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保人分幾次代償向反擔保人追償期限如何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您如果已經代償還債務,可分三種情況尋求司法救濟: 1、民事判決確定各連帶責任人應當承擔份額的,部分責任人代償債務後,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該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 2、民事判決沒有確定各連帶責任人應當承擔份額的,部分責任人代償債務後向其它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3、在民事判決作出之前,部分連帶責任人已經向權利人履行了所有連帶責任人的義務,且之後作出的民事判決已經明確了代償債務的責任人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數額時,代償債務的責任人可直接以該民事判決書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追償如何進行
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幾種,其中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81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追償權的范圍大體包括:
(1)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付的財產;
(2)為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3)各種費用的利息;
(4)保證人為履行保證義務而受到的損失。
保證人的追償權在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保證人的追償權因為保證責任的承擔而發生,屬於新成立的權利,因而應當單獨適用訴訟時效。限制保證人追償權的時效,包括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擔保法》對保證人追償權應當適用的時效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屆滿。
3. 關於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有訴訟時效限制嗎
有訴訟時效限制。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三年屆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3)擔保人能向貸款人追償時效擴展閱讀: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4. 擔保追償的訴訟時效
保證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一、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從擔保追償的定義可以看出,追償權必須是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後才能夠行使,如果擔保人並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任何責任,擔保人是不能夠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的。
二、但是在保證這種擔保方式中,存在一種例外情形,即保證人追償的權優先行使。
根據《擔保法》第32條、《企業破產法》第51條的規定,當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如果保證方式為連帶共同保證的,各保證人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
三、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還應當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42條的規定,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同時《擔保法解釋》第21條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擔保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後,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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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的追償權是指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在擔保合同中,保證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對於共同保證人的追償權,應區分情況予以對待:
一、如果保證人之間按份對主債務承擔責任,各個保證人則按份向債權人履行保證債務。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在按照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如果保證人履行的債務大於其保證債務的,其大於部分無權向主債務人主張。
二、如果共同保證人對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的,則每一個保證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全部的保證債務。各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有權就該債務向主債務人追償。向主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三、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按份保證的保證人可以分別申報債權,各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可以作為一個整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1、主債務人破產時,已經履行保證債務的保證人可以其追償權作為債權,參加破產清算程序。
2、主債務人破產時,尚未實際履行保證債務的保證人,也可以預期的追償權作為破產清算債權,參加破產程序。
5. 《擔保法解釋》42條第2款規定: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追償的訴訟時效。
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十四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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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6. 我是擔保人,法院強制執行我已給貸款人還款,現在要起訴貸款人追償,結案通知書的法律效力是多長時間
結案通知書是審判機關作出的行政公文,一直有法律效力,除非你不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並且改判,否則你必須執行,如不執行,你會受到消費限制,進入徵信黑名單等處罰。
7. 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能否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能夠獲得追償的前提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履行能夠使得債務人獲益。那麼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應有兩種情況:1,債務人對債權人明確提出時效經過的抗辯權,那麼這個抗辯權的行使使得這個債權能獲得法律保護的數額降為零,保證具有內容和范圍上的從屬性,那麼保證數額也因此降為零,此時保證人必須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時效經過的抗辯權,沒有行使而清償的,沒有使得債務人獲益,這種情況不能像債務人追償。2,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債務人沒有提出時效經過的抗辯權,那麼這個債權債務在法律上得以復活,但事實上債務已過訴訟時效,那麼保證人也可提出主債務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保證人沒有提出而清償的,因為債權債務的復活,使得債務人獲益,那麼這種情況是可以找債務人追償的。
8.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追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應注意追償時效。
《民法通則》第81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
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追償權的范圍大體包括:
(1)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付的財產;
(2)為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3)各種費用的利息;
(4)保證人為履行保證義務而受到的損失。
《擔保法》對保證人追償權應當適用的時效未作規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內行使追償權。
9. 追償權有時效嗎
追償權是有時效的,一般時效為2年。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一般是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日起3年內行使,同時要主要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屆滿。
如保證人自向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二年內未行使追償權,又沒有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