是一個定時炸彈,萬一公司貸完款不還,你就完了,不按時換,你也麻煩了。
你現在所要做的就是先和公司交涉,先好言好語的說清楚。實在不行就向勞動部門舉報了,一般先是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公司會受到哪些處罰又怎樣,這種無視員工的行為我們因該拿起法律武器去反抗,畢竟這是我們的權益。
PS:如果你有貸款行業務人員的電話,可以打個電話問下,被退的資料上是不是有註明被退的原因,並且問清楚這些資料二次使用還能不能審批的下來,先問清楚,心安些。
⑷ 未到銀行為人擔保,被銀行內部人員違規操作為他人擔保貸款十萬,現人已被抓,我徵信有問題,怎麼維權
你好,如果情況屬實,你可以向人行徵信部門申請個人徵信異議處理,記得提供相關證明證據,徵信部門經過調查核實後會依據規定取消你個人徵信不良記錄的,希望幫到你
⑸ 兩個公司相互擔保貸款屬於違法行為嗎
1、兩個公司想到提供擔保不違法。
2、法律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沒有限制。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時,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定後,即合法有效。
《擔保法》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⑹ 公司申請貸款,銀行要求員工加簽個人擔保,是否合法
銀行不會要求員工個人擔保的,除非你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是這兩種人的配偶。如果都不是,那不會讓你擔保。銀行也不是傻子,要是公司真的欠了錢,找你也沒用呀!
應該是實際控制人想找人頂包,才騙你的。
⑺ 擔保人名字是假簽,銀行是違規操作嗎
是的,需要付一定的責任
擔保人滿足條件:
與本案無牽連;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⑻ 銀行工作人員私下從事貸款擔保業務違法嗎
這樣的做法,最起碼是違規的。
⑼ 銀行為企業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屬於刑法管轄的范圍嗎
銀行為企業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是民事經濟行為,不屬於刑法管轄的范圍。
《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實際上,對於民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是應該避免越權管轄的,公安部曾經發出《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加以規范。其中要求,對於把經濟糾紛當成詐騙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領導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