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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免息貸款擔保人責任免除

發布時間:2021-07-17 21:39:52

㈠ 被法院執行中擔保人可以和銀行協商免除擔保責任嗎

但乙未能按期履行,甲遂要求強制執行乙和丙的財產,此時,丙提出,其與甲乙訂立的和解協議因乙未履行,甲應當恢復申請強制執行乙的財產,也就是原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與自己無關,執行中其也未出具擔保書,故其擔保責任免除。那麼,丙的擔保責任是否免除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 1、執行和解是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自願行使民事處分權的結果,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產物。現行市場經濟主導的市場模式,其所追求的就是市場主體自由、平等、誠信,國家的各種法律法規政策均應當引導、規范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而不是壓制、限定其市場行為,社會發展的總趨勢是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私行為;既然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暫時排除法院採用強制手段,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履行期限、履行主體、履行數額、履行方式等所作的新的協議,這種協議從形式到內容完全符合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成立確認條件,故和解協議具有當事人之間合同性質,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作為在和解協議上簽名的保證人也當然受到和解協議的約束。 執行和解具有私法合同特徵,比如合同有效、無效,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等。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執行人員將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名即成立,並沒有賦予執行法官實體審查權,但筆者以為,法律沒有賦予執行人員實體審查權,並不等於執行人員不能提供法律意見,合同無效的認定是由法官來掌握,即使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法官也照宣不誤,那麼執行法官為什麼就要容忍執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和解協議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呢? 當然,和解協議訂立的目的就是申請人想減少履行標的、放寬履行期限等,訂立和解協議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還少,當不是沒有,為了便於提高效力與效果,執行員有必要對和解協議作審查,並就個中相關利益關系釋明,讓當事人明白,盡量阻卻這種行為的發生,我想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和解協議效力之後,這個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2、和解與執行擔保均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也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所謂法律行為就是「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種效果之所以得依法產生,皆因行為人希冀其發生。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實現,在於法律制度以承認該意思方式而於法律世界中實現行為人慾燃的法律判斷。」([德]迪特爾.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3)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既包括主觀的,又包括客觀的要件。主觀要件就是當事人內心的意思,客觀要件就是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其結果就是要達到相應的效果意思,就是當事人內心意思與外部意思共同結合而對社會或者相對人形成對自身、相對人乃至於社會具有約束力的效果。 如果當事人反悔,則依私法,應當受到制裁,或者另一方有權依據法律規定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反悔方實現效果意思。 法律行為的表徵就是客觀,由客觀去推導主觀,當事人內心意思外人無法知道,僅有藉助於一定的客觀依據判斷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丙認為自己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觀依據而反悔,即未出具擔保書而否認擔保的存在。其實丙與甲乙共同的簽訂和解協議就是法院判斷丙簽字時的內心意思的客觀依據,即丙願意承擔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的擔保責任的真實意思。 3、《民訴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該法解釋第26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 兩條規定的精神是由第三人作擔保時,應當向法院出具擔保書,但僅出具擔保書,執行擔保尚不能成立,必須得到申請執行人的同意,這也是當事人處分權的充分體現,也是私權自治的重要體現。法院的任務就是收集擔保書,核實擔保書的真偽及內容後徵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如同意,擔保成立,如不同意,法院將繼續執行。也就是執行擔保,仍是申請人與擔保人相互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達成協議,只有達成協議,執行擔保才能成立。

㈡ 擔保人被起訴已經結束案,擔保責任免除,去銀行做按揭顯示有訴訟記錄怎麼消除

依法辦事,必須由不良記錄的輸入者,按規定製度與程序撤銷

㈢ 什麼情況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擔保人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㈣ 關於小額無息貸款無力償還擔保人有那些責任

如果貸款人無力償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貸款擔保人能否免除擔保責任

所謂的擔保期限,是應該在判決前在開庭時向法院提出抗辯意見的,現在已經「法院下達了判決書.......下達了限制高消費判決」,不適用你說的抗辯意見啦,現在提出來法院不會採納。

既是有生效判決,只能設法執行,當然入失信被執行人,如果幾年後仍無法執行案件,案件可能暫時中止執行。
如果拍賣了相關財產,執行到位,也可以案件執行結案,以上均不再列失信被執行人。

㈥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的責任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㈦ 銀行貸款有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免去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銀行貸款有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去責任。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資料來源:http://www.gov.cn/banshi/2005-09/01/content_68752.htm

㈧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什麼時候失效

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㈨ 擔保人怎麼和銀行簽訂免還協議,擔保人就沒責任了

擔保人和債務人具有連帶擔保責任,在簽訂合同協議的那刻起就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不會因為任何形式的法律空子而無效,包括與銀行簽訂免還協議,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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